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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 与中国选举制度的关系 现代意义的民主政治和选举制度,是与政党制度紧密相连的。不同的政党,通过竞选获取国家政权,控制议会和政府,是现代民主制国家的普遍现象。因此,要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的民主选举制度,就有必要研究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与民主选举制度的关系。 第一节 民主选举是政党取得执政地位的合法途径 民主选举是政党取得和巩固执政地位,推行其方针政策的唯一合法途径。剔除其消极的东西,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和政党制度及其运行方式、操作技术,无疑对我国民主选举制度的发展、完善有许多有益的启发。 一、政党是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制度逐渐成熟的产物 民主制度,古已有之。原始的、自发形态的民主形式,曾存在于原始氏族社会,但这时尚未形成国家形态。后来在人类历史上,出现过专制、独裁的国家制度,也出现过与专制、独裁相对立的民主的国家制度。在奴隶社会,古希腊雅典、古罗马等地出现过奴隶制的民主制度。在封建社会,最普遍、最基本的国家制度是君主专制制度。但在中世纪欧洲的一些城市国家,如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等城市共和国,俄国的普斯科夫和诺夫哥罗德共和国,都存在过作为国家制度的一定民主形式。当然,这些民主制度是极不全面的,在古希腊的雅典共和国中,真正享有民主权利、有投票权和表决权的,只是占人口少数的奴隶主和自由民,广大的奴隶根本不被当作人看待,谈不上什么民主权利;妇女也没有选举权。中世纪意大利的威尼斯城市共和国,议员都是从商人贵族中产生的,实际上的行政权,操纵在由大议会选举产生的元老院手中。 作为国家制度的民主,是指多数人的统治,即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管理国家事务。民主选举是这一制度的最基本的内容。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从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建立君主立宪政体算起,已历经三百多年。这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开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思想,成为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思想武器。他们高举鲜明的旗帜,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人的权利是天赋的”,生存、自由、平等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不能转让的自然权利,国家主权应当属于全体人民。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是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通过的《人权宣言》响亮地提出,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对压迫的反抗”。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纲领,也是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开始。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这些民主思想和民主原则,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被确认下来,建立起了体现这些民主思想和民主原则的国家制度。 资产阶级国家制度建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劳动人民长期不懈的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逐步趋向成熟和完善,形成了一套民主制度和程序。选举制度、政党制度,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完整形态的民主政治,出现在英国工业革命以后。民主作为上层建筑,必然有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物质条件棗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化的大生产,使市场经济空前发展。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交换的法则是平等、等价,市场不承认任何特权,不讲门第、等级;市场要求自由:自由交换、自由雇用、自由竞争。市场经济自由、平等的原则,必然反映到政治领域。在经济领域实行自由、平等的原则,而在政治制度上集权显然是不可思议的。市场经济发展的程度决定和制约着民主政治发展的程度。古希腊城邦国家的奴隶制民主共和制是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结果(与雅典共和国同时的古希腊另一著名城邦国家斯巴达,是一个相对闭塞的农业国,则实行军事独裁),中世纪欧洲城市中形成的封建共和制也是手工业和海上贸易发展的结果(当时地中海沿岸的威尼斯、热那亚等均为欧洲海上贸易的中心,商业十分繁荣)。但限于当时市场经济的规模和发育程度及历史文化条件,远未达到资本主义的高度,不论是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民主制,还是中世纪欧洲城市中形成的民主制,其民主程度都很有限。近现代民主政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是伴随着市场经济取代自然经济占居主导地位而产生和发展起来,并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市场经济高度发达而日臻完善。随着自然经济的解体,“起而代之的是自由竞争和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471页)。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摧毁了封建专制制度赖以存在的自然经济基础,同时也奠定了近代民主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资本主义自由竞争、自由贸易在客观上要求实行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迅速发展,大大推动了民主化的进程。