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妇女有序参与人大

□ 周长鲜

 

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妇女作为“半边天”,就目前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实际情况而言,扩大妇女有序参与人大工作,不仅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而且符合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基本要求,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意义。

一、 扩大妇女参政是大势所趋

从1991年开始,联合国人类发展报告中设计了性别发展指数GDI(Gender-related Development Index),将男女平等因素考虑进发展进程。1995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人类发展报告》提出,通过性别发展指数GDI和性别赋权指数GEM(Gender Empowerment Measure)来反映和监测各国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状况。GDI重在测量人类基本能力的不平等,GEM反映男女在政治经济决策参与上的不平等。2000年,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签署《千年宣言》,把促进性别平等、赋予妇女权利列为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内容。

1995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我国GDI排在世界第71位,比我国的人类发展指数排名要高7个位次;GEM排在第23位,远远高于按人类发展指数所做的排名。这说明,我国的性别平等水平要高于人类发展水平。但近年来,女性就业率下降、两性收入差距拉大、女性高层参政者减少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男女平等的进程。2002年《人类发展报告》显示,我国GDI值高于1995年,但排名却下降6位;由于数据的缺乏,该报告无法体现中国GEM的排名,但对构成性别赋权指数三个指标之一——“各国议会女议员比例”的分析评估中可见,中国GEM排名由1994年第12位下降到2003年的第38位。

二、扩大妇女有序参与人大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据2005年5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发布的《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的女性参与地方人大代表选举的达到73.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女代表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0%以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女代表604人,占代表总数的20.2%;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女性21名,占常委会组成人员总数的13.2%。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女性代表的比例”,但是全国人大女代表比例自1983年以来长期徘徊在21%左右,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规定: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女代表的比例应比九届有所提高,而实际上却成了20年来比例较低的一届,已降为20.24%,下降了1.58个百分点。全国政协女委员为373名,占总人数的16.7%。中国妇女参政比例在国际社会的排名从1994年的第12位下降到了2002年的第29位。早在1933年中央苏区、1939年陕甘宁边区,党中央就提出女代表、女议员的比例要达到25%。而在中共十六大上,女代表382名,仅占代表总数的18%(注:以上数据来源于《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检测统计资料》白皮书,2005年5月)。

三、建议和措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积极促进和扩大妇女同志参与到人大工作中符合国际妇女参政运动的新趋势。首先,要从思想和意识上重视发挥妇女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重要作用。其次,积极发挥人大选举作为扩大民主的“课堂”、“训练场”和“操场”的作用。根据2000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显示,63.6%的城镇妇女和76.7%的农村妇女都曾参与到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活动中。这个数字,远比其他妇女参政途径的比例要高得多。这说明,参与地方人大选举是我国妇女参政、议政的主要渠道之一。最后,要制订切实的计划和措施,建立切实有效的民主参与培育机制。从进一步完善人大制度入手,通过一定形式的民主培训,让更多的妇女同志参与到我们的民主建设队伍中来,更好地反映基层人民群众的意志,让人大代表更广泛和直接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以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联合大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所。本文系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资助课题:“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基本途径研究”[编号:05BJCKD05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人大研究》2008年第1期(总第1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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