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

中国宪法(第二版)

发布日期:2014-06-18   作者:胡锦光,韩大元 著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07年11月   点击量:3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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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教材为教育部法学类精品课程配套教材。

全书以“宪法总论一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一国家机构”的新颖体例为基本框架,以我国现行宪法规范和有关调整宪法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依据,以中国的宪法原理和宪法制度为主要内容,并涵盖我国历次宪法文本及修正案。

本书特色在于,作者将国家基本制度方面的内容融入相关部分,注重突出宪法学知识,避免与政治学内容的过多重复,回归宪法学的本源精神和基本命题。同时,文中大量收入近年来我国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典型性宪法事例以及相关的重大制度变革和背景资料,力求更好地阐释理论、引导思考。 

作者简介

胡锦光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家》杂志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日本立命馆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割会长等。主要科研成果有 

目录

导言

上篇 宪法总论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

第三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宪法的变迁

第五章 违宪审查

中篇 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第六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一)

第七章 公民基本权利一般原理(二)

第八章 平等权

第九章 政治权利

第十章 宗教信仰自由 

第十一章 人身自由

第十二章 社会经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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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各种法律、法规的最高依据,构成国家法律体系和法制统一的基础。

第一节 宪法词源的演变

一、西方国家宪法词源的演变

宪法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据历史文献的考察,在宪法史上最早出现宪法概念是l7世纪中叶,当时使用的“立宪君主制”是一种接近宪法概念的最初的表述。亚里士多德当时谈论的“雅典宪法”,所指的就是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权限的法律。在古罗马时代,则已有了与行政长官可自行变更的普通法律不同的、须有保民官参与其事才可变更的关于国家根本的法律。

近代西方的宪法一词,源于拉丁文中的constituti0一词,此词原本为组织、确立、结构、政体等含义,到罗马帝国时代,它又被用来指称皇帝的‘‘诏令”、“谕旨”、“敕令”等,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在历史上同一时期,已出现了初具根本法特征的法律文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根本法观念。到了中世纪,宪法主要用来指封建主的各种特权和部分城市、团体有关权利的书面规定。这一时期,欧洲社会的根本法观念继续存在,并出现了早期的代议制。由于当时英国人将代议制称为constitution,人们便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也称为constitution,即汉语所说的宪法。

通过不同时期的历史变迁,宪法一词逐步演变为规定国家机构或权力体系等基本内容的规则。从词源学意义上看,英语、法语、德语等词表现宪法概念时也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意义上宪法一词由两部分内容组成,即社会共同体结构或基本框架意义上的宪法和国家最高法意义上的宪法。英语的constitutional law、法语的droit constitutionnel、德语的Verfassungsrecht等指的是作为国家最高法意义上的宪法含义。而英语的constitution、法语的droit constituti、德语的Verfassun9则表明社会共同体或国家结构等含义,实际上包含着某些非法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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