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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宪政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

发布日期:2010-07-06   作者:任东来 等著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5月   点击量:607

本书是美国宪政历程的“法院篇”,旨在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个视角,来展示美国法治及其最高形式宪政的生成、巩固、发展和演化的历史进程。在这一进程中,就制度建设而言,最高法院既经历了被人忽视、权威有限的孤独落寞,也体验了众星捧月、高高在上的无限风光;就其作用影响而言,既有顺应潮流、迎合民意的皆大欢喜,也有抵制潮流、阻止革新的众矢之的,更有引领潮流、倡导变革的高处不胜寒。通过高超的司法技巧,利用宪法语言的开放性,最高法院发现了司法审查权,并在司法实践中把简洁的宪法文本发展成为一门复杂的部门法——宪法法,使之成为法院拥有最高权威的领域。在其二百余年创立和实践宪法法的历史上,最高法院既品尝了成功的喜悦,也体验了失败的苦涩。在看似平静如水的最高法院,就何谓美国人的基本价值和根本利益,大法官同时经受着三个方面的煎熬:大法官之间的争论妥协,大法官与其逝去的前辈之间的暗中对话,大法官和民意及民选官员的博弈较量。诚如著名大法官霍姆斯所云:“这里是风暴中心”。

内容简介

《在宪政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与任东来教授先前出版的《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可谓是姊妹篇。两书的写作风格类似,所不同的是,后者是“以案说法”的法院案例故事,本书则是“ 从法院说法”的美国最高法院司法史。

美国最高法院不仅仅是一个政府机构,更是一个折射美国政治斗争、社会发展、权利保障的宪政舞台。这本书讲述的就是这个舞台何以搭建、巩固的故事,以及在这个舞台上演的那些精彩“戏剧”。这些“戏剧”是社会的缩影,展现着人类寻求自由、权利、平等、秩序、稳定、繁荣、发展和公正这些基本价值的不懈努力。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北美殖民地的法律传统与美国革命

 一、北美的法律传统

 二、殖民地人的法律素养与杂而不精的律师 

 三、立法司法执法不分的“法院”

 四、法律创新和法律武器的运用

 五、保守的革命与激进的后果

第二章 《联邦宪法》与司法权的起源

 一、独立后的困境与制宪会议的召开

 二、1787年美国宪法的制定

 三、美国宪法的制度创新

 四、宪法的批准与《权利法案》

 五、美国宪法的渊源

第三章 联邦最高法院的草创(17891810

 一、建国初年的法律文化和法院

 二、1789年《司法法》的妥协与制定

 三、马歇尔之前最高法院的宪政实践

 四、马歇尔:拣来的大法官

 五、司法审查权的最终确立

 六、杰斐逊共和派的反击

 七、对各州的司法审查权

第四章 马歇尔与联邦最高法院权威的确立(18101835

 一、联邦至上原则与推翻州法院的判决

 二、宪法的“默许权力”、州际商事与联邦权力的维护

 三、契约条款的强化与私有产权的保护

 四、退一步进两步:联邦与州关系的波动

 五、美国宪政第一人

第五章 政治风浪中的最高法院(18361873

 一、杰克逊民主

 二、坦尼法院与经济发展

 三、奴隶制死结

 四、内战与总统权力的扩张

 五、权与法的战时较量

 六、坦尼及坦尼法院的遗产

 七、蔡斯法院与重建宪政

 八、国会阴影下的司法裁决

 九、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走上前台

 十、坦尼和蔡斯法院的运作

第六章 通向宪法的自由放任(18741920

 一、法院和大法官们

 二、州政府行为论的形成和运用

 三、“隔离但平等原则”与“吉姆·克劳法”

 四、第十四修正案的妙用

 五、公司身份的人格化与宪法保护

 六、经济上的实体性正当程序

 七、州际商事权与铁路公司

 八、反托拉斯法的沉浮

 九、支持国会和总统的外事权

 十、法院保守性的时代背景

第七章 巨大的转变(19211953

第八章 沃伦法院与自由派司法能动主义的凯旋(19531969

第九章 回归保守(19692005

第十章 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历史和制度的透视

附录

插图目录

书摘

第一章 北美殖民地的法律传统与美国革命

到美国革命前,北美殖民地经过两个世纪的发展,形成了诸多不同于母国英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上的特点。其中之一便是,在北美殖民地,法律知识不再像他们的母国英国那样,被极少数的律师所垄断,而成为一般知识人的必备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知识人把法律的知识,应用到现实的政治,先是与英国进行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继之又在革命的基础上,建立起当时独一无二的宪政制度,就这样,美国人把法律与政治融合,并最终将“可敬的法律框架视为社会赖以成长的骨骼”。

一、北美的法律传统

17世纪欧洲殖民者殖民北美时,欧洲有两种法律体系,一是大陆法系,也就是源自罗马帝国的民法;二是英国的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常法)。北美殖民地兼收并蓄,但更多的是接受英国的普通法。

民法法系的特点是法律内容都由统治者编纂成为法典。法官断案时将案情与法典的有关情况对照,做出相应的裁定。因此,法官没有多少裁量权或自由处置权。法官是在管理法律,而非解释法律。法典需要不断更新,以跟上发展的形势。现代世界最有影响的《法国民法典》,是由法国皇帝拿破仑下令编纂、并在1804年颁布的,故又称《拿破仑法典》。

美国西部和西南部曾经是西班牙和法国的殖民地,因此一度适用过大陆法系,但至今只有路易斯安那州还实行与其他州不一样的法律体系——《法国民法典》。美国独立后,一些讨厌英国的法律人士,把反英情绪也扩大到英国的普通法,认为它是北美对英国“依附关系残存的公开见证和耻辱的象征”。1790年代,新罕布什尔最高法院的一位非职业法官,面对嘲笑其不知道英国法律经典的责难,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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