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完善法律的公布程序

□ 袁承东

 

根据《立法法》,国家的立法要经过提案、审议、通过、公布四个程序,其中缺一不可。前三个程序至少在形式上往往比较规范,最后一个程序则问题较多。《立法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现实中,各媒体在刊登时五花八门。以近期的公布程序为例:

一、关于《物权法》

《人民法院报》与《检察日报》2007年3月20日同时刊登该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大黑体标题下,前者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题注,而后者没有。根据《立法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前者较规范。

《贵州日报》也是同日刊登,但“主席令”很独特,在最末一行有“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说明,且法律文本的最后一行也有。我认为,“主席令”也是法律文本的组成部分,不得分割。因此,没有必要对“主席令”进行专门强调。此后《贵州日报》22日在公布《企业所得税法》时,“主席令”不知为何没有“新华社北京3月19日电”的字样。

另外,新华社电发的时间也不统一。在以往基本都是主席令公布的当天电发,次日或第三日见报。而《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是3月16日公布的,不知为何新华社3月19日才电发?

二、关于《刑法修正案(六)》

《立法法》第六十二、七十七条规定: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可见其权威性。但《国务院公报》2006年第23期刊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名称不规范,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第6期不一致,后者刊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与宪法修正案不一样,后者没有序号而前者有。根据《立法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之规定,应以人大常委会公报为准。

三、关于《就业促进法(草案)》

《贵州日报》2007年3月27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时没有任何说明,公众多数不知公布的目的。应当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摘要同时刊登。

综上,《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笔者认为,这种“法制的统一”不仅包括内容上的,也包括形式上的。因此,建议国家完善法律的公布程序。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人大研究》2007年第7期(总第18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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