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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习惯法论(修订版)

发布日期:2010-10-28   作者:高其才 著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   点击量:611

内容简介

中国的习惯法,历史悠久,种类多样。本书在探讨习惯法含义、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宗族习惯法、村落习惯法、宗教寺院习惯法、行业习惯法、行会习惯法、秘密社会习惯法、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内容和作用,讨论了习惯法的现实表现。全书内容丰富、资料详实、文字简洁。

本书初版以后,在学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我国的习惯法研究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作者简介

高其才,男,19649月出生,浙江省慈溪市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学术兼职: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

19857月在重庆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38月在武汉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25月在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19857月至l99711月,在武汉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工作;199712月至今,在清华大学法律系、法学院任教。

主要从事法理学、法社会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著有《法理学》、《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瑶族习惯法》《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合著)、《司法公正观念源流》(合著)、《瑶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合著)等,发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两难境地》、《法理学发展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现代立法理念论》、《瑶族习惯法特点初探》等论文60多篇。

目录

导论习惯法论

一习惯法的含义

二习惯法的形成及历史考察

三中国习惯法的基本内容

四进行中国习惯法研究的意义

第一章中国宗族习惯法

一中国宗族习惯法的产生发展及具体议定

二中国宗族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三中国宗族习惯法的实施和对违反习惯法行为的处罚

四中国宗族习惯法的特点

五中国宗族习惯法的作用

六中国宗族习惯法的现实表现

第二章中国村落习惯法

一中国村落习惯法的产生、发展

二中国村落习惯法的性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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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章节

第一章中国宗族习惯法

中国传统社会具有鲜明的宗法性特征,宗族家族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宗族通过族规家法控制全族人员,调整宗族内部的各种关系,维持宗族内部的秩序。这些族规家法即是中国宗族习惯法,它包括宗族规范、家族规范、家庭训示约规等内容,全面、具体地规范每一位宗族家族家庭成员的言行举止,对宗族成员有着极强的约束力。本章主要探讨中国宗族习惯法的产生议定、主要内容、特点、作用,从而对中国宗族习惯法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一中国宗族习惯法的产生发展及具体议定

1.中国宗族习惯法的产生、发展

中国宗族习惯法是随着宗族组织的产生而产生的。

宗族的雏形,在我国原始社会末期就已出现。作为一种组织、一种社会团体,宗族最早出现在商朝,当时同姓之下有若干宗氏,每个宗氏之下有若干氏族。在当时宗族已有自己的组织名号、共同的墓地和葬俗,逐渐有一些零散的规则,也即已有习惯法的出现。因此可以这样说,中国宗族习惯法最早始于商朝。这时的宗族习惯法,多为氏族社会习惯法的残存形态,如宗族长继承上的兄终弟及、配偶关系的嫡庶规定等。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宗族制度和宗族组织不断完善,宗族习惯法也不断发展。在西周时,宗族习惯法的内容已较为丰富。习惯法规定,宗子(本宗始祖的嫡系继承人)有权主持祭祀,“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①“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②同时宗子有权掌管本宗财产,同宗兄弟“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③《贺氏丧服谱》记载:“奉宗加于常礼,平居则每事咨告,凡告宗之例,宗内祭祀、嫁女、娶妻、死亡、子生、行来、更易名字皆告。”可见宗子已按习惯法掌管族内婚姻等事务,对宗族成员有教导权、惩罚权乃至生杀之权。《礼记?昏义》中就有女子许嫁之后要在祖庙或宗子之家接受宗子、宗妇(宗子之妻)关于为妇之道教导的记载。由此可见,西周时期宗族习惯法内容已较为广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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