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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三十九)
刘家华:预选是产生代表候选人最公正的程序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刘家华撰文说,2004年的选举法在直接选举中规定了预选,但其前提是“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才可以用预选方式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文章谈到,1986年的选举法取消预选方式,而采用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方式。在实践中,特别是直接选举中,虽然节约了人力物力和节省时间,但一个普遍事实是,经过协商程序后,“选民联名提名”基本上都被“协商”掉了,而“组织提名”则毫无悬念地都能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协商方式中的种种不正常现象,势必损害选举的民主质量,降低选民的民主信心。由于没有明确细致的程序约束,这个反复酝酿的过程却成为人大代表民主选举中很不民主的一个阶段,在整个公开选举过程中往往容易发生黑箱操作的一个阶段。“反复酝酿”做得好的标准,是所谓“三上三下”,但这只是说酝酿的次数的确是反复的,却未必表明这样“酝酿”出来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符合较多数选民的意见,因为没有一个像选票数目那样一个客观标准,所以很难让选民信服。在很多情况下,这个所谓的“酝酿”成为少数人黑箱操作的借口。这样操作出来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不符合多数选民的意见,也未必符合党派的意见。很多明明有许多选民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就是这样被莫名其妙地“酝酿”掉了。许多选民和被提名候选人之所以不服最终的选举结果,产生厌选情绪,作出对人大代表选举不公平的评价,就是因为这个“酝酿”阶段的不透明。为了修正这些不当做法,许多地方如北京、河北、广东、宁夏等地的选举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用预选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实践。事实证明,采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远比酝酿和协商更为透明、易行;特别是选举竞争激烈的选区,预选方式可以避免选民指责选举领导机构“指选”或“派选”,能提高选民对选举结果的认受性,减少矛盾。文章还认为,由于预选的目的是在产生代表候选人过多难局的时候,按照多数选民的意愿缩小候选人名单,完全是在为正式选举做准备,因此在设计预选程序应该考虑以下问题:(1)如何启动预选程序。根据现行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因此我们有必要正确认识何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笔者认为,选民认为需用预选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或者有提名代表候选人主张用预选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都应该启动预选程序。笔者建议选举法直接规定在提名候选人超过法定最高差额比例时即启动预选程序,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2)预选时间。根据选举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的规定,因此预选时间应该定在选举日的前7日为妥。(3)投票人。参加预选的投票人应该为本选区的全体选民,而非选民代表。当然,由于预选是由大多数选民的意愿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因此没必要根据选举法中规定的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的规定,预选中四分之一以上的选民参加投票即为有效。(4)笔者赞同王伊景先生所讲的用“差额预选”即选民按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选择候选人的办法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因为预选毕竟是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而非选举人大代表;如果按应选代表名额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就变成了一次人大代表选举。
马 晖:努力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马晖撰文说,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基本形式。但是,从我们长期的实践来看,各级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监督工作与宪法、法律以及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在许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一是审议议题多而杂,主题不突出。选准议题,是审议监督工作的前提。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监督范围是很大的,监督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人大常委会的职责来看,议题大、内容多,这是必然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处理不好,就容易出现贪大求多、议不完、审不了的问题。每次常委会一般安排两天时间,列入会议的审议议题一般要3至5项,加上学习法律法规、人事任免和一些常规性、程序性的内容,时间明显偏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常只是围绕会议主要内容泛泛而谈,审议很难达到一定的深度,形成的审议意见难免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样,久而久之,一些人在思想上便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认为我们每两个月召开的一次例会,只是例行公事、走走过场而已。二是调查研究浮而浅,调研报告不透彻。调查研究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方法,也是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的重要环节。我们通常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在我们每次召开会议之前,一般都要组成若干个调查组,深入各有关单位,就列入会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但实践中,由于受经费、时间、人员等各个方面因素的制约,普遍都存在“两三辆车、七八个人、翻翻资料、走走看看”的情形。这样,一方面引不起被调查方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我们了解到的只是一些表面现象,难以掌握第一手资料,不能为会议审议提供翔实的参考依据。所形成的调查报告一般是谈成绩多,指出问题一笔带过,分析原因不深不透,抑或是与汇报单位的内容重复,缺乏对客观事物内在原因和规律的分析研究,提不出富有新意的见解和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会议的审议质量。三是审议发言散而雷同,不能切中要害。
