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赵琛(一八九九年一一九六九年),原名懿琛,字韵逸。巍山人。日本明治大学毕业,获硕士学位。民国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归国,次年加入中国国民党。历任安徽大学、复旦大学、法政大学、法科大学、政治大学法学教授。民国十七年,在沪与沈钧儒等五人组成联合法律事务所,兼行律师事务。民国二十二年,任国民政府立法院立法委员,参与制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起草《刑法》。民国二十五年,任南京中央警官学校教授。
本书选录了赵琛的著名判决七篇,收录了赵琛的主要论文十余篇,选录了赵琛的重要著作《监狱学》、《保险法要纲》、《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三部。其中,《监狱学》是赵琛对中国监狱学的最大贡献,他对监狱学的意义、地位及发展史等学科本身问题进行了详细地分析与阐述,也探讨了保险价额与保险金额之关系、保险申请证与保险证券、保险者之义务、保险者之权利、要保险者及被保险者之义务、为他人缔结之损害保险契约、保险契约之变更、保险契约之消灭、火灾保险契约、运送保险契约等损害保险契约的基本知识。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判决书选
周佛海汉奸案判决书
主文
事实
理由
梅思平汉奸案判决书
主文
事实
理由
林柏生汉奸案判决书
主文
事实
理由
殷汝耕内乱罪案判决书
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林柏生汉奸案判决书
【首都高等法院刑事判决三十五年度特字第十七号】
公诉人本院检察官
被告林柏生,男,年四十五岁,广东省信宜县人,住南京上
海路七十三号,现在押
指定辩护人刘贤才
上被告因汉奸案件经本院检察官起诉本院判决如下:
主文
林柏生共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费外没收。
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