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

走向绩效导向型的地方人大预算监督制度研究

发布日期:2014-06-09   作者:徐曙娜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2010年4月   点击量: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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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地方立法机构的监督都是在特定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下进行的,我国地方人大的预算监督也不例外。笔者主要分析了政治环境和行政环境。我国的政治环境存在着个别地方党政不分、党直接参与决策等影响人大审批积极性的现象。从行政环境看,影响预算监督的主要是行政集权和行政型审计。行政集权使地方政府预算无法成为独立的一级预算,而且预算执行中调整过于频繁等;行政型审计模式下地方人大无法充分利用审计机构为其服务,严重影响了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能力。我国目前的一些相关法律不够清晰、严重滞后等也影响了我国地方人大预算监督的开展,而非正式制度安排同样影响了地方人大预算监督。? 笔者实地调研了三个地级市人大和财政部门,它们分别是流于形式型的A市、投入导向型的B市和绩效导向型的C市。比较三种预算监督模式,可以发现它们存在一些不同:理论基础不同,预算监督能力和预算监督权力也不同:流于形式型预算监督模式是程序性监督,而投入导向型监督和绩效导向型监督则是实质性监督。建立在传统行政理论基础上的投入导向型监督模式与建立在新公共管理基础上的绩效导向型监督模式虽然有着相近的预算监督能力和预算监督权力,但预算监督方法和方式差异较大。绩效导向型监督模式通过立法等建立了良好的政府内控制度,结合政府目标、计划,充分利用审计部门,并通过公开信息引入公众监督等方式加强对财政资金绩效的控制和监督,让政府部门为其绩效负责,实行政府问责制;而投入导向型监督模式则强调通过借助外力详细和严格地审批部门预算、实时监控预算等来对财政资金的投向和用途进行监督,使政府部门对财政资金的使用负责,而不是对绩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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