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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理论与语境(第四版)

发布日期:2011-05-04   作者:(美)比克斯 著,邱昭继 译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   点击量: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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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抵专门之学,非博观约取,其论说必不能详;非极深研儿,其精蕴必不能罄。此固非积数十寒暑之功候,不能有所成就。 

——沈家本·法学名篇序

本书部分是介绍性的,部分是评论性的。哈特在经典文本《法律的概念》的序言中指出,他希望他的这本书将“消除如下观念,一本法律理论著作主要是一本人云亦云的著作。”我的目标没有那么宏大:本书首先要告诉读者其他著作所包含的内容——主要的文本并不总是易于找到。不过,本书显然不可以作为阅读那些主要文本的替代:希望和假设是,读者首先阅读了那些基本的文献,掌握了那些书中的主要思想之后再回过头来思考它们。此外,在本书的许多地方,我不仅仅是报告争论,我试图在讨论中加进自己的观点。在第二章和第十一章中尤其如此,全书的其他地方也是如此。

内容简介

布赖恩·比克斯,华盛顿大学文学士,哈佛大学法律博士,牛津大学巴利奥尔学院哲学博士。这三个学校都是法哲学的重镇。

在比克斯的本科期间,当代英美凯尔森研究的执牛耳者斯坦利-保尔森是华盛顿大学的副教授,估计比克斯在此期间与保尔森过往甚密,因为比克斯的第一本专著《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1993)就是献给他的。

20世纪80年代早期的哈佛大学则是批判法律研究(CLS)的大本营。批判法学的主将邓肯·肯尼迪和罗伯托·M.昂格尔都聚集在哈佛法学院,比克斯后来研究法律的确定性问题或许跟他的这段经历有关。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牛津大学无疑是世界法哲学研究的中心,大师云集。现代分析法学的开山鼻祖H.L.A.哈特还健在,比克斯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曾跟这位法哲学大师有较多的交流。哈特的高徒约瑟夫·拉兹担任牛津大学的法哲学教授,另一位高徒约翰’菲尼斯担任该校的法律与法哲学教授。接替哈特担任牛津大学法学教授职位的罗纳德·德沃金那时在学界的声望更是如日中天。

作者简介

布赖恩·比克斯(Brian Bix),布赖恩·比克斯于1983年获得圣·路易斯的华盛顿大学的文学士学位(B.A),于1986年获得哈佛大学的法律博士学位(J.D),于1991年获得牛津大学巴利奥尔学院哲学博士学位(P.H.D)。

比克斯是英美法理学界的后起之秀,近年在法律理论领域的影响日隆。他现任美国明尼苏达大学(universitv ofMinnesota)法律与哲学弗雷德里克·w·托马斯(Frederick w.Thomas)教席教授,同时担任该校法律与语言交叉学科教席教授。

目录

第四版序言

布赖恩·比克斯的法律理论——代译序

第一部分 法律理论:问题和可能性

 第一章 概述、目标和方法

 第二章 法律理论:一般法理学与概念分析

第二部分 关于法律性质的个别理论

 第三章 H.L.A.哈特和法律实证主义

 第四章 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第五章 自然法理论与约翰·菲尼斯

 第六章 理解朗·富勒

 第七章 罗纳德·德沃金的解释方法

第三部分 主题与原理

 第八章 正义

 第九章 惩罚

 第十章 权利与权利话语

 第十一章 意志与理性

 第十二章 权威、终局性与错误

 第十三章 普通法律推理与先例

 第十四章 成文法解释与立法意图

 第十五章 道德的法律强制

 第十六章 守法的义务

第四部分 法律理论的现代视角

 第十七章 美国法律现实主义

 第十八章 法律的经济学分析

 第十九章 现代批判视角

 第二十章 法律与文学

 第二十一章 普通法的哲学基础

 第二十二章 其他方法

参考文献

案例表

索引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部分 法律理论:问题和可能性

第一章 概述、目标和方法

描述理论

上面讨论的进路强调不同的(看似有争论的)理论家是在回答不同的问题,这种进路来源于对下面将要讨论的一个问题的解释:即我们如何能够拥有一种关于持续存在的社会现象(比如法律)的描述理论,并且这种进路有助于解释这个问题。法律体系是极端复杂的。一种法律理论只能把握相关事实的一个部分(这不是法律理论

中的新鲜主张,HLA.哈特和约翰·菲尼斯以及其他学者早已详细讨论过这种主张和它的意义),这是不可避免的。在建构社会理论时,一旦我们接受了选择的重要性,那焦点转向选择所发生的基础。

理论家拥有不同的选择标准是不足为奇的,这些不同的标准与困扰他们的不同问题相符,或者与他们特别感兴趣的论题相符。某人可以主张,只有一种恰当的理论观,或者一类问题或价值明显比其他的问题或价值重要。但是,我认为这些论点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所以本文将以其他的论点为基础。

法律理论中的主张有时是相对于一个特定的目标或一种特殊的观点而言的,这种可能性不会掏空法律理论的所有重要性或趣味性。我认为,相反的观点或许是正确的。不过,它确实意味着,必须更谨小慎微地提出一种理论论证或关于理论的论证。不是所有法律理论中的论证都能够得到清晰平和的解决,强调这一点是重要的。

本文试图提出一些帮助学生理解法理学中不同观点重要性的视角。我希望提出这种辅助工具,同时不伤害我所讨论的理论的影响力和复杂性。最后,我的讨论不足以替代原始文献的阅读。

另外一个贯彻整个讨论的主题是法律理论事业内在的难题。这是各种社会理论的部分难题(已经涉及的论题)。法律理论中的有些问题源于如下事实:许多理论家提出“概念性”主张,这些主张致力于探讨一个概念(例如,“法律”或“权利”)的性质,而不是社会程序或制度的运行。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来评判这类事业的成就以及(甚至更基本的)确定这类事业为什么是值得追求的,了解这些问题是很重要的。下一章将要探讨这些一般性问题,但相同的主题也反映在后面对个别理论家和问题的讨论当中。

有些人已经阅读了大量的法理学著作。他们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有些观点对他们来说似乎既熟悉又陌生:他可能知道富勒的法律的内在道德观,凯尔森的基本规范概念、法律与经济学的财富最大化观念以及类似的观点,但不知道为什么人们提出这些异乎寻常的反直觉的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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