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选举制度的来源性质地位和作用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政权理论的指导下,根据我国国情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选举制度。坚持我国的选举制度,正确认识我国选举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对于加强人大制度建设,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巩固国家政权,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认真弄清我国的选举制度及其性质、地位和作用,对于搞好选举工作也是极其必要和重要的。

第一节 选举和选举制度的概念

    什么叫选举?什么叫选举制度?现代民主选举制度是怎样确立的、其理论基础是什么?选举制度与选举法有何区别?这是研究我国选举制度首先要搞清楚的。

    一、选举

    选举是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选出一定的公民担任国家公职的行为。具体办法由各国宪法、选举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有投票、按表决器、举手、起立、口唱等不同方式。
    选举起源于原始社会。在原始部落里,人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部落酋长和军事首领都是选举产生的。而作为国家形式的民主选举,则起源于古希腊、罗马的城邦国家。这些城邦国家实行的是共和制,国家公职人员在公民大会上选举产生。这种选举制度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之上,奴隶和妇女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近现代意义的选举,是和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相联系的,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选举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的选举仅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活动;广义的选举除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活动之外,还包括选举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和政党、群众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代表和领导人的活动。在我国人大学界,选举一般指选举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活动。
    在现代社会,选举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二、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和选举任免其组成人员及有关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一般由宪法和选举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选举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选举的基本原则;(2)选举权利的确定;(3)选举的组织机构;(4)选举的程序与方法;(5)选举的经费;(6)选举人与当选人的关系;(7)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等。

    三、现代民主选举制度的确立及其理论基础

    现代民主选举制度是伴随着议会的产生而建立的,可以这样说,选举制度与议会制度是一对孪生兄弟。因此,要研究现代民主选举制度,就必须首先对代议制度进行考察。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议会最早起源于英国。理论界较为普遍的看法是,13世纪的英国等级议会是议会的开端。当时,由于英国王的残暴统治,英国各阶级联合起来,与之进行斗争,先后签署制定了《自由大宪章》、《牛津条例》,最后终于在1265年形成了以国王为代表的第一等级、以封建贵族为代表的第二等级、以骑士和市民为代表的第三等级参加的等级议会。这个等级议会承认了第三等级作为独立的力量加入议会,从而使封建性的议会变成了资产阶级的议会。1343年,英国国会开始分设为上院(贵族院)和下院(平民院)。平民院主要由资产阶级和市民组成。平民参加郡议会选举的制度在1430年得到了正式确认棗这就标志着现代选举制度的初步形成。尔后,议会与国王反复较量,资产阶级与国王的矛盾越来越尖锐,于17世纪初爆发了议会与国王的6年战争,将英国王查理一世送上了断头台;后来又爆发了资产阶级“光荣革命”,赶走了国王詹姆士二世。议会与国王的6年战争和资产阶级“光荣革命”的结果,使英国议会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核心,彻底完成了英国议会制度的建立,确立了现代意义的民主选举制度。
    现代民主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其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学说。如果没有人民主权的理论学说,如果不创立人民主权原则,就不会有现代意义的民主选举制度。人民主权原则是当今民主共和政体国家的宪法原则之一。最早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这个原则认为,主权是公共意志的运用,国家主权的拥有者是人民,因而国家的统治权也应该从君主手中转归人民手中。主权是一种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分割的、不能代表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它是公共意志的运用。运用主权的人应当、而且必须是人民。人民可以站在公共的立场上,对涉及全国性的公共问题发表意见,通过参加讨论以运用主权。政府只是执行主权者意志的机关,官吏是人民的公仆,他们的去留由全体人民决定。如果他们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就可以推翻它。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这一在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中起到积极作用的原则,被资产阶级宪法确认下来,具体化为民主选举制度和代议制度。

    四、选举制度与选举法

    选举法不等于选举制度,选举制度与选举法不完全是一回事。
    选举制度必须由法律来确认,但并非一部选举法就规定了选举制度的全部,选举制度的有些内容是在选举法以外的其它法律中规定的。
    选举法是公民实现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法律依据,一般是指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的法律。选举制度的内容则比之宽泛得多,不但指代议机关代表的选举制度,而且还包括其它国家政权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选举产生的制度。例如,我国的选举法仅仅是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的法律;而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内容除选举法外,主要还有宪法、解放军选举办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以及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中国选举制度的理论来源

