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空白召唤创新

□石永宁

 

提起创新,人们总是习惯于将它与深奥的理论思辨、精确的数据验证、意外的揭秘结论、令人羡慕的探索成果联系在一起。其实,创新并非这么深不可测,不同的行业和工作,创新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就许多工作来说,转变思维方式是创新,填补工作空白是创新,理性回归传统也是创新。人大工作的创新,在填补工作空白上有着广阔的空间。

2008年1月初,国家人事部负责人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表示,从现实情况看,建立国家荣誉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要通过建立国家荣誉制度,树立先进典型,弘扬社会正气,引领社会风尚,用共同的价值观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据悉,人事部已经提出要“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

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规定了14项职权,其中就有“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多年来,除个别特例外,地方人大常委会大多在这项职权的行使上一直空白。现在国家有关部门把设立国家荣誉制度提上议事日程,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授予荣誉称号权的契机已经出现。社会对国家荣誉制度的关注,更是对人大工作以创新填补职权空白的呼唤。

再比如,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多部法律规定的质询案,自1954年以来,仅有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冶金部、对外经济贸易部的2例、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数例被作为经典案例反复引述。习惯上大家把质询案看得过于严厉,害怕由此影响人大同“一府两院”的关系。有的地方人大看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做,认为自己也谨慎一点为好。有的地方人大如果得知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意提出质询案,就尽量做他们的工作,劝其不要提。其实,提出质询案是我国参考国外经验,经过慎重研究引进的做法。应该承认,提出质询案会引起人们关注,并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如果把质询案看得过于严重、过于严厉,则不符合立法原意。从彭真委员长到吴邦国委员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历届委员长都反复强调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时难以做到的事情,地方人大完全可以先做起来,积累经验,成熟以后再推广。质询案也是这样,也完全可以由地方人大先搞起来。而要使质询案这一法定的监督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之成为一种被人们视为常态而在地方人大的监督实践中有效运用的监督方式,且不至于产生负面的不良影响,这就需要在工作中转变思维方式、进行制度探索和实践创新。

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中,履职空白不至上述两例。当然以创新填补空白,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重要的是,在条件具备时,要看到创新的契机,回应创新的召唤,启动创新的步履,使人大工作紧跟民主法治进步的趋势和要求。


(作者系甘肃省庆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科科长)

 



《人大研究》2008年第4期(总第19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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