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三十五)

 

魏桃清:人大街道工委如何开展监督工作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综合处魏桃清撰文说,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从全国各地的实践来看,人大街道工委(包括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室或站、街道人大代表联络室、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和人大街道工作委员会等)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权力源自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权力源自区人民政府。可见人大街道工委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本质上体现的是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的关系,这种关系包含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只对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作出了规定,作为基层尤其是城市街道,如何在区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下开展监督工作,已成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亟待解决的一件大事。当前对于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职责,尤其是人大街道工委究竟能不能开展监督工作,存在不同的看法。文章认为,人大街道工委开展监督工作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是现代城市管理体制的改革,需要填补监督“断层”。当前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就是要实现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强化街道和社区的作用。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联动发展和现代化的最终实现,区级行政区域内撤镇乡、设街道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但当乡镇“升级”为街道后,民主法制建设任务加重了,人大监督却“断层”了,这不符合民主政治发展趋势。二是街道职能的不断拓展,需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20世纪50~60年代,街道工作职权范围相当狭窄,工作对象主要是为数不多的家庭妇女。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城区街道办事处已经从过去的民政型、就业救济型,转入发展区域经济,对辖区实施和谐社会建设的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的这一变化,说明城市改革壮大了街道办事处的实力,同时也表明要让街道办事处在城市政权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中进一步发挥作用,人大必须对街道办事处日益“膨胀”起来的权力(不是争来的权力,而是在城市改革中不断赋予的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区人大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涉及“一府两院”工作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覆盖面广,头绪繁多,但是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兵少将寡”,许多工作难以深入到基层。人大街道工委开展监督工作,可为区人大常委会弥补在这方面的欠缺。区人大常委会适度授权人大街道工委对本辖内区政府派出的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将监督情况反映到区人大常委会,一方面使常委会监督的触角更深地接触到基层,接触到群众;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进人大常委会决策的科学化。文章认为,人大街道工委开展监督工作应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与街道党工委的关系。要紧紧围绕街道党工委的工作重点开展监督活动,监督计划的制订、实施和结果,要主动向街道党工委请示汇报。二是正确处理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人大街道工委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包含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街道工委要在区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下,加强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监督,要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推动街道办事处及工作机构依法行政,切实将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基层。三是正确处理与区人大常委会的关系。要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严格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在监督工作中遇到人大街道工委难以解决而又在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及时提交区人大常委会研究解决。四是正确处理与代表的关系。人大街道工委既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也是人大代表的服务机构,在为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的同时,要紧紧依靠代表开展监督活动。要充分发挥代表生活在群众之中的优势,强化代表联系工作,确保人大监督工作建立在坚实的群众基础上。