    选举制度作为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孤立地产生、存在和发展,它是纵向、横向彼此影响彼此继承的产物,也是近现代民主理论作用于实践的结果。考察我国的选举制度,其理论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著作中,反复强调了这样一个观点:工人阶级要求得彻底解放,就必须建立自己的政权,特别是自己的代表机关。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认为,巴黎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劳动者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公社必须由各区选民投票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代表会议应当主管一切公共事务,代表会议代表必须严格遵守选民的确切训令,并且选民可以随时撤换代表;专区的代表会议应派代表参加巴黎的全国代表会议。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揭示出了选举等民主权利掌握在有产阶级手中的实质,在私有制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者阶级的组织”,因此,人民要充分享有自己的公民权利,就必须建立自己的国家、自己的代表机关。对此,列宁有他作为革命导师的深邃认识。他在《杜马的解散和工人阶级的任务》中指出:“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等于零。”他在《布尔什维克能保持国家政权吗?》中对民主是苏维埃新型国家机构的特性作了精辟的分析:第一,它保证有工农武装力量,并且这个武装力量是同人民极密切地联系着的;第二,这个机构保证同群众、同大多数人民有极其密切的、不可分离的、容易检查和更新的联系,这样的联系从前的国家机构是根本没有的;第三,这个机构的成员不是经过官僚手续而是依民意选出和更换的,所以它比从前的机构民主得多;……第六,它保证能够把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他在《工人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中指出,正因为苏维埃把工农群众联合起来,吸引他们参与政治,苏维埃才是最高的民主制形式和类型。
    通观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有三个重要内容:一是在国体方面,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要做国家的主人,要居国家政权的统治地位;二是在政体方面,要建立起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权形式,要建立起人民自己的议会制度和选举制度;三是要把民主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人民要从间接当家作主向直接当家作主过渡。
    在我国,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为核心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把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运用于中国的革命和建设实践,坚持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并不断完善作为我国政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这个国体和政体的设计,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选举制度。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权理论,对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建设进行了精辟的阐述,他说:“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资产阶级总是隐瞒这种阶级地位,而用‘国民’的名词达到其一阶级专政的实际。……一切革命的阶级对于反革命汉奸们的专政,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要的国家。”“至于还有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毛泽东同志的国体政体理论和选举制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的发展。以他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围绕工人阶级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创建了符合中国实际的选举理论。中国的选举制度就是根据这一理论建立的。令人遗憾的是,一场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把我国刚刚建立起来并初步走上正轨的选举制度破坏殆尽。邓小平同志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以及以他为代表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把被“文化大革命”破坏的民主法制建设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恢复和发展。为此,他发表了不少精辟的论述。1989年他在《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讲话》中指出:“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我们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美国式的三权鼎立制度。”早在1987年他在《改革的步子要加快》中,就阐述了这样一个思想:“至于各种民主形式怎么搞法,要看实际情况。比如讲普选,现在我们在基层,就是在乡、县两级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搞直接选举,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和中央是间接选举。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人口这么多,地区之间又不平衡,还有这么多民族,高层搞直接选举现在条件还不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质不行。”他在1989年《压倒一切的是稳定》中又说:“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考察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制思想,有三个重要特点:一是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来防止类似于“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悲剧在中国重演;二是在政体建设上,始终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摆到了高于西方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至高无上的地位,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三是坚持社会主义的民主选举制度,要着眼于中国的现实实际,着眼于民主的具体内容,不盲目照搬西方资本主义选举制度,也不追求表面形式的民主。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和发展了毛泽东、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思想,使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选举制度得到了更加完善。