激烈的市场竞争,分化出不同的利益阶层、不同的资本集团。一定的阶级、或者有着共同利益的阶层和集团在斗争中结成政治联盟,组成政党,并通过政党选举竞争,攫取政府要职,掌握国家权力。最早出现的近代意义的政党,是英国的辉格党和托利党,它一经出现,就控制了英国议会。 政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民主政治制度发展的结果。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性质是政党的本质属性,任何政党都是代表一定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并为其根本利益服务的政治组织。政党一般都有自己的政治纲领,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有一定的组织纪律,并且通常由最有威信、最有影响、最有经验的领袖集团主持。无论资产阶级政党还是工人阶级政党,一般都为争取和维护本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的民主自由权利而斗争,并且采取能体现各自利益的“民主”统治形式。政党的出现、存在和发展,都与民主政治密切相关。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所谓“朋党”(封建政治集团)不是现代意义的政党。 政党是现代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当今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无不实行政党政治。西方国家议会的方方面面都与政党有关。表面看,议会按法定规则与程序行使职权,决定议会行为的似乎是“全民意志”,而实际起作用的是各政党在议会中所占席位的多少,议会的运行归根结底恰是政党的运行和利益的分配。议会受制于政党,选举由政党操纵。在西方国家,进入议会的议员没有政党背景的是很少的,议员有很浓的党派色彩。因而政党的重要任务是控制选举:提名本党成员成为候选人,进行大张旗鼓的竞选活动,宣传介绍本党候选人和党的政策方针,联络选民,争取选票,以便最终占据议会和政府的统治席位。 二、民主选举是政党取得执政地位的唯一合法途径 民主选举的理论来源是启蒙学者“主权在民”的思想。卢梭认为,人民的主权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它是公共意志(即“公意”)的运用。运用主权的人应当而且必须是缔约建立国家的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只是执行主权者意志的机关,人民把权力委托给政府,政府应该服从于人民,接受人民的监督。官吏是人民的公仆,人民可以选举正直贤明的人担任公职,亦可以限制、改变或收回委托给官吏的权力,官吏的去留只能由人民决定。现在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和人民的选举权。 很明显,政府及其行为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它是否得到人民“授权”,是否体现了“公意”;一个政党能否合法的执政,关键也在于是否得到人民的许可。民主选举恰是反映“公意”的最直接的手段。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由公民选举产生,这是体现人民主权、实现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的一种方式。民主选举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赋予政府合法地位、决定公职人员去留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 现代国家一般实行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选举原则,建立了一系列选举制度。在古希腊雅典和古罗马共和国实行一种直接民主,最高权力机关是公民大会或人民大会,无须选举权力机关代表。在现代,即便是交通、通信和电子计算机高度发达,在一个个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国事十分复杂繁重的国家实行那种直接民主也确乎是不可能的。列宁说:“如果没有代议机构,那我们就很难想象什么是民主,即便是工人阶级民主。”(《列宁选集》第3卷第211页)。在代议制民主制下,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当然是举足轻重的。民主选举以其自身固有的性质和功能,决定了它的公正性,它消灭了等级、独裁、践踏人民权利等等非正义,摧毁了由于民族、信仰、财产、社会地位不同而禁锢人类的篱笆。按照民意、法律规定、法定程序产生公职人员,彻底根除了等级制度、专制制度的桎梏,废除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通过这一制度选拨、任用有才干的人担任公职,调节、缓和了社会矛盾,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必备的社会环境,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生产力的提高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 政治的核心问题是国家政权,政党斗争(首先包括竞选活动)都是围绕国家政权问题展开的。任何一个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要想改变或巩固自己的经济政治地位,争取或巩固自己的自由民主权利,贯彻执行其路线方针政策,以达到对整个社会进行统治的目的,都必须首先掌握国家政权。如列宁所说,只有抓住国家政权,才是“抓住了政治中最本质的东西”(《列宁选集》第2卷第454页)。各种政治组织和政党所进行的政治活动都同国家政权有关,社会的一切政治活动和一切政治现象都是以国家政权为主轴,各种政治因素都是围绕这一中心而分化组合,开展活动。政党参与选举活动,正是瞄准了国家政权这一核心。政党是一定阶级在政治上发展成熟的产物和标志。当一个阶级在政治上逐渐成熟,开始清楚地认识本阶级的利益,试图掌握国家机器争取、捍卫阶级利益时,就会组织自己的政党,或者有着共同利益的阶层和集团结成政治联盟,并围绕政权展开积极活动。民主选举是获取、组织国家政权的一种手段和形式,这是一种以尊重多数人的意志、利益和平等权利为原则的、体现了“人民主权”内容的形式。任何一个民主国家,从地方到中央政权,都只能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来产生。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民主选举制度。