胡凤玲:人大常委会工作必须突出代表主体
平凉市人大常委会胡凤玲撰文说,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代表通过审议、表决和选举等途径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人大代表分散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不便集中行使职权,所以只能把权力委托给它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来行使。人大常委会既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也是人民代表大会部分权力的代行机关,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代表中的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驻代表”。人大常委会既是国家权力机关,又是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关,更是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所以,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必须突出代表主体。一是年度工作重点要根据代表的意愿来确定。人大常委会面临的工作千头万绪,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必须“抓大事,少而精,求实效”。人大常委会所要“抓”的“大事”,必须是党的工作重点,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春江水暧鸭先知”,各级人大代表植根于基层、来自于人民,最清楚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他们提出和反映集中的问题,就是人大常委会所要“抓”的“大事”,就是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的重点。人大常委会要在人代会代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时,就开始收集整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从中筛选确定工作重点。要通过召开代表座谈会、走访、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听取、吸纳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研究确定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以此来保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根本利益。二是工作要尽力向代表通报、邀请代表参与、接受代表监督。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各项工作,都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尽力向代表通报,尽可能地邀请代表参与常委会的活动,充分发挥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要将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和执法检查情况向代表通报。常委会每年组织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督办代表意见建议等活动,都应邀请相关代表参加,认真听取代表对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并让代表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看法。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应主动接受代表的监督。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督促办理落实。三是监督“一府两院”的成效要由代表来评价。人大代表代表着全体人民,他们的意见就是人民的意见,所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成效最终要由代表来评价。实践证明,这样做的结果,既坚持了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又保证了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具有“人民性”、“正确性”和“权威性”,从根本上保证了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卢鸿福:别搁置了闭会期间的建议权
湖南省涟源市人大常委会卢鸿福撰文说,建议权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建议意见不仅人代会期间代表可以提出,闭会期间也同样可以提出。然而,从代表建议意见提出的情况看,会内、会外失衡,重会内轻会外的现象比较突出。据笔者对本届某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调查表明,5年来会议期间代表共提出建议意见560余件,而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仅4件。从法律意义上讲,无论是人代会期间提出的建议,还是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代表参政议政的一种重要形式。那么,为何人代会上代表提建议轰轰烈烈,而闭会期间却寥寥无几呢?一是代表业务不熟悉,有的对闭会期间是否可以提出建议意见不清楚,认为只有在人代会期间才能提出建议意见,会后却没有这种权利。二是职责意识淡薄,缺乏应有的民意敏感,缺乏公共事件的参与意识,缺乏争取民利的执著精神,对选区选民的困难和要求漠不关心。代表,既要“代”,又要“表”。“代”就是要代表选区选民的利益;“表”就是要表达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及时把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需所盼反映到有关国家机关,并促使其问题得到落实。代表必须时刻关注社会、集中民智和反映民意。代表履行职责应该是“日常”的,而不是临时的、时断时续的,更不应是“开会代表”、“举手代表”。既要在人代会期间大胆维护民权、建言献策,也要在闭会期间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政府重大决策失误时及时为民“出声”,并通过充分利用法定职责,督促问题得到解决。
