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不可等闲视之

□ 仲从操

 

对财政预算的管理,需要建立一整套的规章制度,包括对预算外的收入这一块要怎么管,使有限的财力能充分发挥它的经济效益,一直是监督的难点。只有将“预算外”这一块也纳入到人大的财政监督当中,才能实现全方位覆盖政府方方面面的综合财政监督。据了解,各个地方的预算外资金不尽相同,有的预算外资金较预算资金少,有的两者比例接近,个别地方甚至出现预算外资金比预算内资金多的情况。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缺位,使这些资金的运转相对地缺乏透明度。对于这笔资金,很可能是每个地方只有财政局长、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县)长以及市(县)长等少数几个人才能确切掌握这“一笔账”。预算外收入的存在,可能滋生一些不合理现象,造成“会哭的孩子多吃奶”的不公。同时,由于预算外的资金由个别领导负责调用,还可能造成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矛盾。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有效监督,让其成为“阳光财政”的一部分,是人大财政监督工作面临的新要求。

如何有效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力度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规范管理。各地应尽快制定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对预算外资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形成报告制度。每年听取政府关于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汇报,对预算外资金当年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是加强经常性监督。对财政编制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进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预算外资金在征收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注重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在同级审计中,每年对一些单位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纠正预算外资金征收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有序,发挥其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大常委会)

 



《人大研究》2007年第8期(总第1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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