尽管各国的情况不同,各自采取的选举办法和形式不尽相同,但选民通过选举,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选举适当的人选进入国家机关执掌政权这一点都是相同的。没有民主选举,就没有民主政治制度。换句话说,实行民主政治制度的国家,需要有全民的代议机关即议会,要组成议会(包括政府)就要有选举制度,要实现选举就要有选举的组织者,而这个选举的组织者一般就是政党。政党的主要活动,很重要的是组织选举,包括提出本党候选人,在财力、物力上以及其他各种方式支持本党候选人。议会选举对政党来说至关重要。在内阁制国家的议会选举中,议员候选人是由政党提名的,各政党候选人在选区进行竞选,获胜者成为议员,属于同一政党的议员组成议会党团。议会委员会的席位按照议会中党派席位的比例进行分配。在议会中取得多数席位并组织内阁的政党叫执政党,竞选失败的政党叫在野党。各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及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竞选结果如何、本党成员能否在议会中居多数。选票的多寡,是决定能否执政的关键。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政党就是为了选票而存在的。议会选举的过程,就是各政党争夺政治地位、夺取国家政权的过程。在总统制国家,也与此相差无几,只是在议会的地位、作用以及政府的产生方式上有异。 在内阁制国家,内阁政府的产生,形式上要经过议会,也就是由议会中(通常为下院)的多数党(过半数)组阁,或几个政治倾向相近的政党结成政党联盟组阁,议会拥有组阁权。但组阁权在更大程度上由多数党、大党所垄断。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1)议会中的两大政党轮流行使组阁权(称为“两党制”)。如比较典型的英国议会。在英国议会下院,保守党和工党旗鼓相当,依大选结果轮流组阁执政。按惯例,每次大选后,女王便任命多数党领袖为首脑,并授命组阁,内阁成员一般均为多数党议员。实行总统制的美国,总统也是由民主党和共和党轮流担任,参众两院多数党席位也是两党更替,此消彼长(也称为“两党制”)。(2)议会中有一个政党长期占压倒优势,长期垄断组阁权,称为“一党制”,这里的一党制不是一党专制。如日本,自民党长期占据国会半数以上议席。(3)议会中没有一个政党能够占到过半数的席位,通常通过几个政党的联合达到过半数,联合组阁(称为“多党制”),如法国、意大利、德国等。 由此,我们也就不难理解西方国家政党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花费巨资轰轰烈烈搞竞选的原因。在世界民主大潮下,即使一些独裁者,也绝少有人敢公然宣称自己的“天然”地位,也要羞羞答答地披上一件“民主”、“合法”的外衣,进行所谓“民主选举”;在一些国家军事政变后,政变当局也往往许诺很快进行大选;甚至如菲律宾马克斯政权,为了披上“合法”的执政外衣,不惜伪造、虚报、销毁选票。民主选举的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三、西方发达国家民主选举和政党制度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启示 现代民主制度(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等方面)充分展示了它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也清楚地表明一切政党组织都把民主选举作为取得执政地位的唯一合法途径。无疑,发达的现代民主制度大都属于资本主义国家,在国体上与我国是有区别的,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片面性。但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已相当完备、完善、成熟,其选举制度与政党制度的实践和发展过程,一些理论、方法和经验,其运行方式和操作技术,为人类社会的民主政治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东西。从本质上讲,资本主义的民主,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统治游戏,但其民主的外壳或具体形式,往往并不反映阶级内容,仅仅具有工具或手段的性质。我们完全可以批判的吸收和借鉴古今中外的一切有价值的、合理的东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我国的民主选举尚处在发展过程中,政党与选举制度方面尚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完善。现代西方的民主制度给了我们许多的启示和有益的参考。 (一)关于政党与民主政治的关系。政党在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党的运行方式和执政方式,政党与议会、政党与法律的关系,以及政党的法制化等等。这对于我们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发扬党内民主、改善党在民主选举中的领导方式,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如何发展完善我国的多党合作,如何动员组织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加选举等方面,提供了一些可资参考的东西和多角度思考问题的方法。如,西方政党不能直接领导和管理国家事务,即便是选举中获胜的政党,其纲领、政策也必须通过国家形式,通过议会中其成员的多数地位,经法定程序成为全社会的规范,政党对国家的实际的领导是隐蔽的,其形式是法律所规范的。以法行政,以法治国,政府政策法律化。每每由执政党对全国各方面需要由政府解决的问题,系统而突出重点地亮出其治国之策;每届政府将其政纲的各部分经法定程序制定为法律,最终使本届政府的政纲转化为同届议会的立法体系。再如政党法制化,国家通过代议机关的立法活动,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并规范政党的存在和活动方式:法律规定政党的组建、政党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政党的经费来源及其使用,政党违反宪法和法律后的矫正和制裁等。随着我国政治制度的健全,反映我国政党体制、体现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地位,全面规范政党行为的我国的《政党法》或《政党活动法》也完全有可能出台。 (二)关于政党在选举中的技术问题。西方国家政党在选举中的技术问题,如怎样提名候选人,如何组织竞选活动,各党派议员名额的分配,党派议员与地区议员的产生和比例等,对我们更好地解决诸如怎样保证提名候选人的公正、公平,如何引进竞争机制搞活搞好选举,如何解决地域代表制与界别代表制的矛盾,如何合理确定各党派、各界别、各方面的代表比例等,有许多可借鉴的东西。