张镇强:官员代表降至25%是改善人大制度的根本一步 湖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张镇强撰文说,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的官员比例一直占60~80%,它的弊端显而易见。近几年,不断有人呼吁减少各级人大代表中的官员人数,2007年全国“两会”期间,更有数十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选举法》,增加限制政府官员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的数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做出了初步反应,决定在下届全国人大代表中适当增加工人和农民工的代表。随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更采取了新的具有示范效应的重大措施,令人鼓舞。据《中国青年报》2007年9月19日报道,200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12号文件明确要求县(市、区)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比例不超过25%,工人、农牧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等代表所占比例不低于75%。降低官员代表的比例当然是进步而有益的。第一,由于75%的人大代表要从工人、农牧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人民中选出,广大选民会看到这一次是真正要从他们自己的人或所熟悉的人中选出代表,不再是选举他们根本不熟悉甚至不认识的官员,因而对选举的关注和参选热情定会大为高涨。这种关注和热情也会使选民认真掂量自己选票的分量,不轻易草率地投给一个人,从而提高选举的质量。第二,过去的人大代表大多数是官员兼任,不符合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和民主政治原则,老百姓的意见得不到直接反映。正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代表、石河子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主任张晓棠所说:“往年开一次人代会就像召开一次党委扩大会议,降低官员代表的最大好处,就是能让最基层的代表反映老百姓最真实的心声、愿望。”所以,这一改变本身就显示政府重视人大和人大代表作用以及发展民主政治的决心,从而鼓舞人民主动掌握自己的命运,争当人大代表,为自己和所在地百姓代言和谋福利。自然也会提高民众的整体政治热情。第三,75%的人大代表从最广泛的不同阶层的基层中选出,能培养和铸造出大批既了解底层生活,又有实际工作经验,经过相应时期的政治实践,再上升到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的政治人才,甚至全国性的优秀政治人物。这对全国和地方的民主法制建设必大有裨益。第四,由从基层直接选出的75%的人大代表组成的各级人大,其结构与现在的各级人代会有根本性改变,它将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人民的愿望和要求,人民对“一府两院”的选举和施政执法更紧密的监督,形成对行政、司法、立法权力的巨大压力和制约,使其更加严格地依法行政和执法,按照社会公平正义原则立法。第五,按上述比例选举产生的新人大代表,官员代表占少数,基层代表占绝对多数,文件特别提出,担任新一届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的,一般不再推荐为本届人大代表,这自然就会彻底去除人大过去那种“橡皮图章”的心理,更加大胆依法行使对“一府两院”的选举权及对它们的施政、执法的监督权。在立法方面,会使所有由人大讨论通过的法律法规更体现真实的民意民情和社会公平正义精神。第六,有人提出,基层代表的参政议政热情虽高,但担心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欠缺,有的甚至忧虑“基层代表增多了,人代会会不会变成诉苦大会?”这些担忧虽有一定根据,但没有看到问题的关键。基层人大代表的素质或参政议政水平与此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除了把好代表入口关,选出参政热情高、乐于为民代言的代表,还要加强代表学习,重视履职培训,要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提高代表向选民负责的意识,等等。新疆这一改革举措,还有很多问题等待明确和解决。比如25%和75%的比例如何具体分配,怎样界定真正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是否都要直接从工人农民中选出的代表才是工人农民的代表?还有基层代表绝大多数是有工作和生产任务的,他们因参政活动所失去的时间和付出的费用,谁来补偿和承担?新的结构比例的规定只是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的一个文件,不具法律性质,不起国家制度约束作用,随着人事变动,随时可能被废止等等。因此,举措只是改革和完善人大制度的根本一步,接着而来的是需要通过修法和制定新法来解决一系列问题。但无论怎样发展,大幅度改变人大结构的举措仍然是具有深刻意义和影响的步骤。

