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

宪法的守护者

发布日期:2011-05-04   作者:(德)施密特 著,李君韬,苏慧婕 译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出版社:商务印书馆2008年5月   点击量:547

目录

导论 保护宪法的几种方式与可能性

第一章 司法者作为宪法的守护者

1.此种一般性的(附属的),所谓实体的司法审查权

在德国不足以构成宪法的守护者

2.所有司法权的本质界限(侵害国家及宪法秩序之政

治犯罪的刑事审判权;部长诉讼[ministeranklage]

3.于宪法法律内容具有疑义时,其内容的关键决定权

乃是立法者——而非司法者——之本质任务

4.德国的国事法院

a)宪法概念与宪法审判权在本质上的关联;对德国国事法院之司法权本质界限的肯认;宪法契约与宪法审判权的特殊关联

b)将国事法院视为特殊的联邦机关

c)国家审判权及宪法审判权是将宪法转变为宪法契约(协议)这种趋势的表征

第二章当代的具体宪政状态

1.多元主义、多角势力与联邦主义

a)议会成为多元主义系统表现场所之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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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司法者作为宪法的守护者

1.此种一般性的(附属的),所谓实体的司法审查权在德国不足以构成宪法的守护者精确地说,拥有民事、刑事及行政审判权而对诉讼做出裁判的法院并不是宪法的守护者。但在这些法院行使所谓实体的司法审查权时(亦即审查一般法律内容与宪法规定的相容性并在抵触时拒绝该法律的适用),却非常容易产生这种将做出诉讼裁判之法院视为宪法守护者的误解。因此,自从帝国法院在1925114日的判决(RGZ.111S.320)中宣告自己有权审查帝国法律之内容是否抵触帝国宪法之后,也就时而被称为宪法的守护者。

这种将做出诉讼裁判之法院视为宪法最高保障的倾向,也许可以从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过度想象得到解释。对于某些德国法学者而言,这个享誉全球的法院似乎已经成为一种神话。在魏玛国民会议(Weimarer Nationalversammlung)宪法委员会的讨论中不但显现出了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理解的不精确,而且还把这种不精确的理解载入会议记录里。从记录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是在讨论一种“用以保障宪法的国事法院”,而且把它描述成“所有大型民主国家——如美国——都已实行”而且“也已经在这些国家中证明其存在价值”的法院。但相对地也有学者指出,基于对财产、价值及自由等概念的有权解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经济领域中具有“世界史上独一无二的地位”,而这种独特的地位无法轻易地移植到政治及社会情势都完全不同的欧陆国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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