民主选举的运行方式和操作技术,本身只是一种工具,其工具性决定了它既可以为资产阶级政党所用,也可以为工人阶级政党所用。比如俄罗斯国家杜马的代表一半由选区选举产生,一半由各政党、联盟在全联盟范围内竞选、依得票多少按比例分配,这对我国解决两种代表制的矛盾无疑有重要启发。再如对待竞选问题,尽管我们很多人对选举引入竞争机制已似无疑义,也意识到竞选对提高代表和鼓励公民政治参与方面的积极作用,但仍有许多同志对其可行性或操作性持怀疑态度,或认为中国文化是含蓄内向的,不欣赏出头露面和个人咄咄逼人的竞争。其实只要看看我们周围同是儒教文化传统的韩国、日本的情形,就可以明显看出这是一个误解。重要的已不是论证是否需要竞争,而是探讨如何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引导竞争行为。 (三)关于民主选举的形式问题。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资本主义民主的形式当然相当完美。形式是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可以反作用于内容,好的内容要求以好的形式表达出来,好的形式可以更好地体现内容。在选举制度上,形式与内容几乎融为一体,交互作用。我国民主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选举制度、民主制度有必要而且有可能采取较完善的表达形式。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看,没有民主的具体形式就不会有民主,民主的形式(包括程序、规则、方法等)是非常重要的。我国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选举制度的巨大努力,有很多都是从改革、完善具体形式展开的,任何忽视民主制度表达形式的思想都是不利于人大建设和选举制度的发展的。在提名候选人、酝酿正式候选人、候选人介绍、选举的程序、差额选举等很多方面,有许多具体的形式需要进一步规范、完善。 (四)关于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从民主制度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对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意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经济的平等、竞争、法制的原则必将反映到政治领域,市场经济倒致的经济主体和利益多元化,价值取向多元化,也必将反映到政治制度方面。后者反过来又反作用于前者。党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开放搞活、实行市场经济的同时,也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选举制度,有步骤地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这是经济基础与上屋建筑关系的自觉运用。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社会主义民主所需要的经济文化条件也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本身的自我发展和完善也需要一个长期渐进的发展过程,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党必须领导人民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 (五)关于对选举过程和结果的分析。显然,我们对民主选举的研究与分析是很不够的。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过去的有些观点需要我们从新的角度理解。如我国民主选举的参选率和投票率是非常高的。参选率高固然说明人们政治参与的热情,说明代表产生的广泛基础。但参选率适当降低也未必是坏事。高参选率的背后是否掩盖了部分选民敷衍草率、不负责任的现象。由于选举制度、机制、技术尚不完善,有的选民对候选人缺少足够的、全面的了解,难免出现斟酌、权衡后仍然难以选择的情形(这种情形在选举制度已十分完善的西方也很普遍),与其敷衍应付,不如弃权。这是对自己神圣权利的尊重,也是一个国家民主选举制度和公民民主意识成熟的反映。更重要的是,我们要从完善提名机制、增加选举透明度、改革候选人介绍方式、调动选民参选热情等方面,作大量的工作。再如选举结果理应是人民意志最集中最直接的反映,当然应该是最合理的、最能反映“民意”的。西方分析家一般是从选举结果判断选民的政治意愿、价值取向,以及由此产生的国家政策走向、趋势等;我们却总是首先分析各种比例、结构(包括政党代表之比例)是否合理,显然是我国选举制度尚不健全、尚不合理的一种折射。 第二节 共产党通过民主选举来巩固执政地位 中国共产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它不仅领导人民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而且继续领导人民组织好掌握好自己的政权。党通过组织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行使民主权利,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从而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一、让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是党的性质决定的 在中国近代史上,中华民族饱经忧患,中国人民受尽屈辱。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一步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成为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沉重的“三座大山”。面对内忧外患,中国人民前仆后继,反抗斗争不绝如缕,多少仁人志士苦苦寻找救国救民的真理。然而,“百日维新”的失败,宣告了康有为、梁启超改良主义的破产,变法维新、实行君主立宪的道路在中国是行不通的;辛亥革命的夭折,证明了孙中山“民主共和”思想的失败。20世纪初期中国政治舞台上曾有数百个政党登台亮相,但他们没有为我们国家和民族找到出路,因而也不能将中国引向光明。历史的重任落到了代表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利益的共产党的身上。