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与条件: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探析

□ 毛清芳

 

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利用医院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老师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运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缩小学校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之间的距离的一种法律教育模式。历经30多年的探索和发展,今天,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业已成为世界上最成熟也最成功的法律实践教学模式,并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推崇和仿效。探讨美国法律诊所教育产生、发展和普及的基础和条件,对我国开展法律诊所教育具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法律诊所教育产生的背景

美国的法学教育最初沿袭的是英国的学徒制。1784年,法官塔平?里夫在康狄格州的利奇菲尔德创办了美国第一家法学院,开始施行以授课为中心的学院制教育模式并取得了成功。1870年,美国著名法律教育家兰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反对当时盛行的脱离现实的纯理论讲授方法,坚持实行法律教育改革,推广“判例教学法”。这种教学方法突破传统法律知识讲授的弊端,对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获得及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质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它所产生的案件事实与社会真实隔离的缺陷却受到了学者们的猛烈抨击。为了弥补案例教学法的缺陷,20世纪早期,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勒科?弗兰克领导、组织了“法律诊所”,为法学院学生提供了实践机会。同时,杜克大学的约翰?布拉德维首先在杜克大学和南卡罗莱那大学创设“法律援助诊所”,并为其他大学法学院仿效。由此可见,法律诊所教育是美国法律教育趋向实践教学模式发展与革新的必然。

民权运动的高涨为法律诊所教育提供了发展契机。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的民权运动高涨,这促使律师和法学院的学生重视法律规则的意义。因为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尤其是在履行宪法平等权利和正当程序原则时,法律上的规定与现实中的实践存在着巨大的反差。特别是为涉及民事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缺乏法律知识的人们提供法律咨询方面,往往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正是认识到司法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在提供法律服务上的不力,美国法律界和法律院校开始更多地思考法律教育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上应起的作用,认识到法律院校不仅应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应培养学生有意识地为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委托人提供帮助。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法学院设立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学生在院校教师同样也是持证律师的监督下,为处于不利境地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将其工作成绩计入学分。可见,法律诊所的设立,本身是法学院回应社会需求的产物,也是法学院教师、学生主动向社会履行法律义务的一种方式,正因如此,法律诊所教育也就与法律援助制度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二、美国法律诊所教育产生的基础

诊所法律教育与其他教育模式一样,有其萌芽、发展和普及的哲学、思想、文化及社会基础。

(一)实用主义哲学观和现实主义法学观奠定了法律诊所教育的哲学和思想基础以杜威为代表的实用主义哲学认为,“教育即生长”,“生长就是为了生活”。所以,教育的目的就是传授技能,以便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美国法律界深受实用主义哲学和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影响,历来关注法律实践,特别是司法实践;历来认为法律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他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因此一个合格的律师不仅要学习法律条文,而且也应当对其他社会现象有所了解,应当能够有能力对事实进行判断,有能力与各种当事人打交道。而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和对上诉法院的判决进行分析的案例教学法则无法对此提供有效的帮助。一些美国法学家和教授,例如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弗兰克法官指出这种看似真实的案例教学实际上距离大量在初审法院发生的诉讼的实际相去甚远,大声疾呼法学教育更应当看到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事实的不确定性,让学生学习在社会实际中出现的真实案件和事实,改革法学教育模式。一些律师和学者,如耶鲁大学法学院从事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师,继承了这一传统,提出了“诊所式现实主义法学”,为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开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普通法传统为法律诊所教育的开展提供了司法基础

在经验主义哲学的指引下,对先例的遵循成为司法过程的主旨。法官和律师沉浸在纷繁的判例中,致力于发掘当前事实与先例的异同。因此,研读案例成为法学院学生的主要课程。尽管在从学徒式到学院式教学的转变过程中,对逻辑和原则的追求已日趋重要,但普通法司法过程的经验主义基础决定了案例教学的优先性。在此基础上,基于真实案件操作的诊所模式就具备了当然的合理性。同时,普通法传统认为,法律是一种艺术,一种实践理性,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法律的认知。基于此,法学教育之路主要在于经验和历练,理论解说和原则分析无非是帮助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辅助方法。法院、律师协会、独立报告人均认为纯粹的案例教学法难以让学生适应法律职业,而应以诊所法律教育强化技艺理性训练,并在20世纪70年代掀起一场要求将法学院改为两年制或“两年课堂+一年诊所”模式的改革运动。

(三)法律职业教育理念的论争为法律诊所教育的产生做了理论准备

在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些传统法学教育者认为,教师的工作是向学生讲授知识,讨论法学理论问题是他们的根本教学工作任务,而有关法律实践中比较实用性方面的本领的培养和训练,应当由学生在校期间或毕业后通过担任法律执业人员的助理或从事实际法律工作时完成。而另一些法学教育者和许多法律从业人员却不同意这种观点,他们用许多事实来论证法学院应当为培养学生成为律师做准备。因为随着律师和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法学院毕业生的实际执业能力与法律职业所要求的能力之间的差距越来越突出。虽然他们了解法律术语和条文,但是却很少掌握律师或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的技巧、能力和素质,如调查、会见、谈判、书写、辩论等能力。人们重新检讨法学院课程设置和讲授方法,以使法学教育适应实际社会和职业需求。而法律诊所教育,为法学院的学生提供了一个环境,使学生在真实的法律诉讼案件中学会运用法律,以培养那些最终使他们成为合格的法律执业者的技能。

