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用版)

发布日期:2010-04-01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6月   点击量:634

内容简介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为方便读者,我们编辑了这套“实用版”法律图书,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1、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我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专业、权威。本书中的解读都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并用◆标示出来,简单明了、通俗易懂,方便学习。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4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3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3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3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10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4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827日)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历次修正对照表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2 ]

第三条 【民主集中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原则,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我国所有的政权机关都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1)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2)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民族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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