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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建设的伦理基础与道德维度

发布日期:2010-07-06   作者:唐代兴 著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出版社: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5月   点击量:581

本书所思考的核心问题,就是对宪政的伦理问题做一专门的、系统的、整体的探讨,其所努力的方向与目标,是要构建宪政伦理学这样一门新型的人文学科。作者之所以要对这个在目前来讲还处于绝对荒原状态的问题感兴趣,并欲竭力探讨之,是在于作者坚信阿尔文?托夫勒(Alven Tofller)在1980年出版的《第三次浪潮》一书序言中写的那样:“不论人们自己是否意识到,我们之中的大多数人,已经从事抵制或者正在创建一个新的文明”。这种新文明的创建工作要能够卓有成效,就必须重建宪政之道;要重建宪政之道,则面临其思想的奠基问题。——这恰恰是宪政伦理学所努力探索解决的。

内容简介

177674日,是美国人发表《独立宣言》的日子,仅仅是美国人八年独立战争的第二年。此时的美国,既没有总统,也没有宪法,没有政府,更没有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而只有一个“自由独立”的“美国理想”——《独立宣言》。

但在美国人看来,这就是建国了。这在人类历史上是第一次。美国的宪政过程是如此奇特:先有一个关于国家的理想和精神,然后才产生宪法,最后才有政体、制度、政府和总统。

不是国家创造了宪法,而是宪法创造了国家;不是宪法和法律创造了伦理理想和道德精神,而是伦理理想和道德精神创造了宪法和法律。

这就是本书《宪政建设的伦理基础与道德维度》的意旨。

目录

导论宪政:宪治与法治的基础

1.国家:人性的铺张与心灵的决断

2.使人成为人:国家的天职与责任

3.德与法:国家治理的互动方式

4.宪治统摄法治:国家治理的普适进路

5.从宪法到宪政:公民时代的真正到来

6.宪政建设的整体方向

7.宪政建设的伦理奠基

8.宪政设计的伦理价值依据与来源

9.宪政伦理探讨的基本主题

1章宪政之基·伦理之本

一、宪政伦理学:探索重建世界政治生态秩序之学

1.为何需要宪政伦理学?

2.为何要研究宪政伦理?

二、宪政伦理:研究的对象分析

1.“宪政”概念的微观释义

2.宪政:必须的伦理诉求

3.伦理根基与道德本源

4.伦理在先与宪政立法

三、伦理理想与精神:宪政的价值来源与终极依据

2章宪政伦理研究的思想基础与哲学方法

一、生态整体论:宪政伦理研究的哲学方法

二、生态理性:宪政伦理研究的哲学基础

三、生态智慧:宪政伦理构建的思想源泉

四、限度生存:宪政伦理追求的实践方向

1.人与环境协调原则

2.普遍平等的人道原则

3.持续再生原则

4.普遍公正原则

3章宪政伦理的形而上学释义

一、“宪政”概念的宏观构架

1.宪政与国家之关系

2.宪政的宏观构架

二、国家背景中宪政观念的产生与演变

1.宪政观念的产生

2.宪政观念的演变

三、宪政的本位与伦理特征

1.宪政的本位

2.宪法与法律的本位

3.宪政的基本伦理特征

四、宪政伦理形成的存在论基础

五、宪政存在的生存论条件

六、宪政伦理探讨的人性论依据

1.利己与利他:人性的整体构成

2.宪政构建的人性论基础

3.宪政展开的人性论方向

4章人权:宪政伦理的基本思想Ⅰ

一、“权”及其限度性

1.释义宪政伦理之“权”

2.权的配享与分类

二、自然存在权

三、生命存在权

1.生命存在平等论

2.生命存在自我目的论

3.生命存在本质论

四、人权及其构成

1.人人平等的生命权

2.人人平等的自由权

3.人人平等的自主权

4.人人平等的保障权

5.人人平等的幸福权

6.人权有限论

五、权利及其本质

1.权利概念

2.权利的本质

3.权利的作为与不作为

4.权利的构成及其类型

5.权利的界限

5章权力:宪政伦理的基本思想Ⅱ

一、权力概念

1.什么是权力?