中国共产党以崭新的姿态登上历史舞台,领导人民进行了波澜壮阔的伟大斗争,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型国家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开端,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 让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它大公无私,富有远见卓识,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血肉联系。它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不谋求任何私利。党的这个性质,决定了它要以马克思主义国家、政党学说为指导,在科学地总结土地革命时期建立苏维埃政权、抗日战争时期建立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解放战争时期建立解放区工农政权的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并创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选举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在国家政治制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我国最重要的民主制度之一,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我国政权体系中处在基础地位。选举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和组织国家政权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是党领导人民组织政权、掌握政权、管理政权的重要制度,是党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生动体现。 二、党领导国家事务的核心是组织支持人民当家作主 当政党取得政权后,必然是如何组织好政权、掌握好政权,赢得人民的肯定和支持,以巩固自己的政权。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也需要组织好自己的政权,以贯彻党的意图,实现党的宗旨。 让人民掌握政权,也就是让人民当家作主。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核心是组织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党的性质和人民利益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党的领导形式,随着历史发展阶段的变化而变化。在执政前,党的主要职能是夺取政权,在执政初期,主要职能是领导人民建立健全新的国家机器;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主要职能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际上,前两个阶段是为后一个阶段作准备,夺取政权、建立新的国家机器,无非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活动,也都是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当党成为执政党的时候,就意味着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和人民民主权利的实现,这是最真实、最普遍、最高类型的民主。党的地位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党的领导内容和方式有相应的改变。人民已经成了国家的主人,国家政权已经建立,党就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最本质、最核心的内容,即转向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所谓人民当家作主,就是指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人民享有管理国家、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选举制度,是实现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最重要的途径。我国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把能够代表自己意志和利益的人选出来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也有权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还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监督和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权组织形式,在国家政权建立起来后,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也就成为实现党的领导的途径。中国共产党通过国家政权机关的活动,以国家的形式和法律的形式组织实施党的政策,确保党的意图真正实现。通过民主选举,组织好国家政权,确保国家机关的社会主义性质,使国家权力真正属于人民,实现党的宗旨。通过向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和民主选举,从组织上保证国家的领导权掌握在人民手中、党的手中,使干部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和党的路线的执行者。 三、党通过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来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对于实现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是十分重要的。 考察美国的宪政史,相对稳定发展长达200多年,与其较为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密切相关。在美国,国家总是披着“全民”的外衣,政府的行为总是被赋予所谓“公意”,政党总是打扮成“人民”的代表,政权的交接总是循着法定的“民主”程序。如果不究其阶级实质,仅就民主政体本身而言,其经验、其形式、其方式无疑值得我们所重视。