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
大家谈(三十六)
马学军: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
中共平凉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马学军撰文说,党的十七大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党的十七大报告是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的行动指南。各级人大组织和人大代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加强人大建设,切实履行代表职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人大工作。一是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在深化理论武装上有新成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大首先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带头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引向深入。要进一步强化对“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学习,深刻领会“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等重要论述,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切实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好、完善好。要坚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与提高人大工作水平相结合,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的统一,紧紧围绕工作大局,切实发挥职能作用,通过人大审议决定程序,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委决策的贯彻实施,使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切实体现党委的主张,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要求,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要全面把握科学内涵,在推动人大工作上有新突破。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人大工作,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放松,寻求人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佳结合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和跟踪督查,为党委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政府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充分发挥人大在表达、平衡、调节社会各种利益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深入了解民情,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通过人大议案、代表意见建议等方式,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要更加注重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更加注重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更加注重社会事业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更加注重农村和贫困地区发展,努力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三是要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在履行代表职责上有新作为。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这是对人大代表的极大鼓励,也是对人大代表的有力鞭策。各级人大代表作为人民权力的受托者和人民意志的表达者,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要求,依法履职不辱使命,联系群众奋发有为,围绕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加快发展,在服务中寻找位置,在参与中发挥作用,在监督中体现价值。要增强监督意识,处理好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通过视察、检查、调查、评议等活动,针对“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大胆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督促他们限期改正,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要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广泛听取和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围绕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治安等与人民群众幸福安康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督促各级政府更加注重社会建设,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和谐社会建设。
丁爱萍、刘卫红:从“搁置审议”看树立人大权威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宣传处丁爱萍、刘卫红撰文说,湖南省娄底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原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会议进行审议发言,常委会组成人员发现市政府领导一个也没有到会,纷纷提出不予审议,会议最终决定对这份议案延期审议。尽管事后通过了解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当时确因公务远离该市,但常委会会议“搁置审议”凸现的积极意义值得推崇。人大及其常委会肩负着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重要职责,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责任重于泰山。法律对这项权力的行使,有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出质询和询问等,但对听取政府的专项报告政府领导是否必须到会缺乏具体程序性规定,实践中各地均无一例外到会听取审议意见,接受监督,改进工作。某些地方政府领导不参加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政府专项报告的审议,折射出一些政府领导人大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政府专项报告,政府领导认真听取意见责无旁贷,接受监督,以利整改,而以“公务缠身”拒会欲盖弥彰,只会适得其反。难道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不是最重要的公务!毋庸置疑,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与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依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监督效果不断增强,树立了国家权力机关的形象和权威。但也应该看到,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政府专项报告程序过于简单,似乎是走走过场、搞搞形式、履行一下手续而已,充当“橡皮图章”。“监督检查人不断,违法事情照样干,写完报告叙经验,来年监督接着看”、“调研视察了解情况、会议审议提出建议、落实整改没了下文”。而娄底市人大常委会打破监督一团和气的怪圈,显示了其履职意识之强。一般情况下,政府领导以工作撞车为由就可以敷衍搪塞拒会,但审议效果会大打折扣。由此观之,“搁置审议”并非流产,实质是对法律负责,依法监督履职。作者认为,有为才有“位”,有为才有“威”。人大履职行权不辱使命,最关键的还在于人大自身的作为。唯如此,人大监督才能真正取信于民,才能找准位置,确立权威,收到监督的实效。
马森骏:贯彻实施监督法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
