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
界别选举的理论和实践

    在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中,人民解放军是唯一实行单独选举(亦即按界别选举或按职业代表制选举)的单位。选举法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第一部解放军选举办法是1979年根据新选举法规定的原则草拟的,报经中央军委和国务院同意后,于1980年4月9日颁布全军试行。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并根据实践进行修改后,于1981年6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解放军选举办法颁布以来,对指导和规范人民解放军的选举工作,保障军队选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推动部队现代化建设和军队民主与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军队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完善,选举经验的积累丰富,军人政治素质日益提高,解放军选举办法逐渐显露出其局限性;在此期间,宪法、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已几经修改,解放军选举办法明显滞后于国家法律的要求,出现了与之不相适应的地方;同时,人民解放军经过几次精简调整,军队的编制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解放军选举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符合当前部队的实际情况。因此,1996年10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会常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并于同日公布施行。
    由于军队按界别选举的独立性和部队的特殊性,我国目前对军队这种按职业代表制选举的方法,从理论到实践的研究,还很不完整,很不系统,重视程度也不够。为了加强军队的民主法制建设,认真研究解放军的界别选举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节 人民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基本程序

    根据1996年10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通过的解放军选举办法的规定,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参选对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在军队安置和待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人员,参加军队选举。在军队工作的职员、职工以及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其他人员和经过批准的随军家属,也参加军队选举。在军队工作的职员、职工和行政关系在军队的其他人员,虽然他们并不是现役军人,但他们长期工作、生活在部队,对军队情况比较熟悉,选举办法规定他们参加军队选举。随军家属因军队驻地离当地居民地较远参加地方选举有困难的,经选举委员会或军人委员会批准,可以参加军队选举。而对驻地方工厂、铁路、水运、科研等单位的军代表,在地方院校学习的军队人员,虽然他们都是现役军人,但考虑到他们工作、生活不在军队,对自己所置身的地方环境情况相对熟悉,且参加地方选举比较方便,选举办法规定他们可以参加地方选举。这种灵活机动的做法是比较符合军队实际情况的。

    二、选举的领导机构和经费

    解放军选举办法规定,人民解放军及人民解放军团级以上单位设立选举委员会。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领导全军的选举工作,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连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军人委员会,主持本单位的选举工作。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由9至15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委员若干人。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由5至11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委员若干人。
    下级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办法规定,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委员会组织、指导所属单位的选举,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查军人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二)确定选举日期。
    (三)公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
    (四)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的投票选举。
    (五)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进行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
    军队的选举,实际上是通过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和军人大会组织实施的,军人代表大会和军人大会不是实际意义上的权力机关,没有任期限制和常设机构,只是部队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组织形式。为便于及时处理军人代表大会和军人大会闭会期间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新修改通过的解放军选举办法删去了1981年6月10日公布的解放军选举办法中“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行撤销”的内容,将团级以上选举委员会改为虚设的常设机构,赋予主持本级选举、指导所属单位的选举以及主持本级军人大会或军人代表大会补选、罢免人大代表和接受代表辞职等职能。并且规定“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本级有关选举的日常工作。”鉴于军队具体的选举工作由政治机关承办,选举办法规定,各级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治机关。
    人民解放军的选举经费,过去是从各单位的政工费、伙食补助费、特支费、差旅费等费用中解决的,没有专门的选举经费。这不但挤占和挪用了其它费用,而且也造成选举经费的紧张,使许多选举工作因经费问题而落不到实处。修改后的解放军选举办法规定:“人民解放军的选举经费,由军费开支。”“军费”的概念比较笼统,具体操作中也不够明确。但可以借鉴地方的做法,即设立专项资金。各单位应当提前做好选举经费的预算开支,经政治机关审批后,报财务部门核实划拨。连和其它基层单位设立专项资金有困难的,可向团级政治机关和财务部门申请划拨专项经费。经费由哪种渠道支出,只是不同的方式而已,实质在于如何保证搞好军队选举工作。究竟哪种方式更符合军队实际,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改进。