相反,前苏联和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下,或官僚主义滋生膨胀效率低下;或培植亲信,排斥异己,政治日益集权;或滥用职权,领导者渎职和腐败现象严重,导致民主和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经济停滞,经济、政治、民族、社会各种矛盾突出。经济和政治上的失误、偏差,使前苏联和东欧的党和政府在群众中威信低落,有的在国际事务中渐被孤立。而反对派却利用这些失误,给人民作出种种美好的许诺。其结果是反对派获得了相当数量的群众支持,并最终以大选的形式获取政权。不论什么制度,什么政党,要巩固执政地位,就必须组织好政权;在现代社会,就是要以民主的形式和手段巩固政权。 在社会主义中国,只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选举制度,以实现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才能巩固党领导人民所建立起来的政权。 第一,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选举制度,把党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民主政治制度的根本点是“按照多数人的意志”,是“多数人的统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执政者(政府)要根据人民的意志行事,即执行“公意”。既然我们已经建立了真正的人民政权,就应该使国家的权力真正掌握在人民手中。中国共产党是全体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但是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共产党员和党外人员相比,无论何时都是少数。政党的意志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变成法律,才能成为国家的意志,才能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理解、所接受,更好地贯彻执行。这种国家形式,把政党的意志赋予了“全民”和“公意”的外壳。选举、投票、表决,无一不体现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体现着按多数人的意志行事。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最大多数的人民意志也必须通过这种形式,才被体现为国家的、“全民”的、“公意”的性质,才可以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成为具有社会强制力的行为准则,才能为全体社会成员自觉遵守循,也必须遵循。中国共产党通过建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选举制度,组织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国家意志,人民意志,变成人民的自觉行动,提高了党的威信,巩固了党的地位。 第二,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选举制度,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党的意志能否被人民群众所认可,能否上升为国家意志,关键在于党所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是否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利益、愿望和要求,是否得到了人民的支持。中国共产党来自于人民,与人民有着天然的血肉联系,制定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人民群众的群众路线。正确的路线只能来自于人民群众的实践,只能由广大的人民群众去判断,去检验。由于执政地位以及新的历史条件,党必然面临脱离群众、官僚主义、腐败现象种种危险。要经受得住考验,交出一份合格的答卷,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就是保持和发展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及时、正确反映广大人民的意见、建议,虚心接受人民批评,实事求是,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样,才能使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制定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实行改革开放,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取提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了广大人民的衷心拥护和支持,党的意志变成了国家的意志,变成了人民的自觉行动。正因为如此,国家的政权才牢牢地掌握在党的手中,人民的手中。 第三,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选举制度,实现科学决策。在现代社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是减少失误、避免损失的保证。科学的决策离不开人民的参与。只有人民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才能及时发现错误,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修正错误,及时减少错误带来的损失。由于经济文化的发展状况、所处时代的社会历史条件、社会矛盾的展开程度、人们认识发展的水平、所持的立场观点和认识问题的角度所限,以及某些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等因素的制约,有时难免会有一些不正确或不甚正确的东西产生出来。这时,人民的监督和制约就显得非常重要了。经过人民的鉴定、甄别、比较、选择,经过人民(通过人民代表)的讨论、辩论,统一认识,依法予以纠正。法律的废、改、立就是这一过程的表现。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就是在总结、发展中形成的。 第四,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选举制度,增强党员干部的民主意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党的组织、党员和干部,都要在人民这面“镜子”面前亮相,接受检验。在民主政治制度和选举制度中,党的组织和成员,是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否发挥出战斗堡垒和模范带头作用,就会得到严格考验和公正的评价。