民勤县人大常委会:从操作层面提高监督实效的实践与思考 民勤县人大常委会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石羊河流域民勤属区综合治理等全县重点工作,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取得较好成效。民勤县人大常委会在《贯彻〈监督法〉的几点做法及思考》一文中认为,从操作层面看,主要做法有:(一)把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与调查视察相结合,增强监督实效。常委会围绕生态问题,听取和审议了县政府落实《水资源配置方案》,农林场收回和日光温室建设情况汇报。为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常委会认真抓好审议前的调查视察工作。如2007年3月下旬,常委会成立了四个调查组,重点对《水资源配置方案》运行情况和1980年以前风沙沿线的柴湾、沙窝、荒滩、草湖和1980年以来集体、个体农林场的演变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调查,初步掌握了《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落实情况,基本摸清了民勤县个体、集体农林场的演变发展情况,形成专题调查报告,为准确审议准备了第一手材料。又如2007年5月,常委会组织农口部门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主席,对苏武乡、东坝镇、收成乡、泉山镇、大滩乡的日光温室建设情况进行了视察。在第二天的常委会会议上,与会人员在听取了县政府关于日光温室建设情况汇报后,针对当时日光温室建设的现状、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有的放矢的审议,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对推动全县日光温室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把重点监督与参与支持相结合,增加监督实效。常委会围绕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关井压田工作,深入18个乡镇、6个驻民单位进行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协助政府制订了《2008年关井压田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围绕“三农”问题,邀请30多名市、县人大代表,就全县关井、压田、建棚、移民和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落实等重点工作进行了座谈讨论,针对群众思想认识不足,参与意识不强,推进工作不力的问题,让人大代表出主意、想办法,并倡导人大代表积极投身到各项重点工作的实践中,用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选民主动参与,完成任务,为落实全县重点工作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三)把工作监督与督促检查相结合,强化监督实效。围绕农村重点工作,常委会于2007年6月下旬,组织两个督查组,在集中听取相关部门的汇报后,重点对渠道衬砌、规模养殖、乡村道路铺筑、小康住宅建设、劳务培训输转等5项工作进行督查,先后深入16个乡镇田间地头和农家院落进行实地察看,认真听取乡村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共同探讨推进重点工作任务完成的措施和办法,有效督促了政府的工作。围绕代表工作,加强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落实。2007年人代会上代表提出建议52件,经主任会议研究,筛选出8件与经济社会发展有基础性、长远性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建议进行重点办理。2007年7月20日至8月20日,常委会对52件建议特别是8件重点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了督查。各承办单位全部进行了办理答复,如关于新建日光温室瓜菜市场、西马湖水库全面封禁、红沙岗镇区饮水工程、居民巷道垃圾清运、加快发展畜牧业、解决村干部待遇、城乡清洁工程、乡村道路铺油等重点建设的办理,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提建议代表的广泛赞同。

王光达:正确实施监督法应坚持四个结合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光达在《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法切实改进和提高人大监督工作水平》一文中,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贯彻实施好《监督法》要做好四个结合。一是要把党的领导与依法履职相结合。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做好监督工作,最重要、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政治原则,也是做好人大各项工作最根本的政治保证。只有党委重视和支持,才能为人大依法监督提供重要的组织保证。二是要把依法监督与工作支持相结合。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和谐政治。人大常委会要以工作支持为出发点,搞好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定期听取“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对一些重大问题随时沟通研究,做到理解支持、真诚直言。2007年前8个月,七里河区人大召开了4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13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40多条。这些意见都得到了“一府两院”的高度重视,并积极研究解决。达到了以工作促服务、促和谐的目的。三是要把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法律赋予的地位和职权来说,人大监督是层次最高、法定性最强、最具有权威性的监督。社会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的、公开的监督,具有开放性、广泛性和及时性的特点,包括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因此,七里河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合理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将人大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增强了监督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四是坚持依法履职与工作创新相结合。要在不违背监督法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如2007年,七里河区人大常委会对照监督法有关规定,对现有的工作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对与监督法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及时废止和修订,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监督形式,拓宽监督渠道,加强专项监督。2007年元月至8月,七里河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调研、视察、执法检查11次,参加代表160多人次;组织“代表进社区”活动5次,参与代表80多人次;组织代表参加“两代表一委员”活动8次,参加代表120多人次,听取和收集代表意见、建议160多条。使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增强了人大监督工作的生机与活力。

