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作者尽力搜集和疏理、研究了国内外有关立法和法律修改的文献资料,吸收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加以整合和系统化,而又不拘泥既有的结论,提出一些独到的概念、命题,诸如“法律的维修”,法律作为 “公共产品”的特点,法律“供非所求”的弊病, “法的生命周期”的理论,法律解释有时就是法律修改……等等,大都能给人新颖的启迪。其中特别是运用经济分析法学和法社会学的一些理论于法律的修改方略,从“公共产品”的视角来探讨法律修改的动因和法治市场的供求关系,说明法律修改的必要性、必然性、安全性等等。作者提出的“法律维修”概念,将执法检查、检测、发现故障等活动,作为法律修改的“前置程序”,也是颇有见地和实用价值的。
法律修改的实践发展,迫切需要从理论上深入研究法律修改的原理、动因、程序、技术等重大问题,迫切需要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中国法律修改的经验、做法、不足等进行梳理和总结,迫切需要了解、学习、借鉴外国有关法律修改的理论观点、制度规范和技术方法。但在新世纪初期,国内关于法律修改的专门著述可谓凤毛麟角;国外专门研究法律修改的英文著述也难以寻觅。在这种背景下,研究法律修改问题,就不仅是一个立法理论和法理学的学术问题,它更成了一个立法实践或者立法工作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作者简介
杨斐,1983年毕业于四川外语学院英语系,1983-1986年在四川一中学任教,1989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现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89—2002年在汕头大学法学院任教,2006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现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国际法学系主任。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立法学、国际经济法学。
主要学术成果:《公司发起人与公司股东关系评析》,《我国法律修改的现状及其反思》,《WTO服务贸易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研究》等论文和著作,在《法律科学》、《现代法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人大研究》等核心和专业期刊上发表了论文几十篇,部分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多篇论文获奖。
目录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本书的思路和结构
第一章 法律修改的概念
第一节 何谓法律修改
一、词义辨析
二、“法律”及在本书中的范围
三、法律修改概念简介
四、本书对法律修改的界定
第二节 法律修改与法律创制
一、目的不同:从无到有与从有到好
二、基本原则:侧重点各异
三、技术差异:宏观与微观之别
第三节 法律修改与法律废止
一、共同点:原因、主体等的一致
二、不同点:模式、原则等的不同
三、辨析:法律废止是法律修改的一种形式
第四节 法律修改与补充
一、相同:从实质要件到形式要件的一致
二、不同:不影响法律效力的形式差异
三、结论:法律补充是法律修改的一种形式
第五节 法律修改与法律解释
一、法律修改与法律解释的共同点
二、有些法律解释就是法律修改
三、不同点:非实质意义的差异
第六节 法律修改与法典编纂
一、共同点:性质、目的等相同
二、不同点:职权和时间等要求各异
第二章 法律修改的原因——一个公共产品的视角
引言
第一节 公共产品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一、公共产品的概念
二、公共产品(含法律)的主要特征
三、公共产品的类型
第二节 公共产品市场需求
一、供需均衡原理简介
二、公共产品需求的特点
三、影响公共产品需求的因素
四、影响公共产品供给的因素
第三节 我国法律修改的原因——一个公共产品的视角
一、需要
二、法律修改的不足之处
第四节 生命周期理论
第五节 法律的质量要求
一、产品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律的适用性
三、法律的技术性
四、法律的安全性
……
第三章 法律修改的历史与实践
第四章 法律修改的限制性
第五章 法律修改的模式
第六章 法律修改的程序和技术
第七章 法律修改现状及其反思
附录:我国法律一览表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
第一章 法律修改的概念
第三节 法律修改与法律废止
一、共同点:原、主体等的一致
(一)主要原因相同
第一,从广义的立法来说,其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对法律修改和废止来说,同样如此。而且法律修改和废止在这个原因的表现上来说可以说是更加充分、必备。法律修改或废止的原因均是因为法律规定的事项已经不再适应因情势变迁而已经改变的现实。如果法律经过修改可以适应变化后的形势,那么,对法律进行修改即是最好的选择。但如果对法律进行修改仍然无法使得该法从根本上适应现实,那么,对之的废止也是各国社会、经济和法律本身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法律对现实的适应性正是法律修改或废止的一个主要原因,只因适应程度的不同而分别采用修改或废止的方式而已。
第二,法律修改与法律废止也可能是因为上位法的修改或废止而导致下位法失去存在的依据或必要而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废止。如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下称《农业税条例》),该决定规定:“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即从2006年1月1日起,新中国实施了近50年的农业税条例被依法废止,成为历史档案。那么,随着农业税条例的废止,国务院、国务院相关部委及地方的相关立法也必须加以废止,这即是我国各地方立法机关在2006年需要做的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