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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原理(一部讲述现代文明社会该如何维持与运作的经典易读著作,公民社会的常识读本)

发布日期:2012-07-11   作者:张千帆 著   文章来源:人大研究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2011年10月   点击量: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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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部有文化使命的著作,百年来的民主宪政思想启蒙,至今仍在继续,热闹非凡,但是沉静下来用心深挖宪政原理及其内生制度要求的著作较为罕见。本书作者千帆先生把对宪政原理多年的思考诉诸笔端,对其内生制度要求的每个层面都进行了深刻而科学的逻辑论证。通常来说,这样的著作必定会是艰涩难懂,术语满篇的。可是,任何一个打开此书的读者都将会被本书由易懂的文字和精妙的行文模式以及生动、现实的宪法案例、社会事件所组成的一幅讲述宪政原理的生动画卷所吸引。而通过古今中外纵横对比,读者将最终洞悉宪政的真义。

要敬告读者的是:书中大量精彩的、随处可见的微观层面的观点论证需要一定的时间来消化吸收,因此这是一本耐读的书,并非文化快餐。  同时,此书的阅读需要读者具有基本的常识。

在此意义而言,每一个公民都该读读此书。

内容简介

一个启蒙时期萌发的问题,一位学者经年的理论思考和实践认识的总结,一种精妙而合乎思辨过程的问题探讨模式,最终成就了这样一块探讨宪法学、政治学最基本问题的美玉。

本书分民主篇、法治篇和人权篇三篇来讲述宪政原理。

作者精心设计构思了一种“思维模拟”的行文模式,用定义、公理、前提、结论、推论、反论、例证把逻辑推理的过程生动地体现在书面上。配合观点的阐述辅之以大量的中外经典宪法案例、社会事件,使得本书所讲述的宪政原理更易于为广大读者所接受。通读全书可见冷静睿智的文字下热烈自由的心。本书虽为学术著作,但更是公民社会的常识书。

作者简介

张千帆,美国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政府学博士,曾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法律评论》主编,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以及北大法学院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中外宪政,并在相关领域出版专著和主编教材近20部,发表论文120余篇、评论240余篇。

个人法律博客:http://const123.fyfz.cn/blog/const123/。

目录

前 言

壹、民主篇

第一章:言论与新闻自由

一、怀疑主义论据

1. 休谟定理:价值或规范命题的主观性

2. 经验命题的可证伪性

3. 反驳教条主义

4. 反驳不够实用的“实用主义”

二、言论自由的理论基础

1. 为什么不应该压制言论

2. 言论自由的社会功能

3. 思想与言论的市场竞争理论

三、言论自由的界限

1. 政治言论

2. 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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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试读部分章节

第一章  言论与新闻自由

假如人类全体减一个人持一种意见,只有一个人持相反的意见,那么人类对这个人的封杀一点不比这个人(假如有权的话)对全人类的封杀更正当。

密尔:《论自由》

一、怀疑主义论据

1.休谟定理——价值判断的主观性

定义1.1.1:价值与事实判断

所谓“命题”(proposition),是指连接不同概念的语义表述,也就是通过某种语法结构表达某个意思或判断的语句,通常内含前提和结论。

所谓“判断”(judgment),是指人作为感性和理性主体运用逻辑推理、五官感觉和观察理解等能力形成的命题,如“凡人皆有死,而苏格拉底是人,因而也不免一死”、“冰是冷的”、“万有引力使地球围绕太阳旋转”。

“价值”(value)命题或判断表达某种价值观念,对某件事物赋予“好”或“坏”、“善”(good)或“恶”(evil)的价值判断,譬如“生命是一种善”、“杀人是恶的”、“助人为乐是好的”、“社会主义好!”。

“规范”(normative)命题或判断表达一种应然判断,也就是人应该或不应该做某件事情,譬如“每个人都应该尽可能帮助别人”、“不得杀人”。

如果将“善”定义为值得或应该促进与保护的事情,“恶”定义为不应该做的事情,那么价值命题和规范命题是同义语,价值命题是规范命题的基础:我们之所以“不得杀人”,是因为我们已经认定“人的生命是一种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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