谢守成:县级人大如何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 合水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谢守成撰文说,党的十七大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摆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县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完善代表工作机制,保证代表活动有序开展 。健全代表活动制度。要进一步完善代表活动的各项制度,这些制度包括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代表参加常委会视察检查和调研制度、代表接访制度、代表联系选民制度、组织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制度、代表公示制度等。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应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每年年末进行一次集中视察,年中进行一次专题调研。集中视察由县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专题调研的题目由人大常委会充分和代表沟通后拟定。通过健全代表活动制度,保证和促进代表活动有序开展。(二)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确保代表活动正常开展。一是组织保障。除巩固和完善现有的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活动的代表小组外,可根据代表工作发展的需要,由人大常委会各工委牵头建立专业代表小组,以便于组织相关专业的代表参与常委会的视察、执法检查及有关工委的调研等活动。二是经费保障。代表专项经费要列入本级预算并足额到位,人大常委会机关不能挤占代表活动经费。三是时间、待遇保障。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保障。可尝试建立代表津贴制度,每年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一项代表职务津贴资金,按一定的标准,在年终一次性发放给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大代表。(三)规范议案建议工作,尊重代表民主权利。要围绕“提出议案、建议有质量,办理议案、建议有实效”的目标,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代表议案、建议提出及办理的质量。一是规范和明确代表提出议案的程序和范围。代表应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增强针对性和可行性。二是完善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制度,提高办理质量。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应建立办理时限制度,加快议案、建议办理进度;建立工作责任制度,落实议案、建议办理责任;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增强议案、建议办理结果的透明度;建立组织协调制度,加强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和“一府两院”对口部门之间的配合;要把一些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代表建议确定为重点建议,组织力量跟踪督办;在建议办理工作中,承办单位应随时与代表保持联系,共商如何办理,尽量解决问题。(四)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促进代表依法履行义务。县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通过落实代表编组、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和严格代表参加会议制度等措施,规范代表履职行为,并定期向代表的原选举单位和原选区选民通报,增强代表依法履职观念。要通过开展代表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回原选区和原选举单位述职接受评议等活动,将代表置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并建立代表履职评比制度。

张晓荣:正确认识乡镇人大主席、主席团的性质及其关系 宁县人大常委会张晓荣撰文说,乡镇人大主席、主席团是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办事机构。地方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尽管法律没有直接指明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性质,但从法律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产生、任期、职责的规定来看,其作为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办事机构的性质当属无疑。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仍然存在。在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本次会议的主持权和下次会议的召集权,从选举产生到下一次会议召集终止,在闭会期间仍然存在。正确认识乡镇人大主席和主席团的关系。乡镇人大主席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而不是主席团主席。从产生看,都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是该级各次会议主席团法定成员,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驻会代表;从任期上看,人大主席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人大主席在任期内辞职或者罢免,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乡镇人大各次会议的主席团,在每次召开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时选举产生,到下一次(或下一届第一次)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结束时自行终止;从职权看,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是集体行使职权,人大主席是个人参与。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者副主席和大会执行主席召集和主持。在闭会期间法律明确赋予了人大主席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反映民意等职权,对人大主席团工作职责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赋予其召集权,一些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工作职责的地方性法规,如工作条例、暂行条例、若干规定等,虽然名称不一,但都比较具体、明确规定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

姬清涛:乡镇人大日常工作中的“错位”现象亟待纠正 河南省淅川县人大常委会姬清涛撰文认为,目前相当一部分乡镇人大日常工作中存在“三个错位”问题。一是工作主体错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的主体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乡镇人大代表。但不少地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的主体却变成了乡镇“人大主席团”,乡镇人大主席在实际工作中竟然变成了“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以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名义安排部署工作、组织视察、决定本行政区域里的重大问题、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工作汇报,“乡镇人大主席团”俨然成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只在会议期间和召开下次人民代表大会时履行职责,它并不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因此它不具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的主体资格。这种“错位”之所以被人们广泛接受,是因为大家把这种“错位”当成实践探索活动,以至于被大家“约定俗成”。二是监督方法错位。按照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日常工作,组织代表开展各活动,征求选民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推进工作。显然,法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政府的日常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交办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办法来进行,通过加大对乡镇政府办理代表建议的督办力度来强化监督工作,取得监督实效,从而实现监督目的。但各地在工作实践中为提高监督质量和实效,往往参照县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开展监督工作的方法,组织乡镇级人大代表到乡镇政府部门开展视察、执法检查、听取政府部门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对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评议等,造成乡镇人大日常工作中监督方法的“错位”,导致各地乡镇人大在开展日常监督工作时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内容方法差异大等一系列问题。三是权力行使错位。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在会议期间行使的13项权力,除监督权法律规定可以由人大主席和人大代表通过代表建议的形式行使外,其他权力并未授予人大主席和人大代表去行使。也就是说,乡镇人大主席和人大代表无权在闭会期间行使本该由乡镇人大所行使的权力。但不少地方参照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模式,“变通”为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行使乡镇人大代表大会部分权力,以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名义通过重大事项的决定、听取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汇报、开展执法检查,少数乡镇的“人大主席团”甚至“任免”副乡长或副镇长,等等。要纠正乡镇人大日常工作中存在的“三个错位”问题,一是让权力和职责归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工作,不扩大权力,不超越权限。二是在适当的时候修改完善相关的法律,充分吸收目前各地乡镇人大在实践中探索出来的成熟经验和做法。这样目前乡镇人大日常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错位”问题就可能迎刃而解。

