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

人权保障法与中国

发布日期:2010-08-04   作者:莫纪宏 主编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8年6月   点击量:479

内容简介

选题属于莫纪宏教授与阿登纳基金会合作的“宪政研究”总项目的一个分支。该选题的缘起是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法修改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

本书稿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法》这样一部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可能会涉及到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立法前的论证性研究,获得了一些研究成果。这些基础性的研究成果内容涉及到国际人权公约与中国的关系、如何通过国内法的途径来贯彻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基本权利的限制、基本权利的类型和基本权利竞合、正当程序如何引入基本权利的保护领域、一些重要的权利如隐私权和不可克减的权利等如何在基本权利保障体系中得到体现等等。

作者简介

莫纪宏,19655月生,江苏靖江人,198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学院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和国际人权法学。已出版个人专著7部,发表各类学术论文及文章400余篇。代表作有《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审视应然性一一种宪法逻辑学的视野》等。担任的主要社会职务有国际宪法学协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等。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中英文简介

一、中文简介

二、英文简介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下缔约国的义务与中国

二、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种思考进路——关于法治与人权价值次序的选择标准

三、人权条约的国内适用——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为例

四、论国际人权法中的国家责任问题

五、论基本权利的限制

六、基本权利的类型与基本权利竞合

七、正当程序对构建宪法权利体系的作用研究——以美国法律演进为视角

八、隐私权的含义及人权保障法规范保护研究

九、建立我国不可克减的权利的保护制度可行性研究

十、对防治家庭暴力的一些思考——国际人权法视角

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法》立法说明、专家建议稿及立法释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法》专家建议稿立法说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法》专家建议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法》(专家建议稿)立法释义

索引

中文参考书目

主要外文参考文献

书摘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保障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下缔约国的义务与中国

一、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下缔约国的义务

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下缔约国的义务首先表现为程序方面的义务和实体方面的义务。程序方面的义务是指批准两个人权公约后应当采取何种法律程序来履行两个人权公约的义务;实体方面的义务是指缔约国如何采取具体的法律措施来保证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各项基本人权能够得到实现。其中,程序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签署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后所产生的义务与批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后所产生的义务,这两种程序方面的义务不仅性质不同,而且其表现形式和拘束力都有所差异,切不可将两者加以简单地混淆。

从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来看,一个国家签署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后,不论是A公约,还是B公约,都没有在公约中明确签署行为对缔约国所产生的义务。但是,从国际法的实践来看,签署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可能会产生的义务包括:签署国有批准的义务和不得退出的义务两种道德性质的义务。因为如果签署国不履行上述两项义务,就会危及“条约必须信守”的国际法准则,就会导致对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签署”行为失去应有的意义。至于在一个国家签署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以后批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之前,有没有保障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基本人权得到保护的义务以及有没有在一定期限内批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义务,国际法学界看法不尽一致。在实践中,签署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行为并不影响签署国原有的人权保障方式,但至少可以敦促签署国以积极的方式研究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为批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提供理论上和制度上的准备。至于从签署到批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时间长短问题,要视各国具体情况而定。有的国家在签署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后很快就加以批准,有的国家则在签署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后经过了许多年才加以批准,有的甚至长期束之高阁。例如,美国在1977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但却花了15年时间于1992年才批准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且至今仍未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再如,英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8年后才于1976年批准了该公约。可见,签署行为并不导致批准行为的立即发生。

在批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之后,缔约国就必须正式地承担履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程序义务。这里的程序义务也包括两个方面,~方面是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中已经明确规定的程序义务;另一方面是根据一般的国际法准则对缔约国批准行为所产生的程序义务,如“条约必须信守”的义务。

人权A公约与B公约两者所明确规定缔约国在批准公约后所应当履行的程序方面的义务既有相同之处,也有各自不同的特点。相同之处是缔约国都有依据公约规定履行公约的义务和提交履约报告的义务,但是,在履行公约的程度、方式以及提交履约报告的方式等方面不尽一致。另外,人权B公约下还有两个任择议定书,这两个任择议定书对批准国又设定了不同的义务。所以,一个民族国家批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后,必须按照两个国际人权公约的不同要求来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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