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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选举形式的选择理论和 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选举形式,不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这个国家的国情,即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历史传统,国民素质,国家大小,人口多少等因素决定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决定了国家必须实行民主政治。民主选举是民主政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基本途径和形式,因而采用什么样的选举形式对于体现国家的性质、人民的主人翁地位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在民主选举制度中,选举形式有不同的分类:根据投票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举手表决和秘密投票;根据候选人名额的不同,可分为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根据选举阶段的不同,可分为直接选举(亦称一级选举)和间接选举(亦称多级选举),等等。 一、民主选举的三种形式 按照选举阶段进行分类,迄今为止,世界上选举产生代议机关的形式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三种形式。第一节 民主选举的几种形式及其选择理论 直接选举是间接选举的对称,指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选举形式。其优点是选民直接行使选举权,可以充分反映民意,也可有效地防止贿赂、威胁、利诱等非法竞选事件发生,有利于增强选民参政、议政能力。实行议会内阁制(又称责任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下议院议员一般采取这种选举形式。某些国家的总统(如法国、爱尔兰)和上议院议员也采取直接选举形式。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间接选举是直接选举的对称,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不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代表团,再由代表或选举人、代表团投票选出的选举形式。优点是可以慎重抉择被选人才,减少选民人数过多的困难及减轻选举负担等。实行责任内阁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上议院议员一般采取这种选举形式。有的国家的下议院议员和某些国家的总统(如美国、芬兰)也是采取间接选举形式。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采取间接选举的形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有两级选举和多级选举之分。比如,美国的总统是由两级选举产生的,先由选民选出总统选举人,再由选举人选举总统。印度联邦院议员大都由多级选举产生,先由选民选出邦立会议议员,再由邦立会议选出选举团,由选举团选举联邦院议员。我国的间接选举,既有两级选举,又有多级选举。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是指一个国家同时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形式。在当今实行民主选举制的国家中,普遍都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极少单纯采用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在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的国家中,有所不同的仅仅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各自的范围、对象不尽相同。 二、选择民主选举形式的理论 这就带来这样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即: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选择直接选举的形式?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选择间接选举的形式?在什么情况下应当选择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形式?从理论上讲,由于研究的角度和方法的不同,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能形成几种不同的学说。在这里,我们姑且设立三种假说:一种假说为,一个国家的选举形式,可以由人任意选择,完全由领导者的主观意志决定棗我们可称之为“主观意志派学说”。一种假说为,一个国家的选举形式,无法由人来选择,而是自然形成,完全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棗我们称之为“客观条件派学说”。一种假说为,一个国家的选举形式,是由人选择的,但不是由人任意选择的,而是由人根据客观条件选择,选择中,既包含主观因素,又包含客观因素棗我们可称之为“主客观统一派学说”。 很显然,采用这三派不同的假说来建构我国民主选举的形式,将会得到不同的实践模式。 “主观意志派学说”建构的实践,难免不过于理想化,表现出一种“左”的激进。按照这派学说,既然直接选举有许多优点,选民直接行使选举权,可以充分反映民意;选民众多,可防止贿赂、威胁、利诱等非法竞选发生,可增强选民参政议政能力,那么,中国从下到上、从县乡到全国,应该一律实行直接选举。这种学说及其实践模式的价值观是“民主”,似乎越民主的形式就越好。表面看来,这种价值观很有道理,但它并不科学。光追求高目标的选举形式,而不顾选举形式所应具备的现实条件,再理想的民主选举形式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民主效果。 如果说“主观意志派学说”在实践中是一种“左”的极进,那么,“客观条件派学说”在实践中则是一种“右”的保守。当现实条件已经具备,而我们对选举阶段的民主目标的追求过低或过于保守,我们得到的民主效果也同样不理想。客观条件派学说把客观条件过于绝对化了,它在建构选举形式的实践模式中,易于患两种“右顷”盲点:一是把我国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的代表暂不具备直接选举的条件扩大化,认为县乡两极人大代表也同样不具备直接选举的条件,只能采用间接选举的形式;二是把过去的客观条件、现在的客观条件与今后的客观条件不加区别,看不到客观条件在发展变化,主张过去是乡级、现在也只能是乡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现在是县乡两级、今后也只能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按照这种学说建构的实践模式,无视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固守僵死的模式,不敢越雷池一步,其实践效果必然是落后于实际的。 