广大党员和干部,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与人民群众朝夕相处,息息相关。他们的思想行为,民主意识和民主习惯,尤其是干部党员的民主观念、公仆观念,都直接影响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影响着国家民主政治建设和各项民主制度的实施,影响着党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一个无视人民的利益、没有民主意识的人决无可能获得人民的支持。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支持人民当 家作主,就会获得人民的拥护。政府公职人员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必须接受人民的选择和监督。人民有权对那些辜负了人民的信任,不能履行公仆职责的公职人员依法更换。目前,我国干部队伍中存在的滥用职权、贪污腐化、假公济私、挥霍浪费、腐败堕落等现象愈演愈烈,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我国政治制度不够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充分发挥,缺少对领导干部权力的有力监督是有很大关系的。腐败现象严重侵蚀着党的机体,损害着执政党的形象,成为至关党和国家政权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因此,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选举制度,加强人民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当前更具有现实紧迫性。人民当家作主,监督国家政权,可以使执政党领导干部谨慎地使用手中的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可以防止和及时发现工作失误,避免错误造成的损失;可以保证领导干部的清正廉洁,防止人民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可以帮助党清除自身不健康的毒瘤,迎得人民的拥护和支持,巩固其执政地位。 第三节 共产党在民主选举制度中的领导方式 民主选举制度作为国家民主制度的组成部分,有其自身特殊的规律,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党的意志只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才能上升为国家意志,党的领导方式必须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一、党对民主选举制度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党对选举制度的领导是无庸置疑的。但是,选举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有其特有的规律。党在战争时期形成的领导方式,即党直接发布命令、决定一切、指挥一切,直接管理具体事务,依靠党的组织和军队直接贯彻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依靠领袖的个人威望和人格魅力领导人民群众,实现党的意图,已经不适应执政以后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党已经建立、组织了政权。党领导国家事务的核心内容是组织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不能直接管理或干涉国家事务。邓小平说,不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用党组织代替人民代表大会,使他们徒有其名,而无其实。党对民主选举制度的领导,是总的领导、政治领导,是政治方向、政治原则、重大决策的领导。 首先是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在长期的政权建设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关于民主选举的理论和政策,并且不断地充实、完善。这些理论和政策又反过来指导我国民主选举的实践和国家政权建设,并且经过法定的程序,上升为国家形式,成为我国民主选举的法律和制度。党的性质和地位,使它能够洞悉事物的矛盾运动,能够以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适时地把选举理论和实践经验总结、概括、提炼,通过国家形式变为法律。这是党的领导在选举制度上的体现。我国的选举制度和法律,正是党的政策的具体表现。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把马克思主义民主选举的原则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创建了我国的选举制度。通过选举,实现了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当家作主的权利,从而实现了党的意志。党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人民,不能具体插手国家事务,不能具体处理选举工作的方方面面。党的意志只有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国家法律,才能依靠国家强制力和人民的自觉行为得以实现。 其次,动员、组织广大人民群众参加民主选举。我国民主选举制度的实质,是党领导人民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组织各级国家政权和行使人民民主权利。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首先体现在组织好民主选举进而组织好政权;要组织好民主选举,有赖于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有赖于各民族、各阶层、各政党、各团体、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动员、组织千千万万的群众和方方面面的力量,参加社会主义民主选举,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崇高威望、巨大吸引力和感召力。社会主义民主是最广泛最普遍的民主,社会主义民主选举要求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参与,最普遍地体现人民意志。通过选举使社会各方面平等地参加政权机关,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选择,使社会各方面在政权机关中取得合谐统一。