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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

发布日期:2011-04-21   作者:(美)桑德尔 著,万俊人 等译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2001年4月   点击量: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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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与善相关的,而不是独立于善之外的。这一观念把《局限》一书与其他人的作品联系起来,这些人被公认为是自由主义的“共同体主义批判者”。但是,认为正义与善相关的主张有两个版本,而只有其中一个版本才是通常意义上的“共同体主义的”观点。困扰自由主义—共同体主义之争的大部分混乱,正源于人们未能区分这两个版本。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一部现代西方政治学的名著。它从道德主体、分配原则、社会契约等角度展开论述,指证了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政治自由主义”学说的偏颇,并据此提出了“正义内在于善”的思想。本书结构严谨,论述精妙,见解深刻,故为西方学界视为少数几部最有影响的挑战罗氏理论的力作之一,与诺齐克的《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麦金太尔的《追寻美德》等并称于世。

作者简介

迈克尔·J·桑德尔,当代美国最有影响的公众知识分子之一,哈佛大学政治学教授,讲授当代政治哲学与政治思想史,著作有《民主的不满:追求公众哲学的美国》、《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自由主义及其批评者》等。

目录

第二版前言:共同体主义的局限

致谢

导论:自由主义与正义的首要性

自由主义的基础:康德与密尔

超验主体

社会学的反驳

休谟面孔的道义论

一、正义与道德主体

正义的首要性与自我的优先性

形而上学的自由主义:原初状态

正义的环境:经验主义反驳

正义的环境:道义论的回答

寻求道德主体

自我与他人:多元性的优先性

自我及其目的:占有主体

个人主义与共同体的要求

二、占有、应得和分配正义

激进自由主义与平等主义

精英统治与差异原则

捍卫共同财产

应得的基础

个体要求与社会要求:谁拥有什么?

三、契约论与证明

契约的道德性

契约与契约主义论证

自由主义与程序优先性

无知之幕的背后究竟如何

四、正义与善

自我的统一性

认肯行动的个案

三种共同体观念

行为主体与反思的作用

行为主体与选择的作用

善的特性

正义的道德认识论

正义与共同体

结论: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

道义论的自由谋划

品格,自我认识和友谊

对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回应

驳斥权利对善的优先性

捍卫权利对善的优先性

估价政治自由主义

书目文献

索引

译者后记

媒体评论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及其批评者

来源 价值中国网 刘洋波

提要:哈佛大学哲学系教授罗尔斯的名著《正义论》的出版引发了西方学界的激烈争论。第一种争论发生于功利主义者与坚持权力取向的自由主义者之间,第二种争论发生在坚持权利取向的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诸派别之间,即激进的自由主义者和平等的自由主义者之间关于市场经济原教旨主义与福利国家主义之争。第三种争论主要是集中于对权力是否应该优先于善这一命题之争。本文主要简单的介绍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及其引发的诸种争论,特别地介绍了桑德尔对他的批评。