    二、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理论和实践的批判继承

    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的理论和实践,是在反封建斗争中生长起来的,在历史上曾起过巨大的进步作用。社会总是在对历史的批判继承中才能得到进步和发展。对待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我们也是持批判继承态度的。“主权在民”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一个反封建专制斗争的理论,它是针对封建社会“主权在君”、“君权神授”的谬论而提出的,它主张国家政权要按照主权在民的原则来组织,由人民来选举代议机构,由代议机构来行使人民委托给的权力。在选举制度中,创制了普遍、直接、自由、平等、秘密等选举原则。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和选举制度中的这些原则,都不同成度地被后来的社会主义各国所吸收和改造。当然,由于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和阶级局限性,广大的劳动人民并不能真正行使国家权力。
    中国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先生,将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制度移植到中国,并将其流弊加以改造,提出把政权完全交到人民手中,真正让人民去管理国事。他创制出相互监督、彼此分立的“民权”和“治权”的政权组织形式,即国家权力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权组成的“治权”,“治权”就是由那些少数的国家公职人员来管理国家事务;另一种是由选举、罢免、创制、复决权组成的“民权”,其主体是那些占人口大多数的民众。通过“治权”归属“民权”、“民权”决定“治权”的制约关系,把国家政权完全交到人民手中。他根据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结合我国封建时代的考试权、监察权,把“治权”中的五种权力设置为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五院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以防止出现专权。其中组织行政院的总统、组成立法院的立法代表,由各县代表选举产生,而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的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而委任,但不对总统和立法院负责。五院均向国民大会负责。孙中山先生在借鉴资本主义代议制和选举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当时的情况,进行的这种政体设计及选举制度的创制,对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遗憾的是,孙中山先生的这个“五权宪法”形式及其选举制度并没有最后实现。
    新中国成立后,在批判继承欧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孙中山先生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这从“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和普遍、平等、秘密等选举制度的原则上,便可窥视到其批判继承的印迹。

    三、原苏联选举制度的学习借鉴

    原苏联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模式”对中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影响是相当大的,那时的苏联对当时的中国共产党人来说,就是学习的样板。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仿效苏联模式而建立的。这种仿效,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那时两国在名称上都一模一样,均叫苏维埃和苏维埃代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于1918年制定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其中对选举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全俄、州、省、县、乡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由其下一级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村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凡年满18周岁的劳动者,不问其信仰、民族、居住情况,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采取公开投票的方式。1936年苏联宪法对选举制度有了较大的改革:一是改公开投票为无记名投票;二是改多级选举为直接选举,从乡村及城市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起至苏联最高苏维埃止,都由公民直接选举。我国的选举制度较多地借鉴了1918年苏联宪法规定的选举制度,如:实行全国人大、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市(自治州)人大的代表由其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市、区)人大、乡(镇)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情况、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只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棗我国选举制度的这些内容,基本上是照搬1918年苏联宪法规定的选举制度。我国对1936年苏联宪法规定的选举制度则有所选择地做了借鉴,如采用了苏联的改举手投票为无记名投票,但没有像苏联那样全部实行直接选举。

第三节 中国选举制度的性质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工人阶级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的选举制度,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初级阶段。

    一、工人阶级的选举制度

    现代意义的选举制度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起源于资产阶级与封建专制统治作斗争的结果,一开始就具有资产阶级的性质。
    任何国家的选举制度都具有阶级性。选举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认为,国家既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有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又是一个阶级的范畴,国家的本质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亦即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在国家制度中,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着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制度的核心。我国的阶级属性是工人阶级专政。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的是我国工人阶级的意志。在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战争中,中国人民依靠工人阶级的领导,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结束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阶级居领导和统治地位是历史的选择和决定。同时,在革命战争中,工农联盟是工人阶级领导革命取得胜利的基本保证。我国的工农联盟是战争中锻炼出来的。反帝反封建革命战争胜利的结果,就有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国体就决定了我国的选举制度是工人阶级的选举制度。任何国家都是如此,有什么性质的国体就会有什么性质的选举制度,哪个阶级在国家中占统治地位,选举制度就是哪个阶级的。

    二、社会主义的选举制度

    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起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的选举制度。从此以后,世界上的选举制度就有了两种类型:资本主义选举制度和社会主义选举制度。资本主义选举制度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其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的选举制度。在我国的选举制度中,通过实行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秘密选举原则、差额选举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在政治制度上的社会主义本质棗人民当家作主。

    三、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初级阶段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居于世界后列。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没有得到充分发展。在上层建筑方面,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所必需的一系列经济文化条件不充分,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和小生产习惯势力在社会上还有一定影响。这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
    选举制度是不能超越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的。
    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选举制度,其选举制度也必然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初级阶段,还是一个不成熟、不完全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突出的表现是:还没有完全实现普选,还没有充分实现竞争机制,代表分配比例尚不完全平等,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尚待完善,选举制度的民主化程度离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社会主义选举制度较之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优越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第四节 中国选举制度在人大制度中的地位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之一。