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马森骏撰文说,监督法的出台颁布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具有重大的意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人大必须把握监督重点,切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一是着眼于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围绕中心工作和事关发展大局的事项实施监督。各级人大要自觉围绕中心,从加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注重抓住那些制约和影响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重大问题,依法行使监督权,为地方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保障和促进作用。同时,各级人大要着重加强对计划、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坚持定期听取政府工作汇报,通过调查、视察、检查等形式,深入实际,发现问题,仔细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适时作出决议、决定,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顺利实施。二是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围绕关系民生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实施监督。民生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人大要把维护和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贯穿于人大工作的始终,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计划地通过听取工作汇报、组织视察、开展调研等方式,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和建议,督促“一府两院”认真研究解决。三是着眼于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加强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把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作为监督重点,保障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正确实施,这既是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大要把事关大局、涉及群众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有计划地列入工作要点,作为监督重点,进行深入调研、认真检查,及时提出意见,督促改进工作,不断促进“一府两院”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文章提出,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围绕监督法的实施,不断完善监督方式,健全监督工作机制。文章建议:(一)把握关键环节,努力提高审议质量。一是精选会议议题。各级人大在制定工作要点、安排会议议题时,要反复酝酿,力争少而精、事关全局,每年抓住几项大事,每次会议安排一两个中心议题,集中力量,调研审议,跟踪督查,抓出成效。二是深入调查研究。围绕审议议题,
要注意把阶段性工作与经常性工作结合起来,力求把平时了解情况、积累资料和集中视察调研相结合,采取集中与分散、明察与暗访、问卷调查与随机抽样相结合的灵活办法,深入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形成有观点、有材料、有分析、有建议的调查报告,为常委会作出审议意见提供依据。三是依法开展审议。召开常委会会议前,要让组成人员围绕议题搜集资料、熟悉情况、做好发言准备。在审议工作时,注重从当地实际出发,突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主题发言和分散发言相结合,常委会委员发言和列席代表发言相结合,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相结合,汇总讨论意见和形成审议意见相结合,使审议发言力求客观、公正,以促进会议审议质量的提高。四是要整理反馈审议意见。在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和执法检查后,认真归纳整理审议意见,体现“真实、全面、准确”的要求,力求具有可操作性。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后,进一步加强与“一府两院”的沟通和协调,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二)改进工作方式,不断加强跟踪督办。落实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是增强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各级人大要把初次监督和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加强跟踪监督,在推动整改上下工夫,一督到底,直到见效。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作出后,必须要求“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进行报告,并对有的内容组织跟踪检查。各级人大听取“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落实整改情况报告前,首先要安排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按审议意见要求认真调查贯彻落实情况和整改成效。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逐条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整改情况时,主要负责人必须到会,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并对进一步办理审议意见做出表态。(三)健全工作制度,做好规范过渡工作。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和要求,各级人大要全面梳理原有涉及监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继续坚持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进行修改和规范,需要新制定的,进行调查研究,着手制定,以形成有效的工作制度和有序的工作机制。
朱自武:县级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作用
陇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朱自武撰文说,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处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第一线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应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在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一)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障。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督促政府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大力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和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涉及构建和谐社会全局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和问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督促政府维护社会公平,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提供公平的机制、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的发展机会。督促政府高度重视和处理社会矛盾,建立合理的社会结构、融洽的社会关系,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督促政府加快职能转变,健全社会组织机制,完善社会管理、服务功能,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社会安定有序的运行机制,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团结。