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

宪政与民主(重印)

发布日期:2010-07-06   作者:佟德志 编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出版社: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9月出版   点击量:633

宪政民主是西方近代以来政治制度的基本模式,对宪政民丰制历史渊源、制度结构及其内在张力的探讨构成西方政治理论的核心与焦点。本辑论文收录了西方阐释和研究宪政民主的若干重要文献与文章,从历史源流与理论阐释的角度勾勒出宪政民主的全貌,为国内学术界全面认识西方宪政民主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李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本书编者长期关注宪政与民主的关系问题,精选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文本,多为经典之作,既有政治思想的细致梳理,又有政治哲学的深入分析。诚然,在当代中国,迫切的问题是对宪政和民主基本价值的认同而不是解决宪政与民主的冲突,但是,西方思想家对两者紧张关系的讨论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何为宪政,何为民主,同时,也使我们对于将要面对的两者冲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丛日云,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内容简介

宪政民主是西方近代以来政治制度的基本模式。对宪政民主制历史渊源、制度结构及其内在张力的探讨构成西方政治理论的核心与焦点。本书收录了西方阐释和研究宪政民主的若干重要文献与文章,从历史源流与理论阐释的角度勾勒出宪政民主的全貌,为国内学术界全面认识西方宪政民主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作者简介

2003年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师从徐大同先生,获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起,在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从事政治学理论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从事民主理论研究。2007年任政治与行政学院副院长,2008年起任教授,2009年任博士生导师。2005-2008年在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做博士后研究,2008-2009在耶鲁大学麦克米兰中心做访问学者。2000年以来,主持和参与完成多项国家、省部级科研及教学项目。先后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宪政民主与西方政治文明的内在冲突》、教育部后期资助项目《比较政治文化研究》、天津市社科基金项目“西方政治文明比较研究”以及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天津市教委社科基金项目、天津师范大学人才推进计划项目等多项。除此而外,还参与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工程与建设工程项目等重要项目。在教学项目方面,先后参加完成国家级精品课一项、天津市精品课一项、天津师范大学精品课一项,主持完成天津市继续教育网络课程《政治文明的理论与实践》项目以及天津师范大学双语教学项目。在科研成果方面,自2003年以来,在人民出版社出版《在民主与法治之间》、《现代西方民主的困境与趋势》等个人专著2部,参编专著2部。翻译《美国宪法的民主批判》、《宪政与民主》、《民主及其批评者》等译作8部,在《政治学研究》、《中国行政管理》等杂志发表论文70多篇。其中,核心期刊30多篇,学科级刊物5篇,多篇论文为ISTPISSHPCSSCI以及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政治学》、《法理学》等刊物转载和转引。

目录

编选说明

源流篇

1.我们的宪法

2.宪法的民主缺陷

3.民主与宪法

4.制宪者未知的世界

5.民主与司法审查

6.法院至上——布什诉戈尔以及对民主的司法攻击

7.宪政民主与美国政治文明的二元个性

理论篇

1.宪政民主:矛盾的诸原则之间一种悖谬联结?

2.死的权利,活的未来——对哈贝马斯“宪政民主”的回应

3.船与原则——对哈贝马斯“宪政民主”的思考

4.普通法、大陆法与宪法民主

5.论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

6.司法审查与民主的条件

7.无法律之秩序

8.司法审查、民主与法官的特别资格

9.宪政与民主——政治理论与美国宪法

10.民主失败与法治规制——西方宪政民主理论的内在逻辑

附录一进一步阅读书目

附录二作者简介

书摘

源流篇

1.我们的宪法

不久以后,你就会得知制宪会议的结果,这次会议一直开到917日才结束。就制宪会议的情况,我有幸做了一些观察。如果说这些观察还有什么意义的话,那么,我可以说,正是这些观察使我草就此信。

在制宪会议上,人们满怀希望,要保存各州的联盟(unionofthestates)。在这一点上,这次会议显得既真诚又一致。没有谁提过议案将这一帝国分为两个或是更多的联盟,也没有谁做出过支持这样的建议。

大家一般都承认,建立一个各州享有主权的体制不可能保证联邦的目标。因为,这样一来,所有的成员都自愿地遵守联邦的法律也就没什么希望可言。很明显,人们也绝不可能强制地建立一个联邦,而且,即便可能,那样做无论对清白还是罪恶,都同样是一场灾难。通过军队来实现联邦既令人讨厌,又是危险的,而且,一般来讲,与正规的政府管理比起来,它所产生的结果更像一场内战。

正因为如此,制宪会议上形成的基本原则不是各州自行其是,而是接受这样一个原则,即组成一个这样的政府,它应该在没有对组成各州的个人进行干涉的情况下进行运作,也正因为如此,需要在代表权的原则上以及比例上有所改革。

正是因为这样一项基本的工作摆在那里,呈现在这些制宪者面前的伟大目标即:(1)将行政机关特有的活力与立法机关特有的稳定有机地结合在共和政府(RepublicanGovernment)的必要特征中。(2)划出一条界线,这一界线将赋予联邦政府(GeneralGovemment)每一项为着普遍目标而需要的权力,而将每一项最适合于各州管理的权力留给各州。(3)给联邦各不同的组成部分以不同的利益。(4)调整大州与小州之间互相冲突的要求。每一个目标都举步维艰。它们加在一起构成了这样一项任务,其艰难程度远不是那些没有置身于其中的人凭认真的想象就能预见得到的。再加上人们在所有新出现的、复杂的问题上表现出来的观点上的自然的不一致,最终达成这样一种共识真是不可思议,从最终意义上来讲,它绝不亚于一项奇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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