杨 禄、王占红:如何提高人大常委会机关服务水平 张掖市人大常委会杨禄、王占红撰文说,常委会机关作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集体参谋班子和集体服务班子,在常委会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一要高标准严要求,切实提高文秘工作质量。一是要把提高文秘工作质量作为重中之重,狠抓文稿起草、初审、审签三个环节,准确把握领导意图,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力求各类文稿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充分体现人大工作的特点,做到结构合理、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精当、表述准确,为常委会领导决策和常委会会议审议提供高质量的文秘服务。二是严格执行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全面落实文件收发、文稿校对、印发、传阅、归档、保密等环节的责任,做到校对无误、印发有序、传阅迅速、归档及时、严格保密,切实提高机关公文传输质量。二要突出工作细节,不断增强“三会”服务能力。在为人代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服务工作中,要强化会前设计、会中服务、会后督办,确定具体督办部门和责任人,督促落实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提出的审议意见和研究确定的事项,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三要提高办事效率,为常委会重大活动当好参谋。在常委会重大活动的服务中,一是要注重事前策划,二是要努力掌握实际情况,三是要加强联系沟通,四是要针对人大机关工作“忙、乱、杂、繁”的特点,分“轻、重、缓、急”,周密部署,合理分工,形成机关内部逐级、逐人负责的工作秩序和运行机制。四要深入贯彻中央九号、省委五十九号和市委二十二号文件精神,为常委会开展市人大代表任职培训、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组织开展联系市人大代表活动、重点督办代表意见建议、视察督办代表意见建议等活动,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及时向市人大代表寄送常委会公报,努力为市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五要完善工作制度,促进常委会及机关工作的规范化。要加强机关制度建设,形成严格的工作程序和办事规则,使办文、办公、办事等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尽量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随意性,避免工作环节上的漏洞,增强机关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使机关工作始终保持快节奏、高效率。六要围绕维护稳定,依法做好信访工作。严格执行《甘肃省信访条例》,全面落实全国、全省人大信访工作会议精神,贯彻“5句话20个字”的要求,做到“四个百分之百”,依法督促解决信访问题,维护信访群众利益,为维护稳定做好工作。七要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机关服务水平。要坚持机关业务学习制度,组织开展人大业务研讨活动,加强机关干部的培养和教育,强化机关后勤保障,加强机关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人大干部队伍。