    三、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以来,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解放军代表都占有一定比例。1953年选举法规定,人民解放军应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至5人,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2至10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60人。第一、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放军代表均为60人。至1964年12月,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鉴于部队在保卫祖国领土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卫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等方面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代表幅度有较大增加,为120人。此后逐届呈上升趋势:参加四届全国人大的解放军代表为486人,五届为503人。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杨尚昆在所作的《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和选举问题的说明》中指出,我国的人民武装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的,其代表名额不按人口计算。决议同时规定了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选解放军代表267人。至此,第六、第七、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解放军代表均为267名。
    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配给人民解放军的代表名额,按一定的比例再行分配。应选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驻地各该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四、选区和选举单位的划分

    根据解放军选举办法规定,解放军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由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由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
    驻军选举出席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实行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即由驻该行政区域的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选区按驻军各单位的分布情况划分。基本的原则是:要便于军人及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选民参加选举活动和了解代表候选人;便于组织选举工作和选民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选民对代表进行监督。选区大小,按每一选区选代表1至3名划分,最多不能超过3名。
    驻军应选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出席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而上逐级选举产生。连和其他基层单位召开军人大会,选举出席旅、团级单位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师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级单位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的,由军人大会选举产生。
    军人代表大会由选举委员会召集,军人大会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召集。

    五、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解放军选举办法规定,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各级组织、选民或军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均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由于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武装力量,共产党是军队中的唯一政党组织,因此,解放军选举办法将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明确限定为“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各级组织”。代表候选人名额的确定,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1/3至1倍,经选举委员会或军人委员会将代表候选人名单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向选民公布。代表候选人超过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时,将代表候选人名单交选民反复酝酿、讨论、协商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由团级以上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1/5至1/2。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代表候选人超过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预选只是以投票的方式产生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数,并不是正式的选举。所以对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得票数,不作绝对的要求,只按得票数的多少,由高到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达到差额比例要求即可。需要注意的是,那种认为预选时已经进行了差额选举,预选后应可以等额选举的看法和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被选举为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并不限制在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的范围内,可以是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可以不是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选举程序

    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日期,解放军选举办法没有规定。考虑到应和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保持同步进行,各级选举委员会应当同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选举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协调,按各该级选举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的具体要求安排。无论是哪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的投票选举由军人委员会或选举委员会主持。军人代表大会的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选举前,应当发放选票。参加直接选举的军队选民可以凭能说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领取选票;也可以按选区领取选票,再发放到选民手中。直接选举时,各选区应当召开军人大会或者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投票。其中设立流动票箱的规定是解放军选举办法修改后增加的内容。设立流动票箱的目的只在于使那些因老、弱、病、残行动不便或驻守边防、海岛等执勤点因驻地分散、交通不便和召开军人大会有困难不能亲自到选举大会或投票站(点)投票的选民行使他们的民主权利,其他选民是不能实行流动票箱投票的。
    为了保证因文盲、盲人或残疾不能握笔填写选票的选民也能行使选举权利,这些选民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亲属、朋友、同事和其他选民代自己书写选票。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委托其他选民投票,必须:一是书面委托,口头委托无效;二是每一选民不能接受超过三人的委托;三是经选举委员会或军人委员会同意有效。对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在选举期间外出可否委托其他军人代表大会代表代为投票的问题,选举办法没作规定。鉴于代表没有出席会议,对会议表决的实际内容并不了解,如在原定的代表候选人之外又联名提出了新的代表候选人或者原定的代表人因故发生变化等等,故以不委托其他军人代表投票为宜。
    选民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代表对代表候选人可以全部投赞成票,也可以投一部分候选人赞成票;可以全部投反对票,也可以投部分候选人反对票。在投反对票的同时,可以在选票上另写其他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也可以对全部代表候选人或部分候选人弃权。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军人代表大会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的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核实准确,并由监票人在记录上签字,作为确定本次选举有效或无效的依据。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宜担任投票选举主持人或者监票员、计票员和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
    军队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选举有效;代表获得参加投票的选举过半数的选票,方能当选。军人代表大会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军人代表大会的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数时,以得票多的顺序,按应选代表数确定候选人当选。如果遇到几个候选人得票数都超过半数且相等,全部当选又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就得对票数超过半数且相等的代表候选人重新投票表决(仍实行无记名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因第一轮投票时代表候选人得票数均已超过半数,再次投票只是确认谁得票更多,故不再要求得票超过半数。若代表候选人均没获得过半数的选票或应选代表名额没有选够,则需要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仍然按差额比例实行差额选举,但得票数的要求不一样。直接选举县人大代表,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选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1/3。团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超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另行选举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应为2人。
    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或军人委员会根据选举程序规定的原则以及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对投票结果的记录,确定本次选举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