(二)依法决定重大事项,为构建和谐社会科学民主决策。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抓住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依法作出决议、决定,将党构建和谐社会的意图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将党的决策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健康快速发展;紧紧围绕全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深入调查研究,提高审议质量和决定重大事项的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三)依法做好人事任免,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组织保证。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坚持党的干部路线,坚持依法任免的原则,正确处理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关系。要坚持干部德才标准和任职条件,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注重群众公认,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经过法定程序选举、任命为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并通过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有效的监督形式,加强对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使选举、任命干部按照人民意愿和社会需求依法运用公共权力,促使他们廉洁勤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齐心协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四)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夯实群众基础。县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推进代表法的实施,改进代表工作。着力抓好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拓展代表活动形式,增强活动实效,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加强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督办工作,选择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事项,进行重点督办,着力在提高解决率和满意率上下工夫。抓好闭会期间人大代表的学习、视察、调研活动,积极探索代表与原选举单位、选民保持经常联系和接受监督的有效方式,开展代表述职活动,提高代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拓宽密切联系代表的渠道,使代表更多参与常委会的各项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
王占红: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到位原因分析
甘肃省张掖市人大常委会王占红撰文说,分析地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到位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宪法地位的认识不到位,是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充分在意识层面上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具体工作中,常把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相互混淆而且偏重于行使监督权而忽视决定权。“一府两院”也常把人大及其常委会当做监督机关、民意机关以及代表机关,认为大事只能党委决定、政府执行,人大仅居于监督地位,同级政府一般很少主动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社会上也习惯于执行党委或政府的红头文件,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既不是党的文件,又不是行政命令,可执行可不执行,出现决而无行、行而无力的状况。(二)权力界限范围不明确,是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充分在法律层面上的根本原因。《地方组织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分别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但到底什么是重大事项,其标准是什么,范围如何界定、由谁界定等问题,在法律框架内均是不明确、不具体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充分、不到位,就是“重大事项”这个权力客体不明确、不具体在实践中的直接反映和必然结果。目前,一些地方人大虽已出台有关规定,但还是存在过于原则、比较笼统的问题。由于法律法规对“重大事项”规定得不明确,造成执行起来弹性大,“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随意性、人为性现象突出,导致人大行使决定权较为被动,常常是“临阵磨枪”,仓促“决定”,缺乏深入和科学的论证,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决定”的质量,又将决定权的行使带入了无序运行的状态,影响其应有的权威。(三)党委决策权、人大决定权与政府执行权的关系没有理顺,是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不充分在体制层面上的重要原因。当前,在许多地方,党委决定、政府执行或者党委政府共同决定重大事项仍然是权力运行模式,一些本应由人大决定的事项,在实际运行中,只由党委或政府决定就实施。即使是交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操作过程也经常是党委或党政联席会对重大事项先研究确定后,再由政府提交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人大的“决定”权实际上演变成了“执行”权。
张择铎:人大不同工作应突出不同特性
陇西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张择铎撰文说,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更好地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就必须突出人大各项工作的不同特性,才能提高工作质量。一是重大事项决定突出全局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必须坚持合法性、全局性、群众性原则。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把关系国计民生和涉及全局的、重大的、长远的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向党委报告,通过政府提案,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使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并保证贯彻实施。二是监督工作突出实效性。人大常委会要实现监督工作上的最高权威,就必须突出监督效果。要围绕中心抓重点,关注热点,精心选择监督内容,突出监督重点,有针对性的实施监督,并注重跟踪问效,狠抓落实,使人大监督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代表工作突出服务性。人大常委会要做好代表工作,最根本的是为代表知情参政做好全面服务。对代表进行法律、政策、业务、科技等知识培训,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组织代表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咨询会、论证会等,为代表们了解政情、反映民意创造畅通的民主渠道,切实保障人大代表提出议案、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使代表知情知政、参政议政,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四是人事任免突出程序性。要把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选举任免有机结合,不断完善任免办法,切实严格任免程序。