    一、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

    在阶级社会中,在国家还存在的时代,代议制是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形式。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按照这个宪法原则,我国的政权就必须采取全体人民都参加的形式。但是,在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大的国度里,全体人民都直接参加政权机关是不现实的。19世纪英国杰出的思想政治家约翰·密尔,在其著名的《代议制政府》中就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要求所有的人都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因此,完善而理想的政府类型就是代议制政府。在我国,人民既拥有国家的一切权力,人民又不能全都直接行使权力,解决这个矛盾的唯一办法就是:人民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这个过程中,选举的过程就是人民授权的过程。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奠基石是选举制度,或曰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

    二、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产生制度、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制度、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的制度、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制度、少数民族自治制度等五方面的内容。其中有两方面的内容就是关于选举制度的:一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可由它罢免。这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考察的。再从人民代表大会本身来看,我国人大理论界一般都把人大的职权概括为:立法权、决定权、选举任免权和监督权。选举任免权是人大四权之一。因此,无论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看,还是从人大本身来看,选举制度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之一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完善选举制度也就自然是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关键。可以这样说,“文革”结束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有很多内容都是选举制度的完善。例如,1979年7月制定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在1953年选举法和1954年地方组织法的基础上,对选举制度进行了重要改革,最主要的有三项:一是各政党、团体和选民或代表对候选人都有提名权;二是实行差额选举;三是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由乡级扩大到县级。选举制度的这三项改革,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化程度大大地提高了。今后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要做的工作,也是要紧紧抓住选举制度这个重要方面。

第五节 中国选举制度的作用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是各级政权机关合法化的手段,是政权机关勤政廉政的保证,是联合各方面力量参加政权机关的重要方式。

    一、选举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选举制度的本质就是实现民主。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基本标志,没有选举制度就不会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管理国家大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要依靠选举制度,发挥民主选举的作用。人民通过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国家大事,从而实现当家作主。在现有经济文化条件和时代背景下,世界所有国家的民主政治都主要是代议制民主。不可否认,代议制是民主政治的产物,但选举制度是它的基础,而且选举制度体现的民主性要比代议制直接得多,民主化程度也要高得多。因此,人民当家作主是绝对不能离开选举制度的。撇开选举制度讲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在我国,实现民主的途径不少,如社会协商对话、申诉控告信访、基层人民自治、提批评意见建议等等,但只有选举制度才能产生代议制机关,才能通向国家民主,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

    二、选举制度是各级政权机关合法化的手段

    在现代民主政治社会,政权机关必须合法,即政权机关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或承认。政权机关取得人民同意或承认的途径有两条:一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一是由选民选举议会,再由议会选举政权机关。在我国,是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级政权机关。我国各级政权机关的权力,都来自于人民,都是人民通过选举制度进行授权,才使得政权机关具有合法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都必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而人民代表大会又必须向人民负责。从根本上说,这是我国的选举制度为保证政权机关的合法性而决定的。由谁选举产生的就得向谁负责,这才能保证其合法性。

    三、选举制度是政权机关勤政廉政的保证

    人民的政权机关,勤政廉政是人民对其最起码的要求。要保证政权机关勤政廉政,就必须定期对政权机关的组成人员进行依法选举,对其政绩和表现进行评估、考核、审查,使贤能者上任、勤廉者留任、平庸无能者卸任。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在人代会中行使选举权,对政权机关的组成人员进行鉴别和挑选,可以激励政权机关的组成人员勤奋努力、积极进取、提高工作效率、廉洁奉公、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国家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挑选是选举制度内容的一方面,罢免则是选举制度内容的另一面。好中选好、优中择优是国家政权机关勤政廉政的基础,而罢免和撤销职务则是国家政权机关勤政廉政的保证。按照我国的选举制度,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若违背人民的意志,以权谋私,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人民就有权通过法定程序进行质询,直至撤销、罢免其职务,从而收回人民授予他们的权力。

    四、选举制度是联合各方面力量参加政权机关的重要方式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华民族是一个多民族和睦相处的大家庭。我国的政党制度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同时还存在各种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主体和利益群体呈多元化状态。在这种社会格局下,在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前提下,还必须联合各民主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加政权机关。但这种参加,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必须有一种参加的方式,有一种联合的方式。这种参加和联合的方式就是选举制度。只有通过选举制度,才能使社会各方面平等地参加政权机关,才能使社会各方面在政权机关中取得和谐和统一。

    (《中国选举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马耕夫、邹通祥等 编著,甘肃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