第二节 对解放军代表的监督和补选

    对解放军代表的监督和补选,是人民解放军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对解放军代表的监督

    人民解放军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来代行军人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的民主权利。人民解放军在选出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以后,就标志着将军人这个特殊职业团体的当家作主的权力委托自己所信任的人去代表自己行使,同时也就标志着人民解放军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过程中将始终置身于全体军人和职工的监督之中。解放军选举办法规定,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全国和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错,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监督权和选举权是相辅相成的,是一项完整的选举制度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监督权是对选举权的保护,是选举权的延伸,失去监督权的选举权将可能遭到亵渎和践踏。
    军队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监督军队人大代表,主要监督其是否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是否认真听取和反映了部队广大干部战士和职工家属对党和国家大事、军队建设的意见和要求,是否认真履行了代表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等。代表应该经常加强同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联系,虚心听取和征求军人与职工对自己的意见,自觉接受监督。监督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比如,代表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军人大会或军人代表大会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军人大会或军人代表大会可以要求代表进行述职,对其开展评议。其中最重要的监督形式就是对代表实行罢免。罢免是监督的高级形态,只要代表失去了选民或选举单位的信任,就可以被罢免。罢免是一项严肃、慎重的工作,必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确凿证据,实事求是地作出。有时候代表也不一定有违法犯罪的事实和犯有严重错误,如果在代表岗位上成绩平平,起不了代表作用,也可以罢免。
    罢免的程序,解放军选举办法作了明确规定: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会议,须由旅、团级选举委员会或由选举委员会派负责人员主持;罢免由军人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由旅团级以上的各该级选举委员会主持。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罢免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旅团级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由军人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由各该级选举委员会提出对代表的罢免案。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在军人大会或者军人代表大会上提出口头或书面的申辩意见。罢免县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和被罢免代表的申辩意见,由旅、团级选举委员会印发原选区全体选民,经过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即可罢免。罢免由军人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过各该级军人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决议,须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军队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二、解放军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对解放军代表的辞职,解放军选举办法有明确规定。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原选区的选举委员会或者军人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其他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向原选举单位的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辞职请求由选举委员会或军人委员会召集军人大会或军人代表大会决定。辞职请求被接受的,应当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军队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应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这里所说的“因故”,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的解释,主要指:(1)代表辞去代表职务;(2)代表被罢免;(3)代表死亡;(4)代表被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其代表资格相应中止;(5)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6)除全国人大代表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7)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其代表资格相应终止。