李 军:地方人大常委会应建立机关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庆阳市人大常委会李军撰文说,人大系统切实转变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对于提高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办事效率,密切人大与人大代表、人大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崭新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这也是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重要举措。这是因为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作风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缺乏开拓进取的精神。其主要表现为:有的认为到了人大就是退居二线,既然退居二线就不用再动脑筋,也不需再动脑筋,工作上就会就行;有的凭老经验办事,不愿深入思考问题;有的无所谓,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想法,工作疲于应付,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二是缺乏求真务实的作风。不愿意深入基层,不愿意到群众和艰苦的地方去,不愿意做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性不强,解决问题的力度不大,长此下去,影响了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也影响了人大的权威。三是在纪律上对己要求不严。迟到早退的有之;上班在网上打牌、聊天、玩游戏的有之;上班时间办私事的有之;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权力机关形象,制约了机关作风建设的深入发展。因此,有必要积极探索并形成地方人大常委会机关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1)建立机关作风建设的领导机制。要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的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确定专人专抓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专题研究机关作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2)建立机关作风建设的监督机制。一是要建立一套自上而下、行之有效的督查机制。要建立“一把手”抓督查制度,主要领导要增强督查主体意识,身体力行抓督查。要进一步发挥督查作用,及时掌握和通报落实工作的进展情况。建立督查情况的通报制度,把督查工作置于机关干部职工的监督之下。二是建立机关作风建设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机关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管理的各项措施,不断加大监督力度。要加强群众监督。聘请一批作风正派、敢说真话实话的同志作为机关作风建设的监督员,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时,还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对人大机关作风建设的监督作用。要采取明察暗访、听取人大代表对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不断改进机关工作。(3)建立机关作风建设的奖惩机制。一是要把机关作风建设纳入干部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不断完善目标考核体系和办法,做到考核有标准,奖惩有依据,充分发挥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的导向作用。要以绩效考核为重点,年底对考核优秀的进行奖励,对不合格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二是要着眼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建立健全干部学习、工作、生活等有关制度。三是要制订作风建设情况的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实行干部作风建设问责制,促使干部转变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崔锦云: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问题及对策 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崔锦云撰文说,随着立法法的颁布实施,以及国家民族立法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甘肃省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尤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为民族自治地方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证。目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发展不平衡;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滞后;具体内容没有体现出民族特点。另外,还存在立法程序不完善,有的地方立法积极性不高,对制定条例不够重视,有的单行条例有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是变通权行使不到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难以创新。事实上,变通权的尺度在实际立法中较难把握。关于对什么事项能变通,在实践中怎么变通才符合当地民族实际,怎么变通才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其变通的依据和理由等,都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使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难以取得突破。一方面,随着国家立法体系的完善,民族自治地方行使变通权的空间越来越小,国家大量详尽而效力较高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使民族自治地方难以变通。如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资源税收、财政定额补贴、水资源补偿等诸多方面,几乎没给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留有余地。此外,变通立法权行使的必要限制之一是“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至于是否违背了“基本原则”,对法律的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行政法规的解释权在国务院或行政法规指定的部门。这样一来,变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从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规定,到批准、审查,环节多,且无期限规定,影响了立法效率。二是协调机制不健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效果差。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事务中的协调机制不健全或缺少力度。大多数职能部门在业务中涉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时,往往可能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看做一般人口和一般地区对待。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民族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由于与各职能部门间是平级关系,没有法定的协商沟通机制,协调难度往往很大。自治地方在制定如关于民族干部、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体育、卫生等单行条例时,都有一个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商的问题。各民族自治地方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就成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关键。由于省直各部门是上级机关,如不能就有关问题取得共识,单行条例往往很难出台,或者其内容停留在低水平的共识上,使制定的条例缺乏应有的价值和生命力,而且在执行中得不到保护和尊重。三是立法机构不完善,专门人才缺乏,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质量不高。如东乡族自治县于2005年才成立了专门的立法机构。有的地方虽然有机构,但只有一两个人在从事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有的甚至临时抽调其他人员。由于民族自治地方相对来说条件比较艰苦,一些学习法律的专门人才难以到位,难以胜任繁重而理论要求较高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工作。根据以上分析,文章建议:注重理论研究,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能力;“立、改、废”相结合,确保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单行条例与上位法的规定相一致,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变通,要严格遵守法律授权和规定的原则,将授权性规定、限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以及处罚规定都规范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保证国家法制的协调统一;依法行使变通权,使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真正体现其民族特点;制定配套制度,完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程序。
 

 



《人大研究》2008年第1期(总第1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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