关键词:罗尔斯 政治自由主义 批评者 桑德尔

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探讨对新自由主义而言最核心的一个问题,即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关于平等,早在2500年以前,柏拉图在其传世名著《理想国》当中就提出来了。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提出“什么是正义?”并对这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在对诸如正义是“欠债还钱就是正义”,“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进行否决后,柏拉图最后得出结论:“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因为我们认为在一个这样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正义,而在一个建立的最糟的城邦里就有可能找到不正义”很显然,在柏拉图看来,正义就是一种合理的社会与政治安排。罗尔斯的理论继承了柏拉图的这种传统。同时,罗尔斯的理论是带着自由主义内核的,即坚持权利优先于善。在这里,他在借鉴康德的“道义论的自由主义”的同时抛弃了他的形而上学的论证,他在坚持自由主义的同时,抛弃了休谟和密尔功利主义的解释。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首先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在任何一个社会里,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它的成员开始对他们的生活赖以依存的制度安排进行反省的时候,这个问题就会不可避免地提出来。任何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都是对与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关系的辩护。特别是在一个物质适度匮乏,人们的品性是自私和有限的慷慨的社会里,更是这样。罗尔斯提出一种原初状态的理论。这种原初状态下,罗尔斯设计了一个无知之幕的概念,通过无知之幕的屏蔽,人们被剥夺了关于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种族、性别、阶级、财产或机会、知识、力量或其他一些天赋能力的知识。他们也不知道他们的善观念、价值、目的或生活追求。他们只知道他们的确拥有这些观念而且认为该观念是值得追求的——无论它们是什么——且必须在暂时无知的状态下选择正义原则。罗尔斯试图证明,在原初状态下,人们会分享一种普遍的善,这就是首要的善。首要善是指那些假定一个理性的人肯定想要的东西,而且也包括诸如权利和自由、机会与权力、收入和财富一类的善。不管一个人的价值倾向,计划或终极目标为何,只要从是否有助于促成他们即便是偶然选择的目的的基础上去看,可以肯定总有某些确定的东西更令他们偏爱。所以,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虽不知晓他们特殊的目的,却可以肯定他们都被对某些首要善的意欲所驱动。人们确立正义为首要的善的原则以后,才有资格去追求自身的善,且他们所追求的善不能与最高的善——也就是正义——相抵牾。罗尔斯把前者称为善的弱理论,把后者称为善的强理论。罗尔斯通过原初状态力图寻找一个阿基米德点,它既不是彻底情绪化的自我,也不是彻底超脱身体的自我,既不是“任由现存的需求和利益所摆布”的自我,也不是依赖于先验考量的我。以此来摆脱以往政治自由主义因为用功利主义的论证方式而遭到的攻击,又可以摆脱康德的自由主义形而上的空洞无物。但是罗尔斯的论证却因此陷入左右两难的境地,从而不可避免的遭到了攻击。这种攻击主要体现为上述三个方面。

功利主义者与坚持权力取向的自由主义者之间的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对功利主义有力的反驳,在这里,他主要以康德的道义自由主义为武器。康德始终坚持权利优先于善,主体优先于目的。密尔认为,正义之所以被适宜的看作是“所有道德的主要部分,而且是不可比较的最神圣合最有约束力的部分”,不是出于抽象的权利,而仅仅是因为正义的要求“在社会功利的范围内处于高于其他要求、因而也比其他要求更具重要职责性的地位”康德反对以任何终极人类意图或目的为先决前提,也反对以任何决定性的人类善观念为先决前提。他指出功利主义的基础是不可靠,而不可靠的基础可能是强制性的和不公平的,而这正是正义的关键所在。功利主义的不可靠还在于,任何纯粹的经验基础,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其他的,都不能绝对确保正义的首要性和个体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一种必须以某些欲望和倾向为前提条件的原则,只能比这些欲望本身更受条件限制。但是,我们的欲望和满足这些欲望的手段是会随时发生改变的,无论是在个人之间,还是就单个的个人而言都是如此。而且任何依赖于欲望的原则也同样是偶然性的。因此“一切预先以欲望能力的对象作为意志之决定性根据的实践原则,都无一例外是经验的,而且都无法提供任何实践法则”在完成对功利主义的反驳之后,康德提出推导出正义的基础。唯有“把自身作为一个目的,人们全都分享这一目的,因而在人类一切外在关系中,它都是一种绝对的而首要的义务”的联合体,才能确保正义,避免用其他确信来强制某些人。也惟有在这样的联合体中,任何人都不能“迫使我按照他关于他人福利的观念去获取幸福” 康德进一步提出:道德法则的基础在实践理性主体自身,而不在实践理性的客体,这种主体是一个能够拥有自律意志的主体。“作为一切行动标准指根据的东西必须是一种目的的主体,即理性存在自身”,而非任何经验的目的。当然康德提出的这种道义论的自由主义也遭到批评。社会学的反驳认为:道义论主体的那种夸张的独立性乃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幻觉。他误解了人的根本的“社会”本性,误解了我们“始终”都是受条件限制的存在这一事实。没有任何意外,没有任何超越的主体能够处在社会或经验之外。我们每一时刻都处在我们的生成之中,都是一连串的欲望和倾向,没有任何能寄托于本体王国。正义的局限性就在于它限制了培养那些合作性美德的可能性,诸如利他主义,仁慈等等,这类美德能减弱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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