主观意志派学说和客观条件派学说都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相悖,在实践中注定要受挫。因而用主客观统一派学说来建构我国民主选举形式的实践模式已成必然。 第二节 民主选举的有效形式的标准 既然民主选举有三种形式可供选择,那么,我们现在就需要讨论怎样选择的问题。在讨论“民主选举的几种形式及其选择理论”这个问题时,已经否定了“主观意志派学说”和“客观条件派学说”,眼下只能用“主客观统一派学说”来研究民主选举的有效形式的标准问题。 一、人民主权原则的运用程度和选举有效形式的标准 是直接选举形式的效果好呢?还是间接选举形式的效果好?还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形式的效果好?要回答这些问题,就要讨论人民主权原则及其理论基础和实践运用的程度。 人民主权原则是当今民主共和政体国家的宪法原则之一。最早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这个原则认为,主权是公共意志的运用,国家的主权者应该是由缔约者个人组成的共同体棗人民,因而国家的统治权也应该从君主手中转归人民手中。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这一在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中起到积级作用的原则,被资产阶级宪法确认下来,具体化为资产阶级的代议制度。人民主权原则也是我国的一条宪法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主权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说”和“人民主权说”。 社会契约说又称“民约论”,最初由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提出,到17、18世纪受天赋人权说和古典自然法学派学说影响,得到更为系统化的发展和广泛传播。该学说认为,人类原处于“自然状态”中,享有完全自由,不受任何约束;后来根据理性的要求,人们相互之间订立契约而产生国家,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但该学说的代表人物对自由状态的描述、订立契约的原因及契约内容等问题,各有不同见解,从而提出了不同的政治纲领。例如,卢梭主张人民主权,建立民主共和国,人民有权以革命手段推翻暴政;洛克主张君主立宪;霍布斯则主张君主专制,反对人民以革命手段推翻暴政。 卢梭“民约论”与洛克、霍布斯“民约论”的分歧点在于卢梭提出的“人民主权说”。卢梭在他1762年问世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中,对“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的人民主权说作了系统论述。在他看来,国家是人们在完全平等的前提下通过社会契约而组成的,人们放弃自然的权利而获得约定的权利,仍然是自由和平等的。通过社会契约所产生的结合就是主权者(或国家)。主权是一种神圣的、不可侵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能代表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它是公共意志的运用。运用主权的人应当而且必须是缔约建立国家的人民。人民可以站在公的立场上,对涉及全国性的公共问题发表意见,通过参加讨论运用主权。政府只是执行主权者意志的机关,官吏是人民的公仆,他们的去留由全体人民决定。如果他们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就可以推翻他。 不言而喻,按照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既然主权不可转让和代表,那么,选举权就只能由人民直接掌握并亲自行使,也就是说,只有直接选举制才是符合人民主权原则的。间接选举,使人民转让了全部选举权;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使人民转让了部分选举权;只有直接选举,才是选举的理想形式。 当然,我们的研究不能到此为止。理想总是高于现实的。我们可以用理想来鞭策现实,但不能把理想等同于现实。民主选举制度的实践史已经证明,选举的理想形式与实践形式之间是有一定差距的,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在理想形式与实践形式之间寻找到一种有效形式。 选举的有效形式的标准是什么呢?在我们看来,选举的有效形式,既要同理想形式相联系,又要同实践形式相联系。换句话说,选举的理想形式“所要求”的与实践形式“所许可”的相结合,就构成了选举的有效形式的标准。 二、决定选举有效形式的实践因素 选举的理想形式“所要求”的已在前面论述清楚,现在需要搞清的是实践形式“所许可”的东西。 就实践形式“所许可”的因素而言,选举的形式会受到政治、经济、科技和国民素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影响选举形式选择的政治因素,既包括政治制度,又包括政治思想、政治运动、政治传统。由于国家的类型不同,或同一类型国家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不同,其政治制度也会不同或者会有差异。政治制度的不同对选举制度的差别影响甚大。在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中,君主独揽大权,国家权力属于君主,君主的意志就是国法,臣民必须绝对服从。在这种政权组织形式下,是绝无民主可言的,也就无所谓直接选举制、间接选举制以及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之分。尽管在奴隶制度下,古希腊和古罗马曾出现过选举制度棗民主共和制和贵族共和制的选举制度;在封建制度下,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法国的马赛、俄国的诺夫哥罗德也曾出现过民主政治,搞过民主选举,但这些选举制度还很原始,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选举制度。现代意义上的选举制度,是伴随着工业革命产生的,是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而发展和完善的,它与资本主义制度密切相关。然而,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也不尽相同。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选民对国会和行政首脑、国家元首(即总统)均拥有选举权;在实行议会制(狭义)国家,选民只对国会拥有选举权。所谓直接选举制、间接选举制及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的区别,说到底是指选民拥有选举权大小的区别:在一个国家中,若全部实行直接选举制,则选民的选举权最大;若全部实行间接选举制,则选民的选举权最小;若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则选民的选举权的大小居中。