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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表
□ 周其明
2006~2007年中国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正在各地陆续进行,在这次选举中,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关于代表候选人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推荐代表候选人是公民选举权的表现之一。按照选举法规定,在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10人以上联名,有权推荐代表候选人。在这次换届选举中,笔者发现,一些地方对推荐表的制发不尽合理,甚至有利用推荐表刁难选民联名推荐的现象,对此,应当引起各方的重视。
一、关于推荐表的若干问题
(一)选举法和选举组织关于推荐表的格式
我国选举法没有规定推荐表的具体格式,换句话说,推荐表属于非要式的法律文书。各地选举组织关于推荐表的格式和规定可谓五花八门,以下是部分表样:
表一: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
(提名候选人截至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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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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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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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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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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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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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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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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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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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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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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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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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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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人签章 |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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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意见 |
年
月
日
时
分 |
注:提名人签章栏,团体推荐的应盖公章;选民联名推荐的,提名人应当签名。
表二:区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候选人提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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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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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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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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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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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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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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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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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方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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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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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或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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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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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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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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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办: |
宅: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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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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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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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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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人(政党团体或选民十人联名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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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 |
关系 |
姓名 |
年龄 |
性别 |
党派 |
现在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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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一式两份,一份保留原选区,一份报街道选举指导组)
表三:
(1)政党、人民团体推荐候选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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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荐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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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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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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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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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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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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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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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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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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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和团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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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2)选民10人以人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登记表
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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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荐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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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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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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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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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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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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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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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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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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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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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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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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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选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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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推荐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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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从以上看出,关于推荐表没有统一的名称,有的叫“提名表”,有的叫“登记表”,有的叫“推荐表”。在表格的设计上,有的涉及了代表不必要公开的隐私,如“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表二);有的规定了不恰当事项,如选民10人以上联名的“领衔人”(表三);对选民联名选项的设计不合理,没有联名者的联系地址;对推荐表的品种规定不清楚,表二要求一式两份是原件还是复印件不明确;表一的注纯属多余,“提名人签章栏,政党、团体推荐的应盖公章;选民联名推荐的,提名人应当签名”;推荐表上的设计注重被推荐人的详细资料,却没有显示推荐人和被推荐人是否符合法定的资格要求。实际选举中,推荐表格式的多样化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二)因推荐表而产生的问题
1.一些选举组织拒绝接受非由其发放的推荐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推荐表的法定形式,按理,推荐人可以自制表格,或者改制表格,因为如果联名的人数较多或者一些事项文字较多,选举组织发放的表格根本无法填写。对此实际情况,一些选举组织表示理解,并认可推荐人可以自制或改制表格;一些选举组织完全拒绝。这些拒绝接受非由其发放的推荐表的选举组织,有的还在其发放的表格上打孔、盖章或者做其他记号以便确认。选举组织规定有推荐截至的时间,从选民登记结束到推荐截至一般只有五天左右,如果遇上周末两天,选举工作人员不上班,实际时间只有三天,除去领表和交表占用的时间,真正填表的时间很仓促。所以,选举组织拒绝接受非由其发放的推荐表,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时间过短,极易损害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些有意参选人大代表的选民看来,这些做法近乎刁难。
2.一些选举组织要求联名推荐的选民到选举办公室当面签名。由于推荐表只留有10人左右签名的位置,并不能反映联名者的其他信息,选举组织为了核实联名者的情况和联名资格,或者给联名制造障碍,要求联名推荐的选民到选举办公室当面签名。这种做法容易产生争议。选举法规定十人以上选民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为了征得“较多数选民的意见”,避免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被“酝酿”掉,“联名的人数是越多越好”,实际中往往有1000多人的联名。选举组织要求联名推荐的选民到选举办公室当面签名,实际增加了联名的难度。
3.现行推荐表没有完全反映推荐人和被推荐人的必要情况。对推荐人,必须是本选区的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对于被推荐人,应当具备法定的资格条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代表候选人的资格,仅要求具有被选举权。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般理解,人大代表候选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属于本选区已经公布的选民,证明文件是选民证。从目前的情况看,本级行政区域内但非本选区的选民也可成为代表候选人。(2)有当代表候选人的承诺。(3)非本级人民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选举工作人员。我国组织法仅规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依据人大权力运行的规律,人大代表是人大的组成人员,也不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选举工作人员参与选举的组织工作,为了选举的公平公正,选举工作人员不宜充当代表候选人。
二、推荐表的建议格式
推荐表应当反映三个方面的相关情况:推荐人和被推荐人的情况以及选举委员会的意见。我国选举法关于推荐人有较明确的规定,对被推荐人的资格条件需进一步完善,选举委员会的意见应有反映。今后的选举法修改可以把推荐表的格式以法律形式确定,本文以联名推荐为例,试拟一份推荐表的格式,详见下表:
区(县、乡)第
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推荐表(10人以上联名)
区(县、乡)
选区
代表候选人推荐截至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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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推
荐
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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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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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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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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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
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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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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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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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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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荐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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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推荐人的承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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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荐
人
(
以
上
可
附
页
) |
签
名 |
详
细
联
系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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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委员会的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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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工作人员签收(此栏裁剪后,由推荐人留存) |
年
月
日 |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
《选举程序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06CFX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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