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人大研究》杂志社

论法的精神

发布日期:2010-03-31   作者:(法)孟德斯鸠 著, 申林 编译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出版社:北京出版社2007年10月   点击量:734

内容简介

《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发表,这是一部法律史上最为辉煌的鸿篇巨制。出版后受到社会极大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他特别强调法的功能,认为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法又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类;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那时候人类处于平等状态;人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书中,作者还提出了“地理环境决定论”,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感情、道德、风俗等会产生巨大影响,认为土壤同居民性格之间,尤其同民族的政治制度之间有非常密切的联系。这些前所未有的新思想令读者耳目一新。

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大革命前夕。当时法国的情形是:政治上,实行君主专制,人们缺乏自由,权利经常遭受侵犯。社会结构上,分为三个等级。教会是第一等级,贵族是第二等级,资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是第三等级。第三等级无权无势,深受前面两个等级的欺压。经济上,对第三等级横征暴敛,这一方面使劳动人民的生活陷入极端贫困,另一方面还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所以,第三等级非常仇视当时的政治统治,力图建立新的统治,在政治上实行宪政,经济上大力发展工商业。

《论法的精神》正是第三等级,特别是资产阶级的政治与经济愿望的反映。

全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政治理论。

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为三种,分别是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它又可以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则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个人手中,君主依照固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的政体。专制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据反复无常的意志来进行统治的政体。

关于自由,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做的事情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自由。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孟德斯鸠认为,权力对自由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会无休止地使用权力,直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所以为了捍卫自由,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

孟德斯鸠认为,因为权力构成了对自由的极大侵犯,所以必须要限制权力。如何才能限制权力呢?他提出三权分立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立法权负责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它隶属于立法机关;行政权负责执行法律和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它隶属于行政机关;司法权是根据法律进行审判,它隶属于司法机关。孟德斯鸠认为,上述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否则的话,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他说,同一个机构,既拥有立法权,又拥有司法权,其结果是:因为拥有立法权,它可以用公共意志来蹂躏整个国家;又因为还掌握司法权,它可以用私人意志去践踏每一个公民。

三种权力不但要分立,而且还要相互制衡。

第二,法律理论。

《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理论主要有: 一、法的定义和种类。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与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之所以称之为自然法,因为它源于我们的自然本性。人定法是在建立社会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人定法又包括政治法、刑法、民法和国际法。

二、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在本书中,孟德斯鸠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事物的关系。

三、刑法和民法理论。在本书中,孟德斯鸠讲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

四、立法理论。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政体下,立法应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政体下,立法应该限制贵族的骄横;在君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荣誉;在专制政体下,立法要倾向于恐怖。孟德斯鸠还讲了制定法律的方式。法律的表述应该简洁,不能像学术著作那样,搞繁琐的论证;法律应该以事实为基础;如无充足的理由,就不要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法律,以防止它们妨碍有用的法律。

第三,经济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他看来,民事行为中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都是平等的。个人利益应该让步于公共利益的说法,是不恰当的。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问题上,公共利益绝对不能动用政治手段和法律手段去剥夺个人的财产,哪怕是最微小的财产。在这种场合,必须严格遵守民法。公民的财产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保障。

同时,他认为劳动是财富的源泉,财富是从劳动中产生的。应该大力发展工商业,反对苛捐杂税和横征暴敛。

第四,地理环境决定论。

孟德斯鸠认为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的性格、感情有关系,法律应考虑这些因素。他着重分析了气候对人们各方面的影响:生活在寒冷地区的人们,充满了精力,因此,他们有着较强的自信和勇气;生活在炎热地区的人们,缺乏勇气,年轻人像老年人一样懦弱。在寒冷的地区,人们对快乐和痛苦的感受比较迟钝;在温暖的地区,人们的感受就要敏感些;在炎热的地区,人们的感受则十分敏感。在南方,人们器官娇嫩,对疼痛十分敏感;而在北方,人们皮粗肉厚,对疼痛感知迟钝。俄罗斯人只有皮被剥下来的时候,才会有疼的感觉。在寒冷的国家,人们比较勤劳;在炎热的国家,人们比较懒惰。在寒冷的国家,人们的品性纯朴,性情率真,邪恶少,美德多;在炎热的国家,人们的行为往往越出道德的边界。

目录

编者的话

西方社会形态的奠基之作

——《论法的精神》导读

第一卷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二章 由政体的性质中直接推演出来的法律

第三章 各种政体的原则

第四章 教育的法律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五章 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第六章 政体原则和民、刑法繁简以及判决的形式等事物的关系

第七章 政体原则与节俭法律、奢侈以及妇女身份的关系

第八章 三种政体原则的腐化

第二卷

第九章 法律与防御力量的关系

第十章 法律与攻击力量的关系

第十一章 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治制度的关系

第十二章 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与公民的关系

第十三章 赋税、国库收入的多少与自由的关系

第三卷

第十四章 法律与气候性质的关系

第十五章 民事奴隶制法律与气候性质的关系

第十六章 家庭奴隶制法律与气候性质的关系

第十七章 政治奴役的法律与气候性质的关系

第十八章 法律与土壤性质的关系

第十九章 法律与民族精神和风俗习惯的关系

第四卷

第二十章 基于贸易的本质和特点论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二十一章 从国际贸易的变革论法律与贸易的关系

第二十二章 法律与使用货币的关系

第二十三章 法律与人口的关系

第五卷

第二十四章 从宗教惯例与宗教本身考察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第二十五章 法律与宗教的建立、维系和变更

第二十六章 法律与其所规定事物的关系

第六卷

第二十七章 罗马继承法的起源与变革

第二十八章 法国民法的起源与变革

第二十九章 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三十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与君主国的建立

第三十一章 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与君主国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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