不同国家的政治制度总是有差异的,因而选民选举权的大小也总是不等的。选民选举权大小有别,既表现在选民资格的条件限制上,也表现在直接选举、间接选举、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划分上。政治制度对民主选举的形式的影响是如此,政治思想、政治运动、政治传统的影响也是如此。法西斯主义对民主选举制度从根本上是排斥的,与直接选举制、间接选举制、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均不相容。“为民作主”的中国传统政治观念,与间接选举制是耦合的,与非选举制更是相行不悖。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因素对选择民主选举的形式的影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制度就是国家的经济结构,由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生产关系所包括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的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产品分配形式三项因素,直接关系到选举形式的确立。奴隶制社会实行奴隶主对生产资料和对奴隶的私人占有,封建社会实行地主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对农奴的半占有,从而决定了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的人民没有任何政治权利,也就谈不上民主选举。在农业社会里,只有极少数人能参与政治或者经济问题的决策。历史已经作出结论,农业社会同民主政治无缘,任何一个农业社会都是少数人的专制统治。资本主义社会虽然是资本家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但资本家不占有工人,工人的人身是自由的,工人虽然受剥削但毕竟参与产品分配,工人自身的生活条件也大大得到改善,因而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促成了民主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商品经济很发达,这既为国家在较高程度上实行直接选举提供了国力保证,又为人民以一个商品生产者的平等地位直接行使自己的参政权提供了可能。正是由于有了大工业生产,才给我们带来了民主。管理工业社会比管理农业社会要作出多得多的决策。在古老的农业社会里,少数人就可以决定整个社会的大政方针,而工业社会就不同了,原来那种简单分散的经济,被复杂的、相互依赖的经济所代替,这就大大增加了社会的决策工作。很显然,少数上层人士已无法应付新的决策工作,这就要求更多的人士参予决策过程,从而为直接民主制创立了经济背景。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是公有制经济,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这就决定了人民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必须是直接的。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发达的经济还没有给国家在较高程度、较大范围上实行直接选举提供经济实力,因而只能采用间接选举制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 科学技术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常常扮演“手段”、“工具”、“杠杆”之类的重要角色。科学技术对民主选举形式的优化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以前全国人大通过决议总是用“举手表决”的形式,现在则不同了,用上了“表决器”。这是科学技术的发达带来选举形式的优化。不难想象,如果将来有一天电脑普及到每家每户并实现联网,不但由公民直接投票选举成为可能,而且由公民直接参予全国性高层决策也不难办到。美国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认为,电脑可能成为“自从创立投票箱以来民主政治的最重要的朋友”。他说“电脑对政治制度有巨大的影响。体积大、集中控制使用的电脑系统增强了国家对个人的权力;而体积小、分散使用的电脑和电脑网却可以用来加强个人的权力。电脑可以大大改变军事战略上的平衡、政治选举,甚至决定政治问题的方式。”(见《预测与前提棗托夫勒未来对话录》第124?/FONT>125页,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4年10月第一版)因此,我们可以肯定的认为,选举形式的民主化程度的强化,有赖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国民素质在选择选举形式中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历史告诉我们,国民的民主意识、法制观念、文化水平、参政议政能力等,直接影响一个国家选举形式的选择。一般说来,要使国民素质适应某一种选举形式,须具备三项条件:一是国民普遍同意或要求这种选举形式;二是国民普遍具有这种选举形式的能力;三是国民普遍能够自觉维护这种选举形式。在这三项条件中,缺少任何一项条件都会使国民素质成为选择某种选举形式的障碍棗“不同意”障碍、“无能力”障碍或“不维护”障碍。 综上所述,直接选举是民主选举的理想形式,但民主选举的实践形式要受到政治、经济、科技和国民素质诸因素的制约。因此,选举的理想形式并不等于有效形式,选举的有效形式应是理想形式和现实条件的结合体。 第三节 中国适用和不适用直接选举形式 的现实条件 在研究中国适用和不适用直接选举形式的现实条件时,须考察小区域选区制、大区域选区制同直接选举的关系。 一、代表名额与小区域选区制 在政治学和议会学中,把每个选区选出代表(或议员)1名的选区划分形式,称为“小选区制”(也称“单名选区制”);把每个选区选出代表(或议员)2名以上的选区划分形式,称为“大选区制”(也称“多名选区制”)。这是根据选区中的代表(或议员)的数量来定义的。而我们这里的“小区域选区制”、“大区域选区制”与“大选区制”、“小选区制”的概念不同,是根据选区中的选民数和地域大小来定义的。“小区域选区制”是指以乡镇、街道以下的区域为单位划分选区的形式,选区的地域小、选民数少;“大区域选区制”是相对“小区域选区制”而言的,指以乡镇、街道以上的区域为单位划分选区的形式,选区的地域较大、选民数较多。 在我国,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规定的人口比例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规定的人口比例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规定的人口比例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一般来说,在有限的代表名额中,按照城乡比例、民族比例分配代表,只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可以直接分配到乡镇、街道以下的“选区”,而自治州、设区的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则无法分配到乡镇、街道以下的“选区”。 