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0-10-29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 编著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4月   点击量:581

内容简介

为了配合对我国选举制度,特别是2010年选举法修改内容的学习、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参加选举法修改工作的同志集体编著了本书。本书采用逐条解读的方式,力求将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2010年选举法修改的内容和意义清晰准确地介绍给广大读者,希望有助于深入理解并准确贯彻执行选举法,为即将开展的换届选举工作尽一份力量。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第二条 【选举方式】

 第三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一人一票原则】

 第五条 【解放军选举办法】

 第六条 【人大代表的广泛性】

 第七条 【选举经费】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选举的主持】

 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_

显示全部信息

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选举权平等原则的规定。

立法背景

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是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所投的票数相同,且每张票的效力相同,即通常所说的“一人一票一值”原则。

与选举权的平等原则相对立的,是不平等选举制,也称为复数选举制。这是一种以身份或财产为中心的选举制,是指选民的权利和地位不平等,在一次选举中不仅每个人投票的数量不相同,而且所投票的价值也有区别。典型的复数投票制度可以英国为例。英国1918年制定的《国民参政法》曾规定两类复数投票权:拥有固定资产的选举人除在其所居住选区投票外,还可在其产业所在地或营业场所的选区投票。根据这个条件,如果某个选民在若干个选区都拥有独立的住宅、土地、企业和其他不动产,那么这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就可以分别在若干个选区各投一票。另外,该法还规定了大学选区,即各个大学可以单独成为一个选区,凡是在该大学取得过某种学位、担任过某种职务或取得过其他某种资格的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除可以在各自的大学选区投票外,还可以在各自所住选区投票。

20世纪初开始,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逐步在法律上实行选举权的平等原则。我国1953年的选举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现行选举法第四条更具体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条文解读

我国选举权的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每一选民在直接选举本县(市、区)、本乡的人大代表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选区的投票选举。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并不是在全国同一次县乡换届选举中只能参加一个地方的投票选举。由于不同省份县、乡换届选举的时间不同,有时跨度达一年以上,有的选民在一个地方参加完县、乡直接选举后,因为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迁居另一行政区域,随后新居住的区域开始县、乡直接选举时,该选民有权登记为选民,参加新居住地区的县、乡直接选举。

显示全部信息


版权所有: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

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网站信息管理系统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人民路9号

邮编:730046

电话:(0931)8921135,8921136

传真:(0931)8921136

备案信息:陇ICP备17005345号-1

建议使用: 1024*768分辩率

技术支持:甘肃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技术支持电话:0931-888773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