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

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

发布日期:2010-07-06   作者:郭道晖 著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2009年12月   点击量:503

郭道晖教授的社会权力论,从独立的视角论述了一组内在相通的多层面网络理论,像这样具有方向指导意义的实践性很强的论点不断在中国涌现的现实,似乎可以看作是东亚历史状况正在不可阻挡地持续变革的象征。

本书所论述的是郭道晖教授就近年来他提出的一些关于社会权力、公民权与公民社会以及马克思法学的命运诸问题的新观点作了精要的阐述。

内容简介

本书突破了传统的“以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权力制衡原则的局限,提出了“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的新命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的新的权力制衡模式。本书所提出的社会权力理论,不仅可以为制衡国家权力、防止权力腐败提供理论支撑,而且还可为我国现代公民社会的构建提供一个全新的思路。

作者简介

郭道晖,湖南湘阴人,1928年生于长沙。法理学、宪法学家、教授,博士生导师。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研究部主任,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编审。现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和比较法学研究会顾问、北京大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组成员、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名誉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东亚法哲学会理事等职。

目录

自序认真对待权力

绪论权力与权利

第一章权力的一般概念

权力的各种界说

权力的本质内容

权力的本质形式

第二章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权利的概念与论说

权力与权利的矛盾统一

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第三章权力的多元化与社会化

国家与社会从一体化到二元化

权力的历史分化

国家权力的社会化

超国家权力与国际社会权力

权力多元化与社会化的意义

上编社会权力概论

第四章社会权力的概念

社会权力的渊源与发展

社会权力的本质要素

第五章社会权力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

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异同

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互动

社会权力与社会的关系

第六章社会权力的主体

全民——社会权力的最高主体

政党——社会权力的强势主体

政协——具有宪法权威地位的社会权力主体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权力的潜在支柱

媒体——社会权力的“无冕之王”

非政府组织——社会权力的核心主体

宗教团体——精神权力的主宰

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社会势力

其他社会权力主体

第七章社会权力的存在形态

社会组织的经济权力

社会组织的政治权力

社会科学文化知识权力

民间法权力

社会道德权力

社会宗教权力

第八章社会权力的作用——权力制衡的新模式

以国家权力制衡国家权力

以公民权利制衡国家权力

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

对社会权力的监督与制衡

第九章社会权力的载体——法治社会

法治国的多种类型

以法治社会为基础的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演变与法治社会的发展

下编公民社会:社会权力的政治社会基础

第十章公民权与“公权利”

公民与公民权

公民权的宪法地位

第十一章公民的政治自由权

自由与自由权原理

表达自由

信息自由

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文化创作与学术研究自由

第十二章公民的政治参与权

参与权原理

公民的选举权

公民的立法参与权

公民的行政参与权

司法权的社会参与

公民的社会管理参与权

公民的政治防卫权与抵抗权

第十三章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的历史变迁

作为“政治存在”的公民社会

我国公民社会的状况

第十四章全球公民社会

全球公民社会产生的时代背景

全球化与全球公民社会

我们如何应对未来的全球公民社会

世界改变中国,中国改变世界

书摘插图

第一章权力的一般概念

权力的各种界说

“权力”的拉丁语是potere,意为“能够”,或具有做某事的能力。英文的power,法文的lepouroir,侧重指有影响、支配、操纵他人的能力与力量。

欧美学者对权力的定义,第一种是“影响力说”,认为“权力是一些人对另一些人造成他们所希望和预定影响的能力”。“权力这一术语只能用来指一种特殊类型的影响或力量,它符合本团体的准则和价值体系,因而被看作是合法的。”

第二种是“强制力说”,认为权力是“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具有强加于他人的一种强制力”。“权力是指它的保持者在任何基础上强使其他个人屈从或服从于自己的意愿的能力。”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则认为权力是“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处于某种社会关系内的一员能够不顾抵制而实现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而不管这种可能性所依赖的基础是什么”。另一学者的类似说法是:“权力是个人或者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

第三种定义是“变更关系说”,认为权力是“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者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改变的一种关系”。“权力可以被定义为一个人(或一群人)按照他所愿意的方式去改变其他人或群体的行为,以及防止他自己的行为按照他所不愿意的方式被改变的能力。”

第四种是“法律支配力说”,认为权力“是一种组织性之支配力……是制定法律、维持法律与运用法律之力”。这个定义限于指国家权力。诸如此类的定义还不胜枚举。这些定义虽各有道理,但并不能完全概括权力,特别是国家权力的属性与特征。

权力的本质内容

权力是一种社会关系。任何主体只要能够运用其拥有的资源,对他人发生强制性的影响力、控制力,促使或命令、强迫对方按权力者的意志和价值标准作为或不作为,此即权力。权力通常(不一定必然)也要求得到权力所及的共同体范围内的成员的认可或默认,从而具有合法的权威基础。因此,构成权力这种社会关系的几个要素可以概况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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