2.权力的构成

3.权力的内涵本质

4.权力的伦理特征

二、权力主体与权力主权者

1.权力主权者

2.权力主体

三、权力的构成

1.权力的类型

2.权力的构成

四、权力的影响及其伦理本质

1.权力产生影响的基本方式

2.权威的伦理本质规定

3.权势的伦理本质规定

五、权力的合法性构成与保障

1.权力与人权、权利的关系

2.权力乃对生命的保障

3.权力乃对自由的保障

六、权力的限度与监约

1.为何要限度和监约权力?

2.权力限度和监约的原则与方式

6章宪政伦理的多元实践指向

一、宪政伦理·契约·国家

二、宪政宪法的伦理指向

1.宪法的条件构成

2.宪法至上的伦理地位

3.宪法构成的道德条件

4.宪法的伦理精神

5.宪法不变性的道德旨归

6.宪法对政府的伦理要求

三、宪政政体的伦理指向

四、法律的道德实践方向

1.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2.法律的普遍道德指向

3.法律主权与政治主权

4.实践中的法院道德

五、利益导向下的政府道德

1.宪政政府是主权在人的政府

2.政府建立的伦理基础与道德框架

3.宪政政府的有限权力与道德作为

4.政府的道德职能与价值导向

7章宪政视野中的知识权力伦理

一、知识即是权力

1.什么是知识?

2.知识的功能

3.知识的类型及其伦理本质规定

4.知识即生存的权力形态

二、知识对权力的社会构成

1.知识与主体相向召唤:知识指向权力的构成条件

2.生活主体对知识进行权力定位的价值方向

3.知识权力与国家权力的融合方式

三、社会知识权力的伦理指向

四、社会知识权力的道德捍卫

8章社会舆论权:宪政的道德支持力量

一、舆论权力与舆论道德

1.社会舆论:宪政的支撑力

2.社会舆论的道德力量和法律力量

二、政治自由:舆论权力公民化的社会前提

三、公民地位确立:社会舆论权行使的主体条件

四、媒体独立和新闻自决:社会舆论正义的价值支撑

 

书摘

1章宪政之基?伦理之本

不是国家创造了宪法,而是宪法创造了国家;也不是宪法和法律创造了伦理理想和道德精神,而是伦理理想和道德精神创造了宪法和法律。

本书所思考的核心问题,就是对宪政的伦理问题做一专门的、系统的、整体的探讨,其所努力的方向与目标,是要构建宪政伦理学这样一门新型的人文学科。我之所以要对这个在目前来讲还处于绝对荒原状态的问题感兴趣,并欲竭力探讨之,是在于我坚信阿尔文?托夫勒(AlvenToffler)在1980年出版的《第三次浪潮》一书序言中写的那样:“不论人们自己是否意识到,我们之中的大多数人,已经从事抵制或者正在创建一个新的文明”。这种新文明的创建工作要能够卓有成效,就必须重建宪政之道;要重建宪政之道,则面临其思想的奠基问题。——这恰恰是宪政伦理学所努力探索解决的。

一、宪政伦理学:探索重建世界政治生态秩序之学

宪政伦理就是宪政的伦理化,宪政的伦理化即是宪政必以伦理为奠基,并必以其特定的伦理思想、伦理原则为认知蓝图和价值平台——来立宪,来建立符合宪法的政治、政体、政制、制度和政府。

