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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专题研究(第二版)

发布日期:2014-06-18   作者:韩大元 等著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11月   点击量: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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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现代宪法学基本理论范畴为基础,力求将宪法文本、宪法原理与宪法判例结合起来,以期获得对宪法现象的完整认识,并在动态的过程中提炼宪法学的基本价值。在宪法学体系上,本书采用了宪法学原理、宪法权利与国家权力组织三段论,突出了宪法学作为法学的属性与专业化知识体系的特点。全书分为三编:第一编宪法学基本原理部分系统地分析了宪法学的性质与功能,提出宪法存在的社会与道德基础、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冲突等基本理论;第二编基本人权部分从我国宪法现实的问题意识出发,结合宪法判例,系统地阐述了基本人权的价值与现实;第三编对各种国家权力的组织、体系与功能等进行了分析,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宪法学只关注政治宪法的学术局限性,其研究具有较强的前沿价值。 

作者简介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先后就读于吉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主要从事比较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代表性著作:《亚洲立宪主义研究》(独著)、《东亚法治的理念与历史》(独著)、《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独著)等。在国内外学术刊物 

目录

导论

第一编 宪法学基本原理

第一章 宪法学导论

第一节 宪法学的概念、分类与研究对象

第二节 宪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宪法学体系与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四节 宪法学的功能与中国宪法学的发展趋势

第二章 宪法概念

第一节 宪法语义与宪法概念的成立条件

第二节 宪法概念的历史变迁

第三节 宪法概念的比较

第四节 宪法分类

第五节 宪法理念的演变

第三章 宪法制定权

第一节 宪法制定权的概念与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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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学导论

宪法学是一门研究宪法现象的理论与知识体系。宪法学的历史虽比法学发展的历史短,但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宪法学以其特殊的功能发挥了广泛的学术影响力。在研究宪法的具体理论与制度之前,首先需要从宏观上分析宪法学的发展过程、性质、对象、研究范围及研究方法,这对于掌握宪法学知识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宪法学的概念、分类与研究对象

一、宪法学的概念

宪法作为调整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最高法律规范,同时作为国家法律秩序的基础,其概念的多样性与具体形式直接影响不同国家宪法学的风格与存在形态,构成了宪法学本身内容的丰富性与多样性。由于人们对宪法概念的理解不同,在说明具体的宪法学概念时自然会出现不同的提法。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学是有关宪法法律的学说;有的学者认为宪法学亦即宪法科学,是特定国家的法律科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科学范畴;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现象的一门学科;还有学者认为,宪法学不是一门单一的学科,它是一个由众多分支学科组成的学科群体。在国外,具有代表性的宪法学的定义有:“宪法学是研究宪法的各种现象、国家权力的结构、性质和运用方法以及其国民地位的法秩序的学科。”“宪法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同时也是一门具有理论体系的知识结构,具有公法的性质。”上述几种观点虽表述不同,但也有共同点,即宪法学首先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社会科学的性质。从一般意义上讲,宪法学是指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法律科学,反映了宪法发展的内在原理与规律。宪法学的这一定义包含四个方面的基本含义:(1)宪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反映了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和法学的性质。(2)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现象,即与宪法有关的社会现象都可纳入到宪法学研究范围。(3)宪法学是一门知识体系,包括研究和揭示宪法现象的不同分支学科,如宪法解释学、宪法社会学、宪法政策学等。因此,宪法学是调和价值与事实紧张关系的知识体系,其知识体系与运用表现其开放性。(4)宪法现象通常指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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