人事任免必须经过党委提名,“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提请,人大常委会党组初审,主任会议预审,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制发任职文件,发布公告,颁发任命书等程序。并做好任职后的监督工作,使被任命人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五是调查研究突出真实性。开展调查研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对一些重大且影响较深乃至牵涉全局的工作,及早做好准备,精心安排组织,一丝不苟地开展,使事实真相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出来,找准问题的实质,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力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促进“一府两院”的各项工作。六是履行职权突出规范性。在监督权的行使中,必须依法开展,规范进行。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参照相关规定,借鉴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修订和完善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联系代表、执法检查、信访办理等各项工作的办法规定,使各项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并不断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张 清: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围绕履行职权排忧解难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
庆城县人大常委会张清撰文说,县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对于加强乡镇人大建设、提高县域人大整体工作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要围绕乡镇人大履行职权加强指导。县级人大常委会要鼓励和支持乡镇人大依法大胆行使各项职权,指导乡镇人大围绕当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全局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依法作出决议、决定。指导和支持乡镇人大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大胆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一查到底,并责成有关部门严肃依法处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和落实,是乡镇人大的重要职责。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时,可以与乡镇人大联合进行,实现上下联动,相互配合,共同提高人大执法检查水平和工作实效。二要围绕为乡镇人大排忧解难加强指导。当前,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乡镇人大位子不正、人员不强、工作不顺的现象比较普遍。解决好这些问题,仅仅依靠乡镇人大自身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善于发挥县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优势,建议县委明确要求乡镇党委加强和改善对本级人大工作的领导,作为乡镇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主动支持乡镇人大依法行使职权,为乡镇人大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重视乡镇人大干部的配备工作。配备乡镇人大干部,县级人大常委会要坚持提前介入,加强与县委组织部门的衔接,主动派员参加对乡镇人大干部拟任对象的考察,提出合理化建议,切实将一批年纪轻、文化层次高、综合素质强的干部充实进乡镇人大干部队伍中,为乡镇人大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彻底改变乡镇人大“冷门”的局面。要关心乡镇人大干部的成长,在提拔交流使用的频率、级别、节奏上与乡镇党委、政府干部保持一致,不断疏通人大干部的“出口”,使他们感受到人大的温暖,全身心地投入乡镇人大工作。三要围绕支持乡镇人大开展工作创新加强指导。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对乡镇人大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如何通过体制创新克服当前相对被动的局面,是当前乡镇人大面临的重要课题。比如,由于乡镇党政职能不分,一些重大问题都由党政联席会议共同决定,并以党委政府名义发文,而法律没有赋予乡镇人大对党委监督的职权,乡镇人大不便监督。又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一年只开一次,而且时间短、议程多,导致大量经常性的工作只能在闭会期间完成,但法律没有赋予乡镇人大主席的相应职权。这些矛盾的存在,不仅制约了乡镇人大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对乡镇人大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在新的时期下,要实现乡镇人大工作有新的突破,县级人大常委会必须积极支持、鼓励和指导乡镇人大开展工作创新,不断探索乡镇人大工作的新思路,开创乡镇人大工作新局面。
景耀增、杨成军: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人大主席后的角色定位
在最近换届选举中,乡镇人大主席一般由乡镇党委副书记兼任。这对于强化人大地位、发挥人大作用、创新人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乡镇人大主席、人大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准确定位,运用科学理性思维方式和方法,促进工作极为重要。通渭县人大常委会景耀增、杨成军撰文说,准确定位,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1)乡镇人大主席要找准角色定位。在2006~2007年的县乡人大换届中,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同时兼任乡镇党委副书记,这就意味着人大主席在党委和人大班子中具有双重身份。人大主席既要站在人大工作的立场上,对政府工作依法实施监督,又要以党委副书记的身份参与源头决策,实行事前监督
,形成统一意志,使政府的思路、措施最大限度地符合各方面的意愿和要求。同时,还要利用兼职后人大工作与中心工作联系更紧密的优势,善于站在大局的高度、监督的角度,积极出主意想办法,引导斑子其他成员畅所欲言,集思广益,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2)乡镇人大在工作中要找准位置,明确法定职责。按照地方组织法和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对乡镇人大工作的职权规定,乡镇人大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开展工作,在决定重大事项中发挥主体作用。经济建设是全党工作的中心,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是人大工作的重要原则。乡镇人大要围绕经济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行使好职权,促进乡镇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二是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开展工作,在推进依法治乡治镇中发挥主导作用。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是地方各级人大的一项基本职责。乡镇人大要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促使政府依法行政,确保法律法规在本乡镇的正确贯彻实施。三是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工作,在保障和维护国家、集体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职能作用。政府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热点问题,多数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乡镇人大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代表人民讲话,督促和支持政府解决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问题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刘家华:乡镇人大每年召开两次人代会是必需的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刘家华撰文说,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仅由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而作为一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存在一个相当长的“空挡期”。