二、小区域选区制与直接选举 根据我国的国情,只有把代表名额分配到乡镇、街道以下的“选区”才有可能实行直接选举。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区域代表制”,在一个区域内,如果分配不到代表名额,不仅选民没有选举的积极性,而且这种选举本身也没有实际意义。 代表名额能否分配到乡镇、街道以下的“小区域”,关系到直接选举代表的选区划分问题。选区是法律规定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时划分的区域单位,是选民和候选人开展选举活动和产生代表的基本单位。所谓直接选举,就是要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我国除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可以分配到乡镇、街道以下的“小区域”并以乡镇、街道以下的“小区域”为单位划分选区外,自治州、设区的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不到乡镇、街道以下的“小区域”,也就不能以乡镇、街道以下的“小区域”为单位划分选区。目前,我国选民的文化水平、参政意识、信息传播条件等国情制约着我国的选区只能实行“小区域选区制”,扩大选区范围还没有条件。以“小区域”的标准来划分选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毫无问题,而自治州、设区的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就有难度,特别是居住分散边远地区难度更大。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于直接选举的选区无法划分,也只好采用间接选举。 选民选举权的行使(选举资格)与选区的划分,关系也很密切。小区域选区制限制了选民的选举资格:我国选民只能对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直接行使选举权,而自治州、设区的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只能由自己选举授权的代表进行选举。这同选举法第三条规定的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不大相符。鉴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不具备把小区域选区制转变为大区域选区制的条件,因而这种不大相符的情况还将继续存在下去。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方向,但在条件尚不具备时,我们应努力完善间接选举,使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在实践中更富成效。 我国选举法规定,选民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是使选民的选举权得到实现的首要环节,如果因为客观条件限制,选民联名推荐不出候选人,选民选举权的实现就成了一句空话,直接选举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其前提条件是选民有条件了解候选人和关心代表人选。在现有条件下,中国若采用“大区域选区制”,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就有很大困难,对代表与自己的关系也感受不直接、不真切。如果选民无法了解候选人,或者感觉不到代表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关系,就会对谁当代表都漠不关心,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也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此,从选民联名推荐候选人的角度考虑,中国目前宜采用“小区域选区制”。 小区域选区制,便于组织选民选举代表。在直接选举中,选举代表的程序较为复杂,若实行大区域选区制,工作难度较大: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不好汇总、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也不好酝酿、讨论、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也不好介绍,选民参加投票也不方便。在县乡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中,经选举干部的精心组织和动员,才实现了较高的参选率。这还是小区域选区制。若直接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采用大区域选区制,选民的参选率就更难保障了。 小区域选区制同我国目前实行的兼职代表制是吻合的。我国的人大代表,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议员,不脱离原来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实行的是兼职代表制。根据我国代表法的规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进行视察、调查,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等等。代表既要参加上述活动,又要不脱离原来的生产单位、工作岗位,若采用大区域选区制棗地域大、选民多,代表很难二者兼顾。因此,兼职代表制决定了我国的直接选举只能采用小区域选区制。 综上所述,根据目前中国的国情,直接选举只能采用“小区域选区制”。按照“小区域选区制”的要求,我国直接选举目前只能限于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条件尚不具备,只能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 第四节 中国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并用制的历史必然性 中国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渐趋于完善、成熟。 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制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江西革命根据地的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的选举法中,就确定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据1930年10月8日至11日《红旗日报》上公布的《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的规定,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苏维埃区域实行间接选举,由湘鄂赣特区等9个“特区”工农兵会议全区代表大会或全区紧急代表大会选出;在反动统治区域,各城市的工厂工人在工厂委员会指导下直接选出代表。