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好监督法尚需人大工作者共同发力

□ 李光伟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屈指算来,《监督法》诞生已快两年。回望既往,笔者欣喜地看到,广大人大工作者以极大的热情,关注着它、关爱着它:学习、宣传、贯彻监督法的内容占据了一段时期人大系统各大报刊的主要版面;监督法3个字一时成为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领导讲话、工作报告中的关键词;有关监督法的交流会、研讨会、座谈会也频频召开……

其实,热闹繁忙的背后,仍然有一些需引起注意的问题。正如一些人大工作者所言,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学习贯彻监督法只是停留在表层,尚无实质动作, 监督法的许多内容仍是白纸黑字摆在法律条文里,没有演变为具体行动。综观之,一是学习不深入。仅仅是在人大系统内部传达一下上级的相关会议精神,向人大干部发一些法律资料而已,没有把学习的面扩大到政府、法院、检察院这3个接受人大监督的国家机关,仍是在人大立法——人大学法——人大执行的循环里打圈圈。学习内容也仅仅是看一下法律原文,很少研读辅导资料,对这部法律的出台背景、立法过程、立法目的等深层次的内容也缺乏相应了解,知之不多,知之不深。二是该破的未破。没有按照要求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三是该立的未立。监督法对7种监督形式的操作程序、内容、时间和要求都不同程序地作出了明确规定,增强了操作性。如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的材料报送对象和时间,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预算审查的内容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有的法律原则还是首创,如监督情况公开等等。这些都是监督法的突破和贡献。这些具体规定,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至今仍未执行或未全部执行。

监督法在一些地方仍悬在空中,躺在文本里,有多方面的原因。从时间方面来讲,这部怀胎20年的法律诞生毕竟还不到两年、正式落地走路只有年余,这么短的时间内想要其精神全部变为人们的行动,也许有些过于奢望。从政治环境来看,该法开始实施的第一年正值省、市、县、乡四级人大换届,换届选举的工作重点冲淡了人大工作者对这部法律的关注。换届之年,不少人都面临着进退留转的选择,淡化甚至忽视对它的关注似乎在情理之中。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就形同虚设。”监督法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律,我们就要坚决执行。

当前,换届已经完成,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人大常委会都在思考如何有新作为,打开工作新局面。我想,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应把学习宣传贯彻监督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从监督法中寻找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的思路和办法,按监督法的要求去创造监督工作的新气象。针对换届后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都有较大变动的现实,有必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通过深入学习,统一思想和行动。

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开展了不少执法检查,推动了相关法律的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否也可以对自己的这部当家法来个执法检查?

贯彻执行好监督法,任重而道远,需要广大人大工作者共同发力。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人大研究》2008年第5期(总第1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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