宪政伦理思想古已有之:在中国先秦,第一位思想家、政治家管仲的治政思想和法律思想,就是建立在自然主义人性论基础上的,他关于富国强兵的改革方针就是富民、育民和敬神明。他从君主专制角度出发,强调君主治国和治政的根本任务就是治民,即重民以赏,抑民以刑:重以赏,是教民“厚爱利”:因为只有人人厚爱利,民才富,国才强;民富国强了,才会引导人人学会亲君亲人;抑以刑,即是教民“明知礼”:当大家都知道君臣上下礼节的时候,才可以教化他们。所以,国君的治民治国治政的根本任务,就是“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因为,凡人都是欲望无穷的生命个体,治与乱,最终都由欲望所驱使:民贫穷而欲望得不到满足,欲望得不到满足,必然会产生犯禁凌上的行为;反之,民富则欲望得到满足,欲望得到满足,则会有所顾忌而知礼讲节。所以管子认为,治国的根本问题和核心任务是富民,富民的根本前提是顺其民心,足其民欲:“足其所欲,瞻其所愿,则能用之耳。今使衣皮而冠角,食野草,饮野水,孰能用之?”(《管子?侈糜篇》)“夫民必得其所欲,然后听上。听上然后政可善为也。”(《管子?五辅篇》)。

在古希腊,第一位系统探讨政治和法律的思想家是柏拉图,他同样把伦理看成是政治和法律建立的基础。他认为,正义不仅仅是一种普遍的生活美德,而且正义首先是一种政治美德。他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在于生活的现实与历史这一双重事实迫使他不得不做出这样的立论:“事实上,我被逼得相信,个人或社会找到正义的惟一希望在真正的哲学,以及,除非真正的哲学家掌握政治权力,或政客拜奇迹之赐变成真正的哲学家,否则人类永无宁日。”

虽然如此,但历代关于宪政伦理的探讨,都蕴含或散见于政治学或法学之中,没有形成一门独立的研究领域。这种状况本身就隐含着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政治学和法学伴随着时代社会的进步不断得到繁荣与发展——而宪政伦理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正视?这一现象是说明宪政建设不需要伦理检讨呢?还是意味着宪政建设本身就已经解决了其自身的伦理问题了呢?如果均是,那么,我们现在提出要创建一门独立于政治学和法学的宪政伦理学:这又意味着什么呢?是当代人类宪政建设之所需?还是纯粹出于个人的主观意愿?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应有的解决,宪政伦理学的探索创建就难以获得其明确的价值定位。

1.为何需要宪政伦理学?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工会思想家和工会领袖塞缪尔?冈珀斯曾经有一段绝妙的讲话,可以作为对这个问题思考的路径:

我们要注意使他们身心免受摧残,免于因幼年做苦工而夭折,给他们以阳光明媚的教室和操场而不是工厂和车间。要保护工人过水平较高和较好生活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要保护工人不仅在法律面前平等,而且有权享受他们的劳动果实;要保护他们作为人,作为工人和作为人民的生命、四肢、健康、家庭、家属和自由;克服和战胜偏见和对抗;为他们争取生存的权利和维持生活的机会,使他们能享受他们的脑力和体力所产生的丰富物质以及由他们创造和支持的文明。对于这些,工人毫无疑问是有权享受的。除了这些之外,再没有也不应当有其他东西能使他们满足。

在国家政治治理中,政府行为的根本任务是:第一,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正当权利不受来自任何人、任何群体以及任何形式的侵犯;第三,保障公民的自由。

政府的政治治理行为所承担的这三大根本任务,并不是政治或法律或政府本身所给予的,因为从其本性方面讲,政治就是强权与剥夺;法律即是暴力与强制;政府就是一群欲望横生的人组成的特殊利益集团。政府在展开政治行为、实施法律治理的过程中,人、欲、权三个方面的因素并不总是协调,而往往与此相反:人、欲、权三者之间的协调始终是殊态,而矛盾、冲突、斗争或至战争才是常态。因而,人、欲、权三者所形成的常态性矛盾、对立、斗争乃至战争,给政治、法律、政府所带来的各种困惑要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不仅需要治流,更需要治本。治本的根本方式不是要赋予政府、政治、法律什么特殊的权力,而是为政治、法律、政府的形成、创建确立明确的法度、原则、目标、任务、方法。这些“东西”是绝不能从法律、政治、政府自身中产生,因为政治、法律、政府所承担的责任要求自己“必须这样做”;也不能从政治学和法学中产生,因为法学和政治学所能做到的事情是规定政治、法律、政府“应该这样做”,而关于为什么要这样做的事情是法学和政治学所管不了的事情,只能由伦理学所提供。伦理学就是为政治、法律、政府提供“只能这样做”的根本依据和论证政治、法律、政府“何以只能这样做而不能那样做”的终极理由。比如苏格拉底之死与民主政治的问题,只能从伦理学的角度得到最终的解释:按照雅典民主政治的要求和其民主政治的法律规定,苏格拉底是该接受他所生活的国家(城邦)法律的制裁。苏格拉底非常明白政治、法律和政府的权威就是建立在“必须这样做”的基础上的,容不得丝毫的更改,否则就没有政治、法律、政府的权威,政治、法律、政府一旦丧失了其应有的权威,那么,雅典的民主制度就从根本上被摧毁了。所以,苏格拉底明知自己无罪,但当他所拥戴的这种民主制度的政治、法律、政府根据其民主制度秩序要求及其法律判他有罪时,他就必须接受这种莫须有的罪名。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他所拥戴的民主制度。因此,当苏格拉底清楚地知道他完全可以逃狱而求生,但他却断然拒绝而接受民主政治对他的判决。