    这里需要搞清几个概念,一是代表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此处所说的两次,是指在一届任期内,有两次会议未经批准不参加,其代表资格终止,需要补选相应空缺的代表。“两次”并不是指连续两次,而是累计两次。二是调离和迁出。调离是指代表从驻甲地行政区域部队调到驻乙地行政区域部队。比如是县级人大代表,原来由驻甲县的某部选出,现调到驻乙县的某部工作,则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再如由某团军人代表大会选举的甲市代表,调到乙市某部工作,其市代表资格终止。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离开了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表资格终止。但转业、复员后,其工作单位仍在本行政区域内,则代表资格保留。如是省人大代表,由驻本省甲地某部队选出,转业或复员到本省乙地工作,并没离开本省行政区域,其省人大代表资格继续保留。代表如果因为是短期学习、培训、借用、考察等,尽管暂时离开了驻地行政区域,但不算调离,代表资格有效。
    解放军补选代表的程序可适当简化。选民不再需要重新登记,只需要核对选民名单。从公布选民名单到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至正式选举,时间可适当缩短。补选代表的军人大会或军人代表大会由军人委员会或选举委员会主持。补选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同应选代表名额相等,实行等额选举。补选代表的投票选举,不少地方虽然采取了可以无记名投票,也可以用举手表决的灵活方式,但我们认为,为了维护补选代表的严肃性和保护投票人的民主权利,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选举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1)军人大会或军人代表大会在选举时没能选够应选代表,空余代表数额只能按选举程序另行选举而不能算作补选。(2)代表资格终止或补选的代表应报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和地方该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过去有的地方,曾发生过某一代表的资格终止数月甚至年余,上一级选举委员会和该级人大常委会还不知晓的不严肃的现象。

第三节 人民解放军实行界别选举的作用

    建国以来,人民解放军的选举经历了一个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化、法律化的成熟过程,从中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经验和作法,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除民主选举制度的一般作用外,解放军界别选举还有以下作用:

    一、界别选举是军人参与管理国家政治事务的保障

    1953年颁布的第一部选举法规定,解放军选举全国人大代表60名、省级人大代表2~10名、县级人大代表1~5名。显而易见,解放军代表数目如此之少,与解放军的地位是不太相称的。到60年代中期,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参加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军队广大指战员对民主与法制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因此,从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出席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的代表名额有了大幅度的突破,且呈逐届上升趋势。到第五届全国人大,正式确立了人民解放军代表名额不按人口计算、也不按地域选举,而是按界别选举的办法实行单独选举。制定解放军选举办法,单独选举解放军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不仅从法律上确立了军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使军人参与管理国家政治事务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而且充分体现了军队有别于地方的特殊性。

    二、解放军实行界别选举丰富了我国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内涵

    我国宪法规定:“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整体,只是职业分工的不同。作为个体的军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实行义务兵役制,没有附带任何强制的雇佣色彩。这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的雇佣军不同,雇佣军人并不参加议员选举。而我国的人民解放军,享有中国公民的一切权利。在我国的选举制度中,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遍性和平等性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人民解放军实行界别选举,充分保障军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对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重大的丰富和发展。如果没有人民解放军的界别选举,把人民解放军排除在选举制度之外,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就得不到充分的体现。

第四节 人民解放军界别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解放军实行界别选举十多年,经过实践中的不断摸索,朝着越来越健康的方向发展,军队选举制度不断健全、完善。但是,在一些单位、一些部门和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有待改进。

    一、对军队选举人大代表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军队一些单位和一些同志看来,部队的性质和任务比较特殊,主要抓好军事任务的完成和干部战士的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日常作风培养,对选举地方人大代表持冷漠态度。战士则更多地认为,选举地方人大代表与已无关,反正自己三、四年后就复员了,选谁不选谁无所谓。一些单位,借口军事任务紧张和干部战士正规化教育忙,顾不上等,对选举人大代表的工作不重视。有的同志,一提民主,就拿“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作“挡箭牌”,担心民主“多了”会不会导致无组织无纪律现象的发生。所以,在选举中就出现了以首长意识替代民主选举,变选民行使民主权利为代替选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现象。甚至有极个别单位不按法定的程序选举人大代表,而是由上级单位提出候选人,征求下级单位领导的意见后,将名单报给地方人大常委会就算当选了。

    二、解放军代表的结构单一

    人民解放军实行界别选举,对完善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结构是很有意义的。但就解放军代表自身而言,整体结构如何趋于合理,目前是值得研究的。以甘肃省为例,解放军选举省七届人大代表31名(不含武警部队3名),中共党员占100%,干部占100%(其中军、师级干部占60%强),现役军人占100%;解放军选举省八届人大代表35名(不含武警部队2名),同样是中共党员占100%,干部占100%(其中军、师级干部占70%),现役军人占100%·从中不难看出,党员多,干部多,现役军人多;士兵(包括志愿兵)少,职工和随军家属少,非党群众少。选举人大代表,是选民或者军人代表通过选举自己所信任的、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人,代行自己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有别于选举党代会代表或英模大会代表。军队人大代表的整体结构单一,不便于真正达到广泛、全面地代表军队全体选民行使民主权利的目的。

