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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法三十年(卷二)—公法的制度变迁

发布日期:2017-12-21   作者:韩大元 主编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6月   点击量: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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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主要以公法领域修宪(八二修宪和以后的四次修宪)以及重大法律(以《立法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等重要法律为基本范围)的制定为线索,展示公法制度在过去三十年的变革,揭示公法制度发展的内在逻辑,找寻促进或阻碍公法发展的因素与力量。内容涉及:宪法修订,法律的制定、修改及其背景,宪法或法律的主要内容及重大制度的创新,公法制度的实际运行及评价等。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三十年来的中国公法纵览

一、19781982:酝酿

(一)公法秩序的过渡

(二)旧秩序的残余与整顿

(三)新秩序的酝酿

二、19821989:奠基

(一)宪法基础的奠基

(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公法制度变革

(三)秩序本位的权利制度

三、19891999:控权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逐渐确立

(二)以《行政诉讼法》为开端的控权法治

(三)法治国家理念的宪法表达

四、19992008: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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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三十年来的中国公法纵览

1978年《宪法》以来,中国公法的发展已有三十年的光景。三十年,对于一个国家公法制度的展开,通常只是弹指一挥问;但基于特殊的时代背景,就在我们刚刚走过的这个三十年的瞬间中,我国的公法制度发生了诸多在以往需要漫长的时期去完成的转变,积淀了诸多的成就与经验。

本章以时间为轴,对这三十年中的公法制度的演进谱系进行概括性梳理。我国公法制度这三十年的发展历程——根据不同阶段所实现的任务、所体现出的特点的不同,并以一些重要事件为分水岭——可大致区分为分别以酝酿新的宪法秩序、奠定现行宪法秩序、控制行政权力、保障人权为主要特征的四个前后相承的阶段。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这四个阶段的区分,只是一个定性式的大致区分,分界点并不能精确到年月日,而只是以一些标志性事件为分界点、用年份表示每个阶段的始末。另一方面,四个阶段之间并不是泾渭分明、相互割裂的,各个阶段的事件之间常常密切联系。某个阶段的特征在其起点年份之前在一些事件上就有所呈现;也有一些能明显体现某个阶段特征的事件,会延续到后一个阶段才逐渐发生。鉴于这些原因,本章在分阶段概览三十年公法制度建设历程的同时,也会以各个时期的特征为基础,根据论述的需要跨阶段地涉及一些相关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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