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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199年第1期中,刘今定的文章中认为:“在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特别是正职领导人员的选举中,常常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代表联合提名后,又因某种原因撤回提名。二是被代表提名的代表拒绝接受代表提名。在被代表提名的代表表示拒绝接受代表提名后,参加提名的代表又被动员撤回提名。这种做法的依据,一般是援引地方组织法关于‘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的规定。我认为,这样理解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将代表联合提名当作代表议案加以处理是不恰当的。代表联合提名与代表议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应互相代替或类比。”这个观点是很有现实意义的。在选举实践中,常常出现这种问题。这是一些人搞等额选举的借口。刘今定先生的文章,从理论上端掉了“借口”。
时间:Fri Jan 8 08:33:34 1999
名字:邹通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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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人大研究》网站愿成为政治学、法学和人大理论工作者及关心民主法制建设的朋友们的知音。欢迎朋友们投稿!欢迎朋友们访问本网站!欢迎朋友们在此互相交流思想!
时间:Thu Jan 7 16:57:58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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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Thu Jan 7 16:57:33 1999
名字: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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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Thu Jan 7 12:20:03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