    三、对代表缺乏有力的监督措施   

    近年来,尽管军队也采取了一些如听取代表汇报等监督代表的措施,但就整体看,对代表的监督工作远远地滞后于地方。军队人大代表当选后,基本上处于无监督的状态,也没有很好地借鉴地方上的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比如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制度、让选民对人大代表开展评议、组织代表经常开展活动让选民了解代表的工作表现等,更不可能对不称职的代表实行罢免行为。若说有监督,也是像要求其他军人一样,仅仅从是否违犯了军队纪律去要求人大代表,这就有可能使个别代表认为在当选以后就万事大吉了,产生只要把本职工作干好、在本职岗位上争当先进或保持先进就行了的思想,置人大代表职责于脑后,将自己等同于英模代表、先进工作者。久而久之,势必会影响代表作用的发挥,也失去了选举人大代表的真正意义。

第五节 完善人民解放军界别选举的思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加强与完善,军人整体素质的提高和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这些变化了的时代特征对人民解放军的选举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人民解放军的选举制度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发展了的新形势。

    一、加强民主法制教育做到依法选举

    人民解放军是锻练与培养人才的大学校,人民解放军所具有的光荣的革命传统和所受的正面教育,使人民解放军具有鲜明的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和吃苦耐劳、勇猛顽强的革命英雄主义特征。人民解放军遵纪守法,爱憎分明,为全国人民树立了学习的榜样。但是,金无足赤。人民解放军虽与人民有着鱼水亲情的联系,但职业的属性却又决定人民解放军与社会与外界保持一定的距离,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到选举人民代表中出现不够重视的现象,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不够。人民解放军实行义务兵役制,是中国公民的一部分,是民主主体的组成部分,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解决军队选举中存在问题的关健,在于加强民主与法制教育,使民主与法制意识转化为每个军队选民的自觉行为。

    二、改进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办法

    解放军选举办法虽然规定了军人代表或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但在代表候选人中,属联名推荐的很少,绝大多数为党组织推荐提名。在各级军人代表大会的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几乎全部是党组织推荐的。改变代表候选人提名办法的设想:
    一是规定党组织推荐与选民或军人代表联名推荐之间的比例。鉴于部队的特殊性和选民或军人代表对了解代表候选人的局限性,党组织推荐的比例可大一些。也可以规定在选民或军人代表确实不能按比例提够候选人时,可以由党组织推荐补足。
    二是坚持差额选举。差额选举的好处是可以比较、鉴别,是好中选优。现行的解放军选举办法规定,在补选代表中,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这为实际操作中实行等额选举找到了借口。应该规定,无论是正式选举,还是补选,一律实行差额选举。但需要注意,不能搞明显的“陪衬”选举,也不能将选民或军人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以种种理由“差额”掉。
    三是加强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工作。各级选举委员会或军人委员会,要向选民或军人代表充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安排候选人同选民或军人代表见面,发表演说,让选民或军人代表直接了解代表候选人的能力。

    三、扩大军队直接选举的范围

    在我国,解放军是唯一实行界别选举的单位。它在我国的选举制度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在解放军的界别选举中,其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概念与一般意义的直接选举、间接选举是不完全相同的,主要区别在军人代表大会不是权力机关,它仅仅是间接选举解放军人大代表的选举团体,而地方上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因此,军队的界别选举机械地套用地方上的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范围是没有必要的,不能因为地方上的直接选举只扩大到县一级,军队的直接选举也只能是县一级。
    直接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发展的方向,军队直接选举设区的市级乃至省级人大代表,客观上具备了一定的条件:军队驻守地域、人员相对集中,召集开会较容易;兵源来自五湖四海,成份单一,流动性大,不容易拉帮结派;军人的向心性和凝聚力较强,只有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深入到军队的最基层,确定了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组织保证。主观上,军人在思维定型阶段即接受了全方位的正面教育,道德品质比较高尚;人民解放军的优良传统的熏陶、自身文化素质的提高和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使其具备了辨别是非和分析判断事物的能力。主、客观方面的因素,为解放军直接选举设区的市级乃至省级人大代表奠定了基础,具备了较成熟的条件。