史成军、王成保 :“承诺”向社会公开的制度要义
江苏省滨海县人大常委会史成军、王成保撰文说,
日前,甘肃省陇南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了新任命的政府秘书长、各局局长和各委员会主任的“施政承诺”。此举一问世,立即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响应。文章认为,将被任命人员“承诺”向社会公开的积极意义明显,值得肯定。一是契合了监督法精神,用公开强化监督的坚定决心。监督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人事监督在人大监督工作体系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任命干部后,人大机关要负担起监督的作用,确保知人善任。将被任命人员“承诺”向社会公开,契合了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是对行使监督权向社会公开内涵的延伸。同时,公开“承诺”,意味着实实在在地践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人大而言,要肩负起检验的担子,不然对群众无法交代,此举充分显示了人大及其常委会思想认识的变化,展示了人大要监督、想监督、真监督的坚定决心。二是凸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向人民群众负责的政治理念。没有有效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公职人员及公共权力就会发生异化和蜕变。当前,权力制约理论越来越成为社会共识,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包括人事任免工作都有了新的关注及要求。将被任命人员“承诺”向社会公开,表面是人事监督工作形式的一次实践,实质上是通过形式上的创新,以期促进政府工作,鞭策被任命干部行使权力做到公正、透明,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承诺”向社会公开,不仅体现了一切权力源于人民,向人民负责的宗旨,而且能够促进干部工作作风的转变,肩负起代表人民行使公共权力,树立为人民负责的政治理念。三是促进了干部依法行政,给自身施加压力的进步实践。“言必信,行必果”,是做人的准则:兑现自己的诺言,是对国家干部的起码要求。话说得好听,事办得漂亮,人民才佩服,群众才拥护。反之,当了干部,不兑现诺言,最终会失去群众的信任,这样的干部做不长。“承诺”向社会公开,显然不仅仅只是为了公开而公开,客观上是希望公众参与到监督被任命干部工作中来,让人大监督和公众舆论监督形成合力,使得监督更加有力。从而促进被任命干部自加压力,树立人大意识、群众意识、法律意识,更加自觉履行承诺,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让“诺言”变成现实。不过,“承诺”向社会公开,尚有两点值得注意和探讨:其一,“承诺”的标准要适度。标准过高,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出现,我想没有哪个干部会为自己定过高的要求,特别是向社会公开的情况下。重点是标准过低,泛泛而谈,糊弄群众。“承诺”标准要根据自身的职责而定,略高就好,有高度才有追求。至于标准的拿捏,关键在于被任命干部自身,不过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做好“承诺”内容的把关,适时给予建议和意见。其二,“承诺”的检验要到位。监督不力,一直是人大工作饱受群众指责的焦点。“承诺”向社会公开将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是否可能也是会完就了?作为人大机关,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以及承诺的检查、检验是必须承担的职责。公开是把双刃剑,如果人大对承诺内容定期检验,及时、到位,不仅能够促进工作,而且容易得到群众信任;如果做不到,将会影响人大监督的权威,有损人大的形象。
王希珍:当前市级人大宣传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张掖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王希珍撰文说,当前市级人大宣传工作还不能很好地适应人大工作与民主法治建设的客观要求,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内宣与外宣不协调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人大自身现有的宣传阵地功能有限,覆盖范围较窄,无法有效实现社会面上的宣传效应。同时,由于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与新闻单位的沟通联系、事前策划不够,新闻单位对人大宣传工作有时主动性不强,相当一部分记者对人大工作特点、规律的把握不够准确,稿件内容基本沿袭了“什么时间开了什么会,谁参加了,进行了几项议程”或“什么时间搞了什么活动,谁参与了”这样一个浅表性的程式化模式,提供的新闻信息对社会公众的吸引力和亲和力不大。二是数量与质量不统一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宣传稿件的数量虽然大幅度上升,但质量提高的力度不大。“豆腐块”、“火柴盒”比较多,“大版块”、“整版面”比较少,消息新闻比较多,深度报道比较少,有质量、有影响的精品力作更少,对人大工作有关背景资料的深度挖掘和后续工作的延伸报道都还很不够,稿件数量与宣传质量的反差很大。三是县区和乡镇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县区人大常委会之间在宣传稿件数量上的差距还比较大,乡镇人大的宣传工作仍是一个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做好当前的市级人大宣传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贴近”为重要原则,以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着力点,以工作创新为动力,全面加强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宣传工作质量,不断增强人大宣传的影响力、感染力和亲和力,才能开创人大宣传工作新局面。(一)强化阵地建设,努力构建“大宣传”格局。要开创人大宣传工作新局面,就要跳出人大系统的小圈子,强化“大宣传”意识,树立“大宣传”观念,构建“大宣传”格局,充分调动人大、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单位以及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注、重视、参与人大宣传工作的良好氛围。一要加强人大自身宣传阵地建设。要认真做好地方人大工作简报编撰工作,进一步突出特色,充实内容,增加深度,为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交流工作搭建平台。