苏格拉底自愿接受死亡判决并从容而死,在苏格拉底看来,这是他的美德。因为在苏格拉底心中,法律就是正义:在雅典,其民主政治和政府就是正义的象征,以顽强的意志力排除一切诱惑(比如他的弟子劝他逃狱),以其自身的有限生命去捍卫他心中的正义,不仅体现出特有的理性节制,而且表现出面向死亡的勇敢。然而,苏格拉底的弟子(比如柏拉图)以及历代的后贤们却认为这是民主制度的暴政(这是早期民主制度得不到好名声的直接原因之一),因为它隐藏着“多数人暴政”的可能性,并且事实上在苏格拉底身上展示了其“多数人的暴政”:苏格拉底之死是“多数人暴政”的结果。所以他的弟子柏拉图以及其再传弟子亚里±多德,都本能地讨厌民主政治——这就是柏拉图何以要努力探索哲学王的君主政治,而亚里士多德却异常热衷于混合型的中道政治——的根本原因。

柏拉图梦想国家应该由哲学家来治理,这种理想显出柏拉图作为哲学家的天真和可爱,但却与人类生活事实相距甚远。因为治理国家的人,事实上往往是政治家或政客而不是哲学家,哪怕就是在宪政社会里,人一旦不幸当了哲学家,他就丧失了治理国家的实际(而不是理想的)才能了。所以客观现实是,哪怕是具有哲学家做君主的机会和条件,哲学家也不能做君王而治理好国家。既然作为人类理性代表的哲学家不能做一国之君,那么,君主政治虽然可以杜绝“多数人的暴政”,但却不能避免“少数人的暴政”。为了既杜绝“多数人的暴政”,又避免“少数人的暴政”,其最好的政治路子,就是集二者之长并避二者之短而行混合型的共和制。

亚里士多德的冷静虽然比他的老师多了许多深厚,但他仍然没有解决苏格拉底之死留下来的政治、法律、制度难题,更没有解决柏拉图留下来的遗憾。不仅亚里士多德是这样,后世的政治思想家和法学家们也没有解决这一根本性的问题。溯其原因,当然有许多许多,但其中有一条是根本的,那就是政治思想家们和法学家们求解问题的思维始终没有走出政治学和法学的圈子,并且对其问题的解决之道却又在法学和政治学视野之外的伦理学领域。所以,如何避免“多数人的暴政”和“少数人的暴政”,使平等、权利、自由得到充分而完全的保障,这只能求助于伦理学,为政治、法律、制度、政府提供“只能这样做”的终极法度、原则、目标、任务、方法和“为什么只能这样做?”的终极依据和根本理由。以此来看,宪政伦理学实际上是为宪政建设、实践、研究提供终极法度、原则、方法和依据的学问。为使人类宪政建设、实践和理论研究达向更加完善的理想之境,需要宪政伦理学的创建与探索。

