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法律的道德性》的这一新版本中,前四章的内容并没有太大的改变,只有一两处微末的校正。因此,惟一的实质性改变在于增加了第五章,也就是题为“对批评者的回应”的最后一章。
前四章基本没有变化这一事实并非意味着我对其中所呈现的表述形式或实质内容完全满意。它仅仅意味着我在重新思考其中所涉及问题时并没有取得十分重大的进展,因此,无法对1963年讲座中首次表达的那些观点进行任何能够体现实质性变化的重新表述。它还意味着我基本上仍然坚持自己在那些讲座中所表明的立场。
作者简介
美国法学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曾长期任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 富勒学说的基本思想是:在人类有目的的活动中,道德和法是不可分的。为了正确认识法和道德的关系,首先应分清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指充分实现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道德,后者指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法和义务的道德十分相似,而和愿望的道德并无直接联系;法无法迫使一个人达到他力所不及的优良程度。
富勒认为法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他把法当作一种活动,一种有目的的和不断努力的事业,其成功有赖于处理法的人,因而法也就注定不能完全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反对这种观点者则认为法是社会权力,只研究法现在是什么和做什么,而不是去研究法打算做什么或变成什么。 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的新自然法学说,主要涉及他所说的自然法的程序法 。70 年代初 J.B.罗尔斯的学说出现,富勒的学说已不如过去流行 。 主要著作 : 主要著作有《 法在探求自己 》、《 法理学》、《法的道德性》、《法的虚构》和《法的自相矛盾》。
目录
第二版序言
第一版序言
一 两种道德
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
道德尺度
伦理学语汇与两种道德
边际效用与愿望的道德
与惠与义务的道德
在道德标尺上确定指针的位置
奖赏与惩罚
二 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
造法失败的八种形式
造法失败的后果
追求合法性之完美境界的愿望
合法展性与经济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