(四)社会的普遍认同确立了法律诊所教育的社会基础

正如美国律师协会法学院与法律职业工作组的“MacGrate报告”所指出的:将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教育项目作为一种形式,以使法学院提高毕业生向当事人提供合格、有效并合乎职业道德的代理的能力。除了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以外,这些法律诊所项目还可以在使法律职业者完成其为穷人提供合格法律代理这一宪法义务方面发挥作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逐渐被人们认知,并很快得到了法学院的学生、教师、整个法律界乃至全社会的重视。学生们对实践教学的热烈反响和迫切需求令人振奋,诊所指导教师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兼具专业性与实践性的法律技能训练逐步增多,更多的资源也从传统的法学教育形式转移向校内诊所模式中。诊所法律教育从此成为美国法学院最受学生欢迎的课程之一。据资料反映,到1977年,根据美国139所法学院的报告,在57个实体法专业中,设置了494个法律诊所教育项目。仅从1970年到1976年,报告实施了法律诊所教育的法学院增加了39个,诊所教育项目增加了192个,推行法律诊所教育项目的专业增加了307个,法学教师理事会将法律诊所教育列作教学重点的法学教授由1971年的107人增加到700人。

三、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发展的有利条件

在美国,除了前述的背景和基础之外,法律诊所教育之所以能够顺利发展并迅速普及,是因为美国具有如下发展法律诊所教育的有利条件:

(一)充足的案源

当时美国国内贫富差距扩大,各种矛盾激化。随着民权运动的发展,人人生而平等和民权思想在美国社会逐步深入人心,《民权法案》、关于禁止在劳动雇工方面歧视的法律和1991年新民权法案的出台,人人平等和各项权益在立法上得到了保障。但是,人们很快就意识到光在立法上取得胜利,对于自身权利维护的实际效果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一般人无法知晓和理解法律诉讼之中的种种专业术语和繁杂的诉讼程序,往往需要专业诉讼律师的支持,而美国的律师费用高昂,很多老百姓因为经济上的原因无法得到律师的专业法律服务和帮助,从而无法得到司法上的支持,无法将自身合法权益予以实现。这样,社会上要求法律援助和无偿法律服务的呼声日益高涨。这种强大的社会需求为美国法律诊所教育提供了充足而鲜活的案源。在美国,法律诊所代理的个案总数远远超过了政府部门,使得诊所法律教育在全美十分普及。

(二)大量的资助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资金密集型的教育模式。在美国,学生为弱者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是需要高昂开支的。如果没有经费保障,诊所教育将寸步难行。在20世纪60~70年代,美国法学院的诊所获得了许多私人基金会的资助,比如福特基金会在1968年一次性资助了1200万美元。一些法学院的教师、学生和行政管理人员也看到了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法学院也开始从其总体预算中为诊所法律教育拨付专门的资金。这样,诊所的运行就有了经费上的保障。

(三)现成的师资

众所周知,在美国,与普通法传统相适应,大学法学教育从最初的学院制到案例教学法,再到诊所式法律教育,其内容和方法都是以通向职业教育为目标。因而,美国大学教师多数同时也是律师,有些还曾是法官。这样,开展诊所教育,法学院本身就具有无需培训的现成的有实践经验的教师。

(四)学生的积极参与

教育是一种目的性的行动,实践表明,如果没有学习者自觉的参与,就不可能会有所谓的学习目的。最初,美国法学院的学生提出不愿意为富人服务而要帮助穷人的口号,并将这种热情自发变为实际行动,自发地帮助穷人办理各种案件。但由于他们缺乏实际的办案经验,他们的热情并不可能让他们保证为贫穷的当事人实现最大程度的司法公正。因此,迫切需要有律师经验的教师进行规范而有系统的指导。而设立法律诊所,开设诊所课程,恰恰满足了学生的这种迫切要求,把学生实行法律援助的热情和愿望变成了现实,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吸引学生积极参与。显然,法学院积极参与的学生,是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发展普及的一支生力军。

 

参考文献:

[1]王立民、肖逍媛主编:《诊所法律教育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李傲著:《互动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李启平、晏小敏:《引进与发展:诊所法律教育探析》,载《教育评论》2006年第2期。

[4]刘东华:《西方诊所法律教育的形成与发展》,载《国外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

[5] 左卫民、 兰荣杰:《诊所法律教育若干基本问题研究》,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3期。

[6]刘加良、刘晓雯、张金玲:《法律诊所教育研究》,载《山东大学法律评论》(2006)。

(作者单位: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人大研究》2008年第6期(总第1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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