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几件有影响的监督事件说说人大的监督

□ 刘锦森

 

一家在全国很有影响的报纸,将我国三级人大20年来颇有影响的5项监督事件,做了一个简单的归纳:一是共和国质询第一案——1980年8、9月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170多名北京团代表就宝钢工程分别向冶金部提出质询,这是全国人大历史上第一起质询案,史称“共和国质询第一案”。二是湖南省人大罢免副省长——在1989年5月中旬召开的湖南省人代会上,人大代表就清理整顿公司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质询案,湖南省政府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组长、副省长杨汇泉在回答代表质询时,对涉及省政府负责人子女、亲戚在公司任职等相关情况支支吾吾。代表们对他的态度很不满意,随即提出了罢免案并获通过。这是人大发展史上首例由代表联名提出并获通过的罢免案。三是海南省人大质询公安厅工作——1999年5月,海南省人大在评议省公安厅工作时,就省公安厅在办理海南3个单位两批共55辆军车改挂地方牌证,以及1995年为12名外地女子办理来往港澳通行证过程中的问题和疑点,向公安厅提出质询。省公安厅对此作出书面检查,不积极配合的经侦处处长卢东熙被停职检查。四是沈阳市人大未通过法院报告——2001年2月14日,辽宁省沈阳市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作的2000年沈阳市中院工作报告,因赞成票没有超过半数未被通过。2000年发生的一系列腐败案是代表们对法院报告不满意的主因。这成为人大监督史上首例被否决的法院工作报告。五是广东省人大监督政府花钱——2000年7月下旬,广东省审计厅向省人大递交的《关于广东省1999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令人触目惊心。省人大代表一致认为,政府财政缺少监督,必出大乱。为此,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开始酝酿起草《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草案)。2001年2月19日,该条例草案获得通过。

以上颇有影响的5项监督事件,至少使“橡皮图章”之说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说起人大的地位和权威,可以说是成也监督,败也监督。在很多情况下,哪个地方的人大的监督出现了令大多数人满意的效果,那个地方的人大的威信就大大地提高了;哪个地方的人大的监督如果没有出现令大多数人满意的效果,那个地方的人大的威信就大大地降低了。所谓“在其位就要谋其政”,事情原本就该如此。

其实,人大监督也确实没有必要瞻前顾后,因为人大监督,一是有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而且我国的宪法、法律特别是新近出台的监督法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是党的意图经过法定程序得到了实现;二是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在代表人民行使监督权,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并且是在宪法、监督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由此,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只要坚持了宪法原则,坚持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只要是在党的领导下,并且有党和人民的支持,有什么不能名正言顺、正大光明、理直气壮呢?当然,如果由于种种私心作怪而自动放弃监督权,那就另当别论了。

人大的监督权,只要坚持依法行使,谁也没有理由阻拦,并且一定会有所收获。四川省人大对公共财政监督所进行的试验就很有说服力:从2005年8月份开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与四川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计算机系统成功联网后,凡被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省级预算单位划拨的每一笔资金,都处在人大的监督之下;每个部门的支出都会在计算机联网系统的账户上显示出来;人大对各部门的集中支付情况都能实时掌握。人大与财政实现联网,使人大能够及时掌握财政资金的支付情况,强化了人大对预算执行的动态监督,增强了执行的透明度和监督的实效性,也推动了政府和部门依法理财。谁能说党委不同意这样的监督?谁能说人民不答应这样的监督?谁能说纳税人不企盼这样的监督?况且部门预算、决算、专项资金的使用等最终都要向纳税人公开,这是一个趋势,也是人大工作努力的方向。虽然在线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总比传统监督方式进了一步,而且随着监督实践的增加和实际经验的积累,总还是会为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找到最终的解决办法的。财政监督可以想出高招,其他监督也可以出奇制胜。

由此而言之,只要想监督、愿监督、敢监督,在监督中愿意有所作为,总还是可以想出切实可行的监督措施和手段的,也就一定能监督出实效来。除非从内心不想真监督,不敢真监督。但对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人大来说,不是想不想监督,敢不敢监督,而是必须进行监督。就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而言,行使公权力的一方,一定要受到监督。因为不受监督的权力一定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干出以权进行利益交易、为个人捞取好处的事来。长此以往,可能会形成一个腐败分子的市场,最终必然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以,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只有监督者和被监督者角色和分工的不同,没有谁怕谁、谁有实权谁无实权、谁重要谁不重要之别。这是忠实代表人民利益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对国家机关的分工。无论是权力机关,还是行政机关,抑或是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只能按分工进入自己的角色,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否则,就违宪了。对人大来说,就是要依法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对“一府两院”来说,就是要将公权力的行使主动和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资委)

 



《人大研究》2007年第1期(总第1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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