各大城市的手工业工人及店员按职业直接选出代表,贫民协会及其它革命团体由组织间接选出代表。另据《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苏维埃区域选举暂行条例》(1930年9月26日)规定,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特区苏维埃代表大会、县苏维埃代表大会、独立市苏维埃代表大会、市区工农兵会议、县区苏维埃代表大会、独立镇工农兵会议、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均系间接选举产生,由其下一级苏维埃代表大会(或工农兵会议)选出;村苏维埃工农兵会议代表,系直接选举产生,由村的民众大会直接选出。1933年8月9日《苏维埃暂行选举法》又规定,乡苏维埃代表和区直属市、县直属市、省直属市、中央直属市苏维埃代表由选民大会直接选举,而区、县、省和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则间接选举产生,由下一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选出。 二、抗日战争时期是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制 在抗日战争时期,也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存的,但以直接选举为主。1937年5月12日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1939年2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1944年12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等法规规定,在边区区域内采用直接选举制:乡代表会(或乡参议会)、区议会、县议会、边区议会的议员一律由直接选举产生。而1940年6月公布的《晋察冀边区暂行选举条例》、1943年1月20日晋察冀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晋察冀边区选举条例》、1943年7月《晋冀鲁豫边区村政权选举暂行条例草案》、1944年6月《晋冀鲁豫边区参议员选举条例》、1944年11月22日《晋冀鲁豫边区县议员选举条例》、1945年4月1日《晋绥边区县议会选举条例》则规定,边区参议员、县议员、村民代表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但沦陷区、游击区、敌占区、边缘区不能直接普选者,则实行间接选举。1945年6月7日《山东省县参议会参议员选举办法》规定,县参议会参议员的选举采用间接选举办法。另《山东省行政区参议会参议员选举办法》也规定,行政区参议会参议员采用间接选举办法选举。 三、解放战争时期是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制 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采用的是直接选举制。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1946年3月18日颁布、4月24日修正的《张家口市参议会选举暂行条例》规定,市参议员由市公民用直接制选举。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由人民直接选举。但这里的直接选举,范围并不大,仅在边区范围而不是全国范围。 四、新中国成立后是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制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在乡、镇、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等基层政权单位实行直接选举,而在县以上则实行间接选举。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新选举法,把直接选举从乡、镇、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扩大到县、自治县,而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自治区、省的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则仍实行间接选举。 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根据地选举制度的实践和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实践都表明,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反映了我国民主选举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从实际出发,创立的符合中国国情的选举形式。 第五节 中国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并用制的特点和优势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并非中国选举制度所独有,但中国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绝不是国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的简单照搬,而是从我国民主选举制度的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 一、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制的实质是着眼于实际的民主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这一根本性质决定了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理所当然地应享有最基本的民主权利棗选举权。但在我们这样一个地域辽阔(相当于25个日本)、人口众多(相当于10个日本、5个美国)、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国家,人民如何行使选举权呢?很显然,在普遍范围进行直接选举是不现实的,只能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这样,才不致于形式上完备,实际上行不通,反而增加选举困难。 除县乡人大代表由人民直接行使选举权外,人民对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以上的人大代表的选举权,不直接行使,而是授权自己选出的代表代为行使。当然,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间接行使对代表的选举权,是对“主权在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一种变通。