认真编撰好地方人大常委会公报,突出公报的权威性,及时向人大代表、社会通报、公布常委会履职情况,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加快地方人大网站建设步伐,及时向外输送市人大工作信息,扩大宣传覆盖面。二要切实发挥党报党刊电视台的主渠道作用。加强与地方党报、党刊和电视台的工作联系,定期组织采访,及时提供稿源,使地方党报、党刊和电视台做好人大常委会会议及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等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三要巩固扩大市外宣传阵地。市、县区人大常委会都要积极向《中国人大》《人民网》《人大研究》《人民之声报》《甘肃日报》等媒体投递宣传人大工作的新闻稿件。(二)改进和加强“三会”报道工作,提高宣传质量。会议是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的基本方式,要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宣传报道作为强化人大宣传工作的重点来抓。在内容上,既要紧扣会议主题,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又要注重充分反映会议的民主气氛;既要突出抓好审议情况的报道,着力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也要围绕会议主题,抓好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深度报道。在形式上,要注重运用现场采访、专题报道、跟踪报道、特写、侧记等形式,不断增强“三会”的报道实效。通过不断拓展人大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视野,改进和创新人大宣传工作的报道内容和宣传方式,坚持突出个性,充分体现人大工作的监督性质和法律属性,使其更加贴近人大实际,更具社会影响力,做到“人大工作开展到哪里,宣传工作就配合到哪里”,使人大宣传工作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三)强化保障措施,着力完善长效机制。一是落实工作责任。把人大宣传工作纳入人大机关干部职工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年初下达任务,年中督查落实,年末评比通报,兑现奖励。二是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并逐步完善人大宣传工作奖励办法,明确评优范围,合理确定奖励标准,有效增强激励效应。三是建立并落实好人大与党委宣传部门工作联系制度,特别是每年人代会的宣传报道工作,以及常委会重大活动的策划,要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研究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的措施与意见。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配合,及时提供人大工作信息和人大新闻素材,对一些重要工作和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与新闻单位联手筹划,合力攻关。四是加强组织指导。市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召开人大宣传工作座谈会,组织县区人大常委会总结交流上年度人大宣传工作,研究部署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宣传工作的各项任务和具体措施,开展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好新闻、人大宣传工作先进集体、优秀记者(通讯员)评选表彰活动,推动人大宣传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师正伟:开拓创新提升县级人大宣传工作水平
正宁县人大常委会师正伟撰文说,人大宣传工作要始终坚持运用科学发展观,不断探索创新。一是要创新宣传理念。与时俱进、求实创新是时代的主题,也是人大宣传工作的内在要求。各级宣传单位要精心策划研究,采取有效方法,着力改进会议宣传,改变过去把人大宣传等同会议宣传,会议期间热热闹闹,大会过后冷冷清清的思维定势,紧跟时代节拍,把握时代脉搏,体现时代特征,以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己任,大张旗鼓地唱响民主法治的主旋律。二是要创新宣传方法。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各新闻单位要牢牢把握宣传导向,突破程式化报道的框框,拓展视野,调整角度,把目光瞄准民意,把镜头对准基层,把版面留给群众,切实加大对人大行使职权过程中一些深层次问题的报道,宣传人大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干部述职评议、视察、调研等工作动态,选择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对执法检查、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办理等内容进行追踪报道、纪实报道,增强人大宣传工作的针对性。三是要创新宣传形式。要灵活运用各种新闻载体和报道形式,加大动态报道,减少例行式报道。县委报道组、县广播电视台要树立精品意识,发挥主渠道作用,组织“优势兵力”,多调查、勤思考、细策划,把新闻报道和专栏节目写实、写活、办深、办新,向国家、省、市级主流媒体多投稿、投好稿,做到报刊上有文章、广播中有声音、电视中有图象,及时全面宣传报道人大的各项工作,增强人大宣传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于德祥:选任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腐败问题及对策
武威市凉州区人大常委会于德祥撰文说,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国际形势发生了新的深刻变化,我国改革发展处在关键时期,党所处的执政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依然存在,尤其是公共权力异化为个别人牟取私利的腐败现象在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身上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形势还比较严峻。也就是说,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还相当激烈。对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有一个清醒认识。文章认为,选任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中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腐败问题。(1)法制不健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上虽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有效规范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力运作,防止因权力异化而产生腐败的法律法规很少;即使现有的一些与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其条文的规定也过于原则、笼统,在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难以定性定量。