    四、完善对军队人大代表的监督机制

    加强对军队人大代表的监督,首先正确认识军队人大代表的职务。人民解放军代表既是军队的一员,又是选民的代言人,在监督军队人大代表时,除了按一般军人的要求,要求他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军纪和各种条令条例、保守国家和军队机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本职岗位上具有模范带头作用外,还要要求他们具有代表军队选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热情和议政能力。绝不能将军队人大代表等同于英模代表和先进工作者。
    其次,要建立一定的制度使代表置于选民的监督之下。比如,建立代表联系选民的制度,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代表走访选民或选举单位;对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代表还可以建立选民上门来访日,倾听选民对代表本人和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选民的意见、建议反映到有关部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报告自己在人代会和闭会期间参政议政的情况,接受选民的提问或质询;建立评议和述职制度,代表向选民述职并接受选民评议。

第六节 人民解放军实行界别选举对完善我国选举制度的启示

    解放军实行界别选举,为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做了有益的探索。

    一、用解放军界别选举的办法完善代表结构

    人民解放军实行按界别选举,给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用扩大界别选举的办法,解决代表的比例结构。为进一步改进和消除我国选举制度中存在的弊端,诸如为使代表整体结构趋于合理而避免戴帽下达代表比例和指标,更好地体现每个选民都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解放军的界别选举做了有益地尝试和示范。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地域代表制为主,职业代表制为辅的选举办法,人民解放军是唯一按界别选举的单位(职业代表制),其他代表均按地域选举产生。按地域选举代表,存在着一个难以解决的矛盾,即如何保证代表比例结构的合理性,既使社会各阶层、各方面都有自己适当的代表,而又使选举不失其民主性。实践中,这些年来的一贯做法是要求各选举单位在选举中注意掌握各方面的代表构成成份,尽可能达到规定的比例。这种做法极易引起选民的误解或对选举公正性的怀疑,也容易发生“指选”“派选”的现象。甚至为了保证代表比例,忽略了代表素质,使一些代表成为“政治上的庸人”(斯大林语)。界别选举则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按职业分配代表名额,使各界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我国是个农业人口居多,经济不发达国家,各界别之间不可能截然分开,完全按界别选举是不现实的。但可以考虑逐步扩大界别选举的范围,例如,除解放军外,可以在知识分子、干部、工人、文学艺术界等推行按界别选举,根据他们所代表的一定的人口数,分配代表名额。在一些职业特点不强或不宜按界别选举的区域,仍实行按地域选举。实行一定比例的界别选举和一定比例的地域选举相结合的选举办法,可将硬性规定代表比例这种缺乏法律依据又不合民主制度要求的做法限制到最低限度。

    二、选民对解放军代表的监督机制值得借鉴推广

    选举法规定,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名推荐县乡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但在罢免县乡级人大代表时,须有30人以上的选民联名,才能提出罢免要求。我们认为,罢免代表是一件十分严肃的事情,慎重是必要的。但作为法律规定,从理论上讲,这是缺乏科学根据的,选民提名推荐代表的权利和提议罢免代表的权利处在不平等的地位。这就造成了人大代表当选容易、罢免难和选民提名推荐容易、提议罢免难的客观事实。人民解放军的选举制度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根据解放军选举办法的规定,选民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也可以提出对县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这就实现了选民提名推荐代表的权利和提名罢免代表的权利的对等。
    (《中国选举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马耕夫、邹通祥等 编著,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