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

行为 责任 刑法——机能性描述

发布日期:2011-05-03   作者:(德)雅科布斯 著,冯军 译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0月   点击量:754


内容简介

社会是由人们有秩序的交往构成的规范性世界,只有当规范支配着人们的交往时,也就是说,只有当规范成为人们行动的标准性解释模式时,社会才是真实的,社会这一形态就意味着规范联系,正是规范使人和社会变得可以把握,可以理解。犯罪的本质不是法益侵害,而是规范否认。刑法的机能不是保障法益,而是保障规范的有效性。刑罚的机能不是保障犯罪人在将来不再犯罪,而是证实人们对规范有效性的依赖是正确的,错误的是犯罪人。刑法用刑罚否定犯罪,促成人们对规范的承认和忠诚。

作者简介

格品恩特·雅科布斯,1937年生于德国明兴-格拉德马赫市。1967年获波恩大学博士学位;1971年在波恩大学写成教授资格论文后被聘为波鸿大学教授;1972年被聘为基尔大学高级教授;1976年被聘为累根斯堡大学高级教授;1986年被聘为波恩大学高级教授;1991年被选为莱茵威斯特法伦州科学院院士;现为波恩大学法哲学研究所所长。雅科布斯教授是当今德国刑法学界极为重要的学者之一,其学说被称为“机能主义刑法学”。

目录

中译本序

第一章 责任和预防

无目的地确定责任是值得怀疑的

归属理论中责任要素的目的联系

具体事例中责任要素的目的联系

1. 习惯犯

2. 认识能力和遵守能力

3. 免责的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过当

4. 一般的动机赋予过程及其起因

5. 再犯、教育、冲动

6. 行为状况

结论

第二章 关于意志缺陷和认识缺陷的处理

命题

主观化的机能

归属能力、期待可能性

意导/与认识相对的无意志/无认识

1. 意志和认识对实际的规范效力的等价性

2. 在缺陷意志时刑罚的必要性

3. 存在可避免的缺陷认识(过失)时减轻责任的可能性

4. 特别是:不法的认识或者认识可能性

5. 对主观方面的机能性看法的异议

总结

第三章 刑法的行为概念

问题所在:行为-社会-刑法

状态义务、结果义务、氏族义务

不法中的行为

1. 因果主义

2. 目的主义;作为意义表达的行为

3. 目的的主义和过失

4. 社会性说明方式的必要性

5. 行为和不作为

6. 作为不承认规范有效性的意义表达

7. 规范有效性的不承认和外部的结果

8. 行为的客观化

9. 人格的不法?

作为行为前提条件的责任

关于行为概念的实质性

第四章 处在机能主义和“古典欧洲”原则思想之间的刑法 或者:与“古典欧洲”刑法的决裂?

引言

基础

1. 作为社会一部分的刑法

2. 规范保护

3. 社会性对主体性

……

德文目录

译者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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