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将乡镇人大每年一次的人代会改为“每年至少两次”,以加大对政府的监督力度。然而,有人认为这样做人力、财力上存在问题。笔者认为,此规定既有法律依据,同时也十分必要,而且在人力、财力上也不会存在什么问题。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第六十二条“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这些规定都说明了由于乡镇人大因为没有常设机构,为履行法定职责,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会议。而县级以上地方人大,由于设立了常设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即可全面履行其法定职责。第二,乡镇人大作为乡级政权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其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十三万的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人口超过九万的乡、民族乡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名。在现在的交通和通讯条件下,召开一次会议也不是什么难事了,参会人员不需要住宿,只需解决一餐饭即可。因此,不存在人力、财力的问题,关键是要解决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如何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作用的观念问题。
曹兆军: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官员随叫随到不现实
媒体报道,四川某地出台了《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暂行办法》,规定人大代表可单独持证到基层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后,可随时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被约见的负责人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据悉,该《办法》在四川省各地人大中尚属首创。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曹兆军撰文认为,出台办法的目的,是为人大代表调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后,随时约见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促使其能及时解决问题。但出台这样一个涉及“政府官员必须随叫随到”的《规定》,须依法有据,切实可行。否则就成了“一纸空文”。现实中,人大代表在官员面前是“弱势群体”是个不争的事实。按常规,一般出台这样一个办法,“理当先征求人大代表、被约见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否则,“突然”性降临办法,不仅官员们不理解,也会引起百姓质疑。“人大代表不是我的领导,不同于组织部门,就是出台了这个办法,该不见也得不见。”平时政府官员就没把人大代表放在眼里,
现实中,三番五次打电话,请政府有关人员列席人大常委会,不到会是常事,即便去了,也是经常是挂名走人。“那是人大的事”。许多官员参加常委会会议、人代会都没时间,人大代表约见政府官员随叫随到,可能吗?现实吗?不可否认,办法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激励代表履职,通过人大代表的约见,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确能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但对于人大代表、官员之间的关系,必须靠严格的法定制度程序,靠地方出台这样的“柔性办法”来调整,绝不会有多大效果,甚至对社会还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另外,出台这样的办法,也可能让一些自恃特殊身份、特权思想的“人大代表”,拿此凌驾于法律之上,为所欲为。我们不得不慎重。
杨 涛:民主需要法治的训练
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大兴庄村,离村委会换届选举还有一周,该村出现买卖选民证现象,价钱已涨至600元一张。现任村委会成员与竞争对手,互相指责对方做了手脚(2007年6月23日《新京报》)。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杨涛撰文说,在我们积极扩大村级民主,亟须积累民主经验的今天,出现这样的事情是令人遗憾的。由于深感中国人连一个会都不知如何开,在90年前的1917年,孙中山先生出版了《民权初步》一书,该书全面而具体地介绍了开会的程序和规则,堪称是关于开会的百科全书。比如,关于临时集会之组织,他就提出了会议之定义、会议之规则、会议之种类、会议之通知、开会之程序、主持之选举、书记官之选举、委员会之组织等规程。孙中山先生之所以要在关于民权的书中将开会程序放在重中之重,其原因不外乎我们要争取民权、达致民主,就首先要懂得规则与权利、义务,如果不懂得规则,连开个会都开不好,如何能实现民主。所以,要实现民主,公民和政府首先需要法治的训练。文章说,民主是一种多数人的统治,但是这种统治不能是无序和任意的,而必须有一定的规则。没有一定的规则,民主被少数人所用,兑变成专制制度;没有一定的规则,民主也可能成为暴民政治,形成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暴政”;没有一定的规则,民主也可以为金钱与暴力所左右,成为金钱民主与“伪民主”。而规则的形成与在现实的生根,它离不开人们对于规则的尊崇,离不开对规则的信仰和身体力行。在大兴庄村贿选的一事中,并非没有规则,遵守规则这种法治意识却不存在。因此,如果没有从小处培养遵守规则的意识,恐怕民主的脚步维艰。行使民主权利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意味着一种责任。法治意识下的权利概念表明,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放弃权利意味着自己必须承担放弃权利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在这个意义上,公民更应该体会到权利是责任是另一面。如果公民没有进行现代意义法治下的权利的培育,那么好不容易争取而来的民主就可能被葬送。文章认为,民主的法治训练,需要用法治训练民众,更需要用法治训练政府。近些年来,一些地方推行村级民主和村民自治中之所以出现步履维艰的状况,与村民的法治意识低下有关,更主要与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的规则意识、尊重村民权利的意识等法治意识低下有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村民自治和村级民主提供了法律规则,但地方政府仍然视村委会为下级政府,视村主任为下属官员,带头破坏规则。如湖北省某市自1999年9月28日到2002年5月1日,全市329位经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中,有187位被乡镇组织及个人撤换(含免职、停职、降职、精简、改任他职等),占总数的57%。除此之外,还有432位村委会成员被撤换。接替他们职位的人均非村民选举产生。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村委会干部“不听话”,或者不能很好地贯彻和实现“上级”意图。2000年,山东省某市由于乡镇政府随意“诫勉”村委会主任,从而引起57名村主任辞职的事件。在湖南省某县竟然发生某村民在镇政府的“帮助”下,通过送烟、送钱等手段“拉票”,最终当选为村主任的事情。政府不遵守规则、不尊重公民的民主权利,其结果是公民对于规则更加不尊重和更无权利的意识,从而民主制度的建设更无从谈起。有学者研究表明,决定人们参与选举的主要动因是:第一,选举的机构是有作用的。第二,选举程序民主公正,人们对选举达到预期公正的结果有信心。第三,也是关键的一点,选举行为与选举者有利害关系。这三点处处都指向了政府,政府应当保证选举的公正和选举结果与选民利益相关,确保民主不是“作秀”,使他们有参选的动机后,我们才有可能通过法治的训练来促使民众意识的进步,促进民主制度的完善和深入。这样看来,北京通州区宋庄镇大兴庄村出现“贿选”的事情并不可怕,民主的成熟本身就需要更多的民主试验田。所以我们不是从中看到民主的走偏而不敢迈出步子,而是要通过总结经验教训,通过法治训练,让政府和公众有更多的规则和权利意识,使我们的民主建设走向康庄大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