党在民主选举中除了把握政治方向、进行重大决策外,可以充分发挥如下优势和作用:宣传选举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使之深入人心,起政治动员作用;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鼓舞、教育群众,自觉参加民主选举;党的各级组织积极参与、配合和协助政权机关组织好民主选举的各项工作;排除各种干扰,为民主选举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正是由于有了党的领导、动员和组织,才使民主选举具备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再次,对选举工作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概括和总结。我国选举制度是党的选举理论的具体应用,是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民主选举的实践,不断提出一些新问题需要作出科学的回答,一些新的经验需要理论上的概括。党在实践中认识问题、解决问题,并进行概括总结,不断丰富和发展党关于民主选举的理论和政策,然后经国家形式变成法律,再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二、党领导民主选举的根本点是发扬民主依法办事 我国选举法贯彻着一个基本精神,就是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必须充分发扬民主,放手让人民选好“社会公仆”。在选举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在以下环节保障选举的民主性:让选民了解、珍视自己的权利,积极主动参加选举,发扬最广泛的民主;保障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候选人的权利,保障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平等性、真实性;保证差额选举,杜绝“指定选举”或“变相等额选举”;保证选民或代表自由表达意志的权利,选谁不选谁由自己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涉;正确对待选民或代表的参选权,党和政府动员人民群众参加民主选举,不等于强迫选举,参选不参选,都是法律允许的,不能强迫;严格控制政党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比例,政党团体提名的候选人过多,势必影响选民或代表的提名;对候选人的介绍要公正、公平、实事求是,选举中要体现竞争原则;尊重选举结果,谁当选谁落选,是民主选举的正常现象,不能搞所谓的“保证选举”。 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不可分割,党对民主选举工作的领导要通过依法办事来实现。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是由宪法、选举法、组织法等法律进行规范的。党的领导,就是要保证宪法、选举法、组织法全面地贯彻实施。各级党组织要注意做到:教育广大党员模范地遵守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之外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党员干部要特别维护法律的尊严,越是领导机关,越是领导干部,越要带头学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要从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出发,在选举中把贯彻执行与选举有关的法律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民主与法制教育;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发现和纠正选举工作中的问题;坚持法制原则,保障选民自由选择的权利、秘密投票的权利,使民主选举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 坚持法制原则,必须同一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选举和被选举权的行为作斗争。在选举实践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为了保证某些人当选,不是严格按照人口比例来划分选区;候选人提名党委包揽过多,政党提名候选人与代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不平等;限制代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或阻挠代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的当选;有的领导干部按个人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有的候选人不足法定票数就宣布当选;不能正确对待党委提名候选人的落选;有的千方百计搞等额选举,搞“指选”、“陪选”等。对此,党的各级组织要教育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尊严,提高法律意识。对于无视法律规定,以公开或隐藏的手法阻挠、影响选民或代表行使权利的,要及时处理;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压制民主、虚报选票、包办选举等违法行为;党组织要支持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时查处违反选举法、破坏选举的案件,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党的各级组织要领导组织好换届选举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在领导换届选举工作中肩负着重大责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证选举工作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教育党员模范地遵守法律,不做违宪、违法的事;对违反选举法的党员及时进行处理,维护法律的尊严;指导、组织各方面、各部门紧密配合,协调一致搞好换届选举;在政治原则上把好关,保证选举工作的正确方向。 换届选举,需要组织专门的工作机构,有计划、有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