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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请
审议事项不宜用“请示”
□ 温庆元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的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常使用的文种是“请示”。我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其理由如下:
1.从依法制发公文的角度看,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应使用“议案”。议案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主要文种之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不少省、市、区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的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提案机关或提案人以议案形式提出”。因此,作为提案机关的各级人民政府需要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时,应以“议案”文种提出,而用“请示”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2.从公文的行文制度看,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用“请示”不符合公文的行文规则。我们知道,“请示”从行文目的看,旨在就某一事项请求上级批准、指示,需要上级批复;从行文方向上看,是存在领导关系的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行文或有指导关系的下级业务部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文。而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和同级人民政府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不属于上下级关系。因此,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不宜用上行文种“请示”。
3.从公文的效力看,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用“请示”,不利于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事项的贯彻落实。若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用“请示”,按行文规矩,人大常委会就必须用“批复”来答复政府请示的事项。而“批复”的答复面比较窄,主要是针对来文所请示的具体问题作答,一般只对受文对象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这是与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不相称的。而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用“议案”,人大常委会就可以召开常委会会议对政府提出的“议案”依法审议,对讨论、决定的内容采用“决定”或“决议”两种文种。人大常委会依法通过的“决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指导意义。
总之,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不宜用“请示”,而应该使用“议案”。
(作者单位: 四川省资阳市人大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