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

驳案汇编(点校本)

发布日期:2012-07-10   作者:(清)全士潮 等纂,何勤华 等点校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9年4月   点击量:580

内容简介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道之以政,齐之以刑。德固政之本,刑亦礼之平。政非德不立,礼非刑无以峻其防。虽然,有难言者。律法虽周,无成案每虞出入;五听具备,而实缓犹待称量。

本书是清代乾嘉时期的成案编集,是中国法制史上最为著名的驳案集。通过本书,可以对我国清代中期判例运作的历史状况作一些考察,从中可以看到新例的制定过程和立法依据,有助于对制定法与判例法互补作用的认识与借鉴,也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中国注释律学的历史认识。

目录

驳案新编

凡例

卷一

名例上

庄屯无差使旗人不准携枷

遇赦累减斩犯不准重科

诬告叛逆被诬之人未决

不知是否独子亦准留养

金刃重伤骨折致毙不准留养

戏杀留养

逃徒行窃二次

不应刺改遣附仍发新疆十六条

逃军仍照本例办理

显示全部信息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驳案新编

卷一

名例上

庄屯无差使旗人不准携枷

直隶司

一起为遵旨议奏事。看得天津县民船户刘治等偷卖剥船漕米一案。

据直隶总督周元理奏称,缘刘治籍隶天津,种地营生。乾隆三十九年六月间,伊叔刘汉公病故,遗船一只,该犯即雇天津民人赵魁、周焕驾至杨村一带揽载度日。七月二十三日,有湖北蕲州卫头帮运丁宗志胜雇伊船剥运米二百五十石,言定雇价饭米,令随丁宗得远押运。刘治又添雇田七、宋通、李成,帮驾开行。刘治因所得雇价不敷还帐,水手工钱又无开发,遂起意偷卖漕米。商之赵魁等,许以卖米钱文该犯自得一半,水手五人分得一半,赵魁等俱各允从。船至北蔡村地方,刘治将船停泊上岸,与素识之酒米铺户、旗人方天秃告以有食米欲卖,方天秃信以为实,每石议定价钱一千文。刘治又虑宗得远在船押运,不便偷窃,即沽烧酒半斤回船,与宗得远对饮,宗得远醉后睡卧后舱。该犯随至方天秃铺内借取口袋五条交给水手搬运,领至铺内。该犯在铺自饮后,见运米太多,即令歇手。方天秃始知系偷盗之米。因贪得便宜,不愿退还,亦不及量数,先给该犯制钱十八千,约以卖出再给。刘治携钱至船,赵魁等均分。刘治随携钱文至杨村还帐。船至王家铺地方,宗得远酒醒,见米短少,查问水手。赵魁等哄称上岸找寻刘治,各自逃散。刘治正欲逃逸,被汛兵盘获。经县会同运员验明被窃漕米五十二石。提讯刘治,究出买赃之方天秃,并据天津县拿获赵魁、周焕、田七、宋通、李成。审解提讯,各犯供认不讳。将刘治比照拟军、赵魁等拟徒等因具奏前来。

查律载“常人盗仓库钱粮五十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系杂犯总徒四年”。又例载“窃盗仓库钱粮一百两以下,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者,一两至八十两准徒五年”各等语,今刘治驾船剥运漕米,胆敢起意偷窃漕米五十二石,实属不法。若计赃拟徒,不足示儆,应如该督所奏,刘治应比照“窃盗仓库钱粮一百两以下,发极边烟瘴充军”例仍照新例,改发足四千里充当苦差,至配所杖一百折责四十板、面刺“盗官物”及“烟瘴改发”字样。

显示全部信息


版权所有: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

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网站信息管理系统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人民路9号

邮编:730046

电话:(0931)8921135,8921136

传真:(0931)8921136

备案信息:陇ICP备17005345号-1

建议使用: 1024*768分辩率

技术支持:甘肃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技术支持电话:0931-8887734-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