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选民负责 受选民监督

——福建清流县龙津镇城南村选区县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的研究报告

□ 王宜峻

 

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是近年来地方人大根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创造出来的监督代表履职情况的有效形式。人大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但选举之后,他们代表人民履职的情况怎样?为人民做了一些什么事?大多数选民不得而知。就保障选民的知情权来说,要求代表述职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办法。代表向选民述职,是选民检验代表工作、督促他们履行好宪法和法律以及人民群众赋予其代表职责的有效途径。2006年4月,福建省清流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县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试点活动。

代表述职活动大体上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准备发动阶段。在2006年初召开的清流县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县人大常委会明确提出代表述职试点工作将作为新一年常委会的工作重点。同年4月初,县人大办公室协同人事代表工作室提出开展代表述职的建议意见,制订出开展代表述职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挑选并确定龙津镇城南村选区的县十四届人大代表曹红祥为述职代表,并指导述职代表总结自己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形成书面述职材料。县人大常委会成立了由常委会主任任组长,分管代表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人大办公室和人事代表工作室有关人员为成员的代表述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曹红祥代表在述职前,提前走访了部分选民,认真听取选民意见,形成较为客观真实的述职报告。(2)述职评议阶段。4月20日上午,代表述职评议会议在龙津镇城南村选区如期召开。述职代表就当选县人大代表以来,学习、宣传、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参加人代会和代表活动,行使代表职权的情况;走访选民、联系群众,为民代言的情况;参与经济建设,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带头和带领群众致富的情况;为民做好事、办实事的情况;履行代表职务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及今后的打算等内容向选民进行述职。代表述职后,有3位选民对代表述职报告进行了面对面评议,并对代表工作进行提问。选民评议既充分肯定代表的工作成绩,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和希望。选民在评议中希望代表今后要多深入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加强与选民的联系,多为大家办好事、实事。评议后,29名选民代表以无记名方式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对代表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的结果是:优秀13票、称职13票、基本称职3票。(3)整改总结阶段。述职大会结束后,曹红祥代表认真对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职工作,对自身在履行代表职务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并于7月18日将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交县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室,同时向城南村选区的选民代表进行通报。

人大代表既然是一种职务,就必须履行职责,努力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代表通过回顾总结自己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撰写述职报告等,进一步掌握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方式方法,增强履职意识;而选民的评议则使述职代表看到了自己的成绩和差距,思想上受到很大触动。

清流县这次代表述职试点活动,就是使法律的规定具体化。述职后,曹红祥代表说道:“过去开会不怎么敢提意见、建议,怕说错话,怕得罪人;现在明白了代表的职责就是要努力反映民意,不提建议还真对不起选民的期望呢。”通过述职评议,密切了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在这次龙津镇城南村选区代表述职评议会后,曹红祥代表根据代表述职工作方案和选民的建议意见,再次开展走访联系选民活动,加强了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联系、交流和沟通,选民和基层组织对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也有了更深入的了解。通过述职,代表的素质得到提高,履行职务的能力得到增强,人大及其常委会整体工作水平也会相应提高。

当然,由于首次开展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并接受选民的评议活动,工作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参加述职代表的人选由县人大常委会与龙津镇人大、城南村党支部商定,只在较小范围内征询选民的意见,有些村民代表对于参加述职评议会没有思想准备,不知如何对代表进行评议,导致评议效果不好。参加述职评议会议的选民代表由村民代表组成,由于确定时没有广泛征求其他村民的意见,多数选民不知道本选区开展了这项工作,无法将一些具体情况向选民代表反映,使选民对代表的评价可能失真。在组织者方面,有些人认为尽管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代表应接受选民的监督,但如何开展监督没有具体条文,缺乏可操作性;有的认为目前有相当部分代表的履职意识较差,履职能力薄弱,履职不够到位,担心述职会成为形式主义,起不到实际作用;有的认为目前一些地方情况比较复杂,选民评议代表会产生负面影响;等等。

代表向选民述职目前还缺乏保障机制,很容易使这一活动流于形式。如何使代表述职活动真正取得实效,防止“走过场”、浅尝辄止的现象发生,使这一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确实发挥它应有的监督作用,是我们今后开展这一活动必须认真考虑的:

第一,关于代表述职工作规划。代表述职应列入人大常委会总体工作部署,制订代表述职5 年规划,可以考虑让每个代表在5年任期内,至少向选民述职一次。在具体操作时可从每届第二年或第三年开始,分期分批进行,每批安排三分之一左右代表述职为宜。并且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代表原则上应回原选区参加述职。各代表小组要按照人大常委会总体计划,根据代表的任期、实绩、岗位等因素,确定谁先述职、谁后述职,明确述职时间和述职内容,并在年初预先通知代表,使代表心中有数,确保代表述职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选民对代表履职进行客观评价,不仅能使代表自觉接受选民监督,还能使选民增强对代表的监督意识,积极关注代表履职活动,支持代表工作,促进代表更好地发挥作用。这本身就是代表向选民述职的目的。因此,选民代表在参加述职评议会之前,应向其他选民广泛征求对代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掌握代表履职各方面的情况,使评价真实客观、活动扎实有效。

第二,关于代表述职工作的组织领导。代表向选民述职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工作,必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县、乡人大在开展代表述职活动时,述职工作的总体安排和活动中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争取得到党委的重视支持,使代表述职有可靠的政治保证。与此同时,常委会应加强对代表述职工作的指导,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代表的自身条件和特长,吸收其参加人大组织的各种视察、调研等活动,除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统一组织代表参加集体视察、检查、调查外,还要鼓励代表个人持证视察,邀请代表参加对人大任命干部的政绩考察等活动,丰富代表活动的内容,保证代表有职可述。同时,要注意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选民对代表述职工作的认知度,加强同选民的联系,注意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这是做好代表述职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关于选民对代表述职的评价。在代表述职活动中,选民对代表进行评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最容易流于形式的一环。目前,我们开展代表述职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要把“指出代表问题”作为述职评议的主攻方向,而应把主要精力放到引导代表“如何更好履职”上来,要以鼓劲为主,以正面引导为主,这在挑选和确定述职代表时要充分予以考虑。评议之后,要组织选民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几个档次,对述职代表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及时反馈给述职代表。因此,在组织代表开展向选民述职活动中,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要制订出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将代表的履职与其工作岗位结合起来,与代表的身份结合起来,与奖励处罚结合起来。

第四,关于代表对选民评议意见的落实整改。述职代表是否对照选民的评议意见进行认真整改,是代表述职有否成效的关键。原选区代表述职评议领导小组要加强协调,引导和帮助述职代表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抓紧落实。使代表通过述职,既看到自己的成绩,又知道自己的不足;既感到当代表无上光荣,更感到当代表责任重大。述职的代表要勇于正视自身存在的不足,述职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整改措施和目标,适时向选民或者选民代表通报整改情况,把选民代表提出的意见、要求落到实处。

第五,关于代表述职工作的创新发展。从现有的制度和体制出发,解决代表队伍中存在的履职不到位、不作为等问题,一方面应按照法律关于代表“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规定,充分依靠选民的监督促进代表履职;另一方面,则应着眼于代表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代表向选民述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在这方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畏首畏尾,而应从认真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角度积极探索,加强相关法律和制度建设。对于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可以通过制定实施法律的地方性法规,来明确开展代表述职工作的方式方法、述职的内容、述职的各项程序等等;不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依法制定有关人大代表述职的规范性文件。


(作者单位:福建省清流县人大常委会)

 



《人大研究》2007年第5期(总第18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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