当代人类社会是各种前所未有的问题、困境、危机和矛盾相交织的社会,这种种问题都指向政治、制度、政体,指向政府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导向,指向法律的片面与滞后。哪怕是这些问题、困境、危机、矛盾、冲突、斗争只是发生在平民生活层面,但这些问题、困境、危机、矛盾、冲突、斗争生成的实质性根源,仍然是在法律、政府、制度、政体。比如片面的经济发展观源源不断地制造出日益严重的生态资源掠夺问题;再比如粗放型的和无节制的经济开发战略的泛滥性实施,进一步地导致了国家代际储存观念缺乏和代际储存战略空位;又比如从城市到乡镇的吃喝成风行为等等,都不折不扣地对应了政府对消费主义政策的强劲推动。这些较为普遍的生活现象和政治现象,却最终根源于国家的治政观念、政府行为;而这些治政观念、政府行为却又直接地得力于制度、政体、法律的支持和激励。法律为何要给制度、政制、政体提供这样一种治政观念、法则、原则、方法,而不是提供另外一种治政观念、法度、原则、方法?这些治政观念、法度、原则、方法背后所隐藏的对人、欲、权的基本看待又是怎样的呢?形成这种看待的最终价值追求又是什么呢?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只能由宪政伦理学通过对宪政伦理的研究来获得理论上的、认知上的解决,最后才能达成对实践的解决。

从宪政伦理学的角度看,一国之宪政建设无疑是一国之政体建设、政制建设、制度建设、政府建设的法治化、民主化、人本化的整体呈示。宪政建设必以宪法为根本规范并以法律治理为根本体现。这样,从实践操作行为层面看,宪政建设即是法的建设,即宪法建设和法律建设:就前者而论,宪政建设就是立宪(创造宪法)→行宪(实施宪法)→护宪(维护宪法)→修宪(发展宪法)的建设进程;从后者观,宪政建设就是立法(创造法律)→司法(实践法律)→护法(维护法律)→修法(发展法律)的建设进程。前一个建设进程可以称之为立宪进程,后一个建设进程可以称之为法治进程。前一个进程的展开始终是后一个进程的实施前提,后一个进程的实施是对前一个进程目标的实现。相对地讲,立宪必须要寻求确立自身的形式支撑,这个确立立宪本身的形式支撑即是政体和制度,所以立宪进程一旦落到实处,就是对政体和制度的形成与完善进程。法治必须要组织化、秩序化和机构化,具体地讲,法治必须要具备治理机器,这个治理机器大而言之是政府,具体而言则是法院系统和政府。所以,法治一旦落在实处,就是对建立政府和法院并使之不断完善地实施法治。

立宪和法治构成了宪政的整体内容。但这仅仅是实践操作层面的,如果在此基础上予以追问:按照这样的构架和思路去实施宪政,最终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并且能否最终达到自身所预期的目的?

一旦做如此的思考,就会发现,宪政建设不仅是实践操作的问题,而且还包括了实践操作目的何在、何以可能、依据何在等问题,这些问题之于宪政建设才是最根本的。以此来看,宪政建设必须有其自身的目的、目标指向、价值原则的设定,这是宪政建设的前提性工作,也是宪政建设的奠基性任务。这个前提性工作和奠基性任务就是对宪政建设的伦理诉求:立足于当代人类整体所面临的各种存在困境和生存危机,对宪政建设予以生态整体的伦理诉求,构成了当代宪政伦理建设的基本方向。

展开宪政伦理研究,并不是人主观预设的结果,因为宪政伦理是一种事实:即只要宪政产生了并存在着,就存在着宪政伦理事实,并由此产生宪政伦理问题。对宪政伦理的意识性、目的性研究,是期望通过这种目的性的研究而引导宪政选择、确立、治理从实然状态达向当代伦理化的应然状态,从而使人、欲、权三者得到正当、得体的协调,以期全面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面保障人人的利益权利,全面推进人人自由生活。基于这一目标,我们必须正面地审视事实上的宪政伦理状况。

概括地讲,宪政建设有两种方式,并从而形成两种模式:即自然演进型和政府推进型。自然演进型的宪政建设模式是遵从经济(包括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力量推动而进,其宪政建设有其预先设计的目标,即普遍渴望的人性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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