如《刑法》中“贪污贿赂罪”的定性定量中使用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含糊不清的词语,导致实践中难以定性定量,造成量刑畸轻畸重和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等司法腐败行为的不断发生。(2)选任民主不充分。一是候选人或拟任人选的提名不够民主。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时的候选人提名尽管《地方组织法》规定可由大会主席团、人大代表联名提名,但实践中,有的地方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都是由党组织推荐的。这些候选人在提名前的推荐、考察是在较小范围内或缺少群众参与中开展的;甚至压抑人大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即使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也不一定能与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处在同等地位。对应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拟任人选,党委在推荐人选、“一府两院”在向人大常委会提名拟任人选时都是等额,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此只有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这种任命方式,既不符合《地方组织法》的立法本意,也不符合《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精神,影响民主法治进程。二是由于大会主席团或“一府两院”领导人在向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介绍候选人或拟任人选的情况时,往往介绍候选人或拟任人选的工作简历、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的多,而对他们的思想状态、家庭状况、工作能力、敬业精神、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八小时以外表现等情况的介绍却很少,致使多数人大代表或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候选人或拟任人选了解较少,感性认识不多,加上少数地方的党委在事前党的有关会议上提出确保“高票当选”要求,故而绝大多数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了从“讲政治”的高度与党委保持高度一致,毫不犹豫投了赞成票,使民主得到“变相”体现。(3)监督不到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权力腐败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不到位。其表现:一是法律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实施询问、质询,直至撤职、罢免、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这些本来很有震慑力和权威性的监督措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很少采用,变成了“理论规定”。二是开展监督工作时,过多地考虑人情、面子、关系等外部因素,甚至照顾迁就,致使监督工作左右为难。文章提出五点对策建议:严格规范选任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程序及途径。(1)立法建制。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尽快研究制定反腐败法(或廉政法),将现行党纪条规、行政规章上升为国家法律,对反腐败(或廉政)的概念、范围、原则、内容和反腐败(或廉政)机构的设立、腐败(或不廉洁)行为的惩处,都要明确作出法律规定;在地方组织法中应明确对候选人或拟任人选在主席团或党委推荐前的产生程序、情况介绍的内容以及对拟任人选是否可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名差额或另提他人等。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好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选任国家机关组成人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报告制度等选任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法规和办法以及决议、决定,使法律、法规、规章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操作性、惩处性。(2)任前审计。腐败问题归根结蒂是经济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选任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前,对拟任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其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离任审计,在选任时将审计报告发给各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若异地交流选任者,可由原任职单位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提供候选人或拟任人选原任职期内的审计报告。(3)座谈质疑。就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候选人或拟任人选进行交流座谈,提出问题,增强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候选人或拟任人选的感性认识。(4)廉政承诺。就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被选任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尤其是“一府两院”主要领导人员和组成部门的“一把手”要向人大常委会递交廉政承诺(书面)。(5)到任交接。组成由党委、人大常委会和纪委、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主要领导和原任、新任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参加的财政、财务交接领导小组,对财政、财务工作进行交接。这既保护了全民所有财产,保证了机关财政、财务工作的连续性,也有效监督和预防了腐败问题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