这种着眼于实际的变通是顺理成章的事。因为根据“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所设计的代议制本身就是对“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的变通。再进一步讲,政权组织形式由国体决定并服务于国体,但国体相同的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并不完全相同,这是由各国不同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同样,民主选举制度虽然也是由国体决定并服务于国体,但国体相同的国家,由于各国有各国的国情,民主选举的形式也就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我们应当着眼于国情选择服务于国体的有效选举形式。若在现阶段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比用直接选举制能更好地服务国体,那么,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就是理想的选择;反之亦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中国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的实质是着眼于我国实际的民主。 二、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制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的国家机构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运转的。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其基本内容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三方面。就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而言,主要体现在各级人大代表是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产生的。换言之,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使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比较充分地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棗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行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具有真正的人民性和广泛的代表性,充分反映了民主的本质。在我国,广大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在县乡人大代表中,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军人、妇女、共产党员、非共产党员……各方面都有一定比例的代表,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县乡人大代表都能得到如实的反映。县乡人大代表生活、工作在基层,担任代表职务并不脱离原来的生产和工作岗位,使县乡人大代表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 第二,在我国的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中,间接选举是建立在直接选举的基础上的,体现了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的精神。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行使选举权,间接选举由地方人大通过本级人大代表将选民的意见“集中”起来,并根据“集中”起来的选民意见选出上一级人大代表。所以直接选举相对于间接选举是一种“民主”,间接选举相对于直接选举是一种“集中”。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所确立的民主选举制度,县乡直接选举是初始环节,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的间接选举是这个初始环节的延伸和继续。没有直接选举,也就没有间接选举,也就没有民主的基础。 第三,以直接选举为基础的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对于某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产生来说,从选举单位的角度看是“民主”的,但从选举单位的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选举单位的选举单位)来看,又是“集中”的。例如,拿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来说,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的角度看是“民主”,而从县级人大、州人大、设区的市人大的角度看则是“集中”。因此,可以说,凡间接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既有其“民主”的一面,又有其“集中”的一面。 三、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制有利于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 我国是一个封建专制传统源远流长的国家,缺乏民主的传统。在这样的国度里,人民直接行使选举权,有一个自觉性的培养过程,也有一个直接选举能力的训练过程,还有一个直接选举向间接选举发展的过渡过程。在这个“培养”、“训练”、“过渡”的过程中,直接选举宜从小范围做起,宜从基层做起。.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是实现这种过程转化的较好形式。 四、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制体现了着眼于调动基层和群众积极性的原则 县乡人大是基层政权的核心,同广大的人民群众直接相联系,因此,县乡人大实行直接选举、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以上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棗这种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制,是调动基层和群众积极性的有力措施及根本